自然人税费事项办理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辅导,便利自然人办理相关税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自然人税费事项办理指引》,供广大自然人纳税人和缴费人参考使用。

本指引引用的税费政策规定截至2021年11月底,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列明的事项请登录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阅。

附件:《自然人税费事项办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

自然人税费事项办理指引

目录

1信息报告场景 4

1.1身份信息报告 4

1.1.1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4

1.1.2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6

1.2资格信息报告 7

1.2.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7

1.2.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10

1.3优惠信息报告 13

1.3.1税收减免备案 13

1.3.2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8

1.4特定信息报告 40

1.4.1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40

2取得应税收入场景 42

2.1任职或者受雇取得收入 42

2.1.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43

2.1.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47

2.1.3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48

2.2取得稿酬所得 49

2.3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1

2.4取得偶然所得 54

3发生应税行为场景 59

3.1销售货物 59

3.2提供劳务 62

3.2.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 62

3.2.2从事平台经济的人员取得收入 66

3.2.3提供娱乐服务取得收入 72

3.3开采应税资源 78

4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相关场景 83

4.1买卖、持有车船 83

4.1.1购置车辆 83

4.1.2出售车辆、船舶 85

4.1.3持有车辆、船舶 87

4.2转移、出租房屋权属 90

4.2.1购买房屋 90

4.2.2出售房屋 96

4.2.3.无偿赠与、继承房屋 105

4.2.4 房屋交换 112

4.2.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更名、离婚析产 115

4.2.6出租、转租房屋 120

4.2.7拥有经营性房产 123

4.3转移、出租土地权属 125

4.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25

4.3.2出售土地使用权 126

4.3.3赠与土地使用权 128

4.3.4土地使用权交换 131

4.3.5出租土地使用权 133

4.4占用耕地 135

4.5自然人使用土地 144

4.6转让、出租其他财产权属 145

4.6.1转让、出租其他有形财产 145

4.6.2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 147

5股权相关场景 148

5.1取得股票(权) 148

5.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含技术成果入股) 149

5.1.2受让其他个人转让的股权 151

5.1.3取得股权激励 153

5.1.3.1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 153

5.1.3.2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 155

5.1.4获得转增的股本 157

5.1.4.1获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 157

5.1.4.2获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 158

5.1.4.3获得上市公司转增股本 159

5.1.4.4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 161

5.1.5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62

5.2持有股票(权) 163

5.2.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63

5.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65

5.2.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67

5.3转让股票(权) 168

5.3.1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股权转让情形 168

5.3.2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69

5.3.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71

5.3.4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172

5.3.5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174

5.3.6从被清算企业分得资产 175

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场景 176

6.1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76

6.2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78

6.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79

6.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181

6.5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183

6.6个人自行办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 185


1信息报告场景

1.1身份信息报告

身份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备的自然属性信息,如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总分机构、投资人信息等。

身份信息报告包含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身份信息报告。

1.1.1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业务概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自然人信息报告。

自然人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与纳税有关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本人基本身份信息、身份属性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家庭信息、财产信息以及其他基础信息。

自然人报送基础信息的方式包括自然人由本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和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向税务机关报送两种(扣缴义务人报送要求参见“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业务)。

1.基础信息报告

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生成自然人基础信息档案。

对于首次报送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信息,纳税人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后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信息报送,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特定岗位人员进行处理。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如因生僻字、与公安信息比对不通过等问题导致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信息不符合规则,无法进行采集;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而持其他有效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如军官等;取得应税所得但未入境的外籍人员等。

自然人以后可凭采集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通过纸质或电子的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电子纳税人识别号卡。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告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由税务机关采集相关家庭成员、房屋、受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3.《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105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

A0108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

居民身份证

自然人为中国公民

4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自然人为永久居留的外籍个人

5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自然人为外籍个人

6

中国护照

自然人为华侨

7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自然人为港澳居民

8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自然人为台湾居民

9

其他身份证件

自然人为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个人

10

残疾证、烈属证

自然人为残疾人或烈属

11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自然人为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12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

自然人为履约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13

公安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修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14

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证明材料

15

代理人有效合法证件

为自然人因故未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

16

代理委托书

为自然人因故未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1.2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概述】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信息。

1.基础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立自然人档案,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可凭已采集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通过纸质或电子的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电子纳税人识别号卡。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身份信息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信息报送,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如因生僻字、与公安信息比对不通过等问题导致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信息不符合规则,无法进行采集;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而持其他有效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如军官等;取得应税所得但未入境的外籍人员等。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由税务机关采集相关家庭成员、房屋、受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件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9.《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

A0108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报送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的单位

4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报送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的单位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2资格信息报告

1.2.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概述】

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修订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财税字〔1999〕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7.《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77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

A0677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

A0678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4

A0677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5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股权激励计划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7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1

8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9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10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2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3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报送资料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2.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业务概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政策的规定,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报告。具体可分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修订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65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

2

A06726《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3

A06727《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4

A0677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纳税人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5

A0105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初次办理涉税事宜

6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7

投资协议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8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9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或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1

1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或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1

12

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1

13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1

14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1

15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1

16

企业财务报表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或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1

17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3优惠信息报告

1.3.1税收减免备案

【业务概述】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目前,自然人享受税费优惠需要备案的主要包含了下述项目:

1.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工伤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5.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7.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拆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14.见义勇为奖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18.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9.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20.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24.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27.外籍个人生活费用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储蓄存款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优惠

30.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3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3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34.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35.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7.其他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政策依据】

1.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2.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3.工伤保险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4.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5.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7.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9.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10.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1.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12.拆迁补偿款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1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14.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15.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6.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7.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18.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19.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该文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该文进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11月5日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2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2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4.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5.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26.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27.外籍个人生活费用免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28.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29.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0.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日财税〔2006〕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4.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5.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22日财税〔200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7.其他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8日税总发〔2015〕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减免优惠】

1.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工伤保险免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4.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9.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1.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拆迁补偿款免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4.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6.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地震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9.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相关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4.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5.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7.外籍个人生活费用免税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8.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优惠

个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单一投资基金方式核算除外,具体详见“单一投资基金方式核算备案”流程),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4.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5.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7.其他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其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

【报送材料】

1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3

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 享受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的

4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享受外籍个人语言训练费免税的

5

外籍人员的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享受外籍个人子女教育费免税的培训、子女教育的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

2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3.工伤保险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3

取得工伤收入证明

4.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7.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9.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0.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1.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2.拆迁补偿款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4.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5.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6.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3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

17.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4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1

18.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19.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20.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3

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

自然人为残疾人的

1

4

本人户口簿

自然人为孤老的

1

5

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备注: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自然人为烈属的

1

2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2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2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1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24.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25.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

1

3

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1

26.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7.外籍个人生活费用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取得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1

28.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29.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优惠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办理主体个人身份证件

1

3

减免相关凭证资料

1

4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

30.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办理主体个人身份证件

1

3

减免相关凭证资料

4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土地使用权证明

1

4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1

3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土地使用权证明

1

4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1

3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1

3

投资、联营合同(协议)

1

4

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1

34.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1

3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1

4

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1

35.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3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37.其他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300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事项:是(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否(除残疾、孤老、烈属外其他个人所得税)

同城通办事项: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3.2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业务概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涉及的税收减免,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事项,在申报时分为无需报送附列资料和需报送附列资料两种情况,本指引仅描述需报送附列资料的情况。 

1.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契税

8.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11.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1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1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1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15.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16.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20.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2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2.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3.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24.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25.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6.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7.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2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政策依据】

1.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76号)。

5.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8.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9.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11.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1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1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1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5.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6.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0.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2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2.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3.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24.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25.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07日财税〔2000〕125号)

26.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7.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2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减免优惠】

1.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5.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减征或者

免征契税。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8.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11.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1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5.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16.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政策规定的契税税率。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政策规定的契税税率。

20.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2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22.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23.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24.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5.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6.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界定标准为: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所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27.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1.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任职证明复印件

1

2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购买公有住房证明材料

1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1

3

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1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5.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1

3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或拆迁部门拆迁时间确认证明;对实物安置:(1)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复印件;(2)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复印件;对货币补偿:(1)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2)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购置土地、房屋合同、发票(财政票据)复印件)

1

3

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核价通知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房地产权证)

1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8.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1

3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

1

4

有关法律规定、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的文件

1

5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1

6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7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9.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

1

3

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1

4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1

5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6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受灾的证据复印件)

1

3

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1.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拆迁居民拆迁补偿款证明(实物安置:(1)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2)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货币补偿:(1)拆迁补偿协议;(2)新购置土地、房屋合同、发票(财政票据);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或拆迁部门拆迁时间确认证明)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被拆迁人身份证;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或拆迁部门拆迁时间确认证明)

1

3

房屋调换合同(协议)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分割协议,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根据实际情况二选一

1

2

房产权属证明

1

3

双方身份证件

1

4

结婚证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1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5.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1

3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6.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1

3

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1

3

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1

3

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1

3

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0.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1

3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1

3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2.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标准文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文件;保障对象的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明;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与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

1

3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相关合同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1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3.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地产权证

1

2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

1

3

营业执照或工商注销证明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4.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地产权证

1

2

合伙人相关身份证明

1

3

营业执照或工商注销证明

1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5.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免填单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首次办理租赁登记或者租赁信息变更

1

3

租赁合同

首次办理租赁登记或者租赁信息变更

1

4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首次办理租赁登记或者租赁信息变更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6.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转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与户口簿

1

2

房地产权证书

1

3

房屋买卖合同

1

4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文书)及离婚协议,丧偶人士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1

5

转让人夫妻双方(含曾用名及曾用证件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未与住建部门实现联网查询的提供

1

6

原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有购房成本的提供

1

7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7.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

2

赠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1

3

房地产权证

1

4

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关系证明

1

5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

1

2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是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否(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4特定信息报告

1.4.1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包括正常、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纳税人。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变更,其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由办税人员个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即可解除个人与企业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实名办税规范(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9〕1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声明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

3

离职证明、《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终止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等离职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1

4

公安接报案回执

相关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

1

5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为即时办结。

主张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为即时办结。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为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

1.4.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业务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9年1月10日财税〔2019〕8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取得应税收入场景

2.1任职或者受雇取得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2.1.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9.《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

1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减免优惠】

1.下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5)

2.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3.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第二条,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1.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其中: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4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2.1.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下列《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2.1.3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业务概述】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由原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减免优惠】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申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2.2取得稿酬所得

【业务概述】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稿酬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稿酬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5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减免优惠】

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计税方法】

1.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其在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者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每次收入≤4000元的,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800元)×70%×20%;

每次收入>4000元的,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20%)×70%×20%。

(2)(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应当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3.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额×(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时报送

2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2.3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业务概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6.《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

【减免优惠】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10.自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11.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1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必报

2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且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1

3

个人身份证件

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必报

4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时必报

2

5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1

6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2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2.4取得偶然所得

【业务概述】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15.《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

16.《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4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1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

【减免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为推动地球科学发展,中国科学院设立了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用于奖励在第四纪、新生代古生物、青藏高原和环境地质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学术成果和取得优秀学术成果的国内青年科学家。2009年组织了第一次评奖活动,评选出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1人,奖金2万元;评选出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3人,每人奖学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首届“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关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技术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严格按照规定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环境奖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11.为奖励长期奋战在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的地质工作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国土资源部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经过专家初评、评奖委员会终评和社会公示,2011年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详见附件)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为奖励在我国地质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青年地质工作者,由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规定,经过专家初评、社会公示和评奖委员会终评,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者(详见附件)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1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奖、中彩收入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材料】

1.自行申报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3

有效身份证件

1

4

继承权公证书

属于继承不动产

5

房产所有权证

属于继承不动产、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6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继承不动产、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7

遗嘱公证书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

8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

9

赠与公证书

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10

接受赠与公证书

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11

赠与合同公证书

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4

继承权公证书

属于继承不动产

5

房产所有权证

属于继承不动产、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6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继承不动产、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7

遗嘱公证书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

8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

9

赠与公证书

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10

接受赠与公证书

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11

赠与合同公证书

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办理渠道】

自行申报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偶然所得申报为本事项即时办结。

3发生应税行为场景

3.1销售货物

【业务概述】

自然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

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自然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减免优惠】

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计税方法】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

免征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3%

消费税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减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税额×7%或5%或1%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

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但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具体以各市核定方法为准

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且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必报

1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可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代开发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3.2提供劳务

3.2.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

【业务概述】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1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

【减免优惠】

1.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税方法】
1. 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境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费率为3%

4.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5.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1)预扣预缴环节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年度汇算环节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报送材料】

增值税:

主要有两种申报方式:

1. 保险企业代征所需材料如下: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营业执照

2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清单

3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4

本人或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2.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申报增值税所需材料如下: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2

本人或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3

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退抵税

4

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

需要作废发票

个人所得税:

分为预扣预缴环节和年度汇算环节

1.预扣预缴环节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

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2.年度汇算环节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可选择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1

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必报,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报送本表

2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附报本表

3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或修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

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5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或修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6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年度汇算新增或修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

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年度汇算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

【办理渠道】

增值税:

线上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个人所得税:

1.预扣预缴环节

线上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

2.年度汇算环节

(1)自行办理。线上办理(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

(2)单位代办。线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

(3)委托办理。线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

【办理标记】

同城通办:代开增值税发票,是;预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年度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否

【办理时限】

申报为即时办结,退抵税办理为20日内办结。

3.2.2从事平台经济的人员取得收入

【业务概述】

从事平台经济的人员取得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6.《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9.《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优惠】

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1.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境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费率为3%。

4.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境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费率为2%。

5.个人所得税:

从事平台经济人员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其从平台取得收入属于经营所得;从事平台经济人员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其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其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1.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

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向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年度汇算环节: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非居民个人

从事平台经济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附征率(核定征收率)

①每次收入:指每次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附征率(核定征收率):各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个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发票。

(2)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①核定所得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三十九条要求,增值税、消费税能够按实际经营额征收,但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率核定征收,按季申报缴纳。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②定期定额征收

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或开出发票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开出发票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的,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高于核定经营额的,按开出发票经营额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十四条要求,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区)税务机关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报送材料】

增值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2

本人或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3

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退抵税

4

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

需要作废发票

个人所得税:

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2.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可选择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1

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必报,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报送本表

2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附报本表

3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或修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

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5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或修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6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年度汇算新增或修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

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年度汇算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

3.从事平台经济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从事平台经济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自行申报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包括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形的)

从事平台经济人员取得经营所得的,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3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存在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4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查账征收纳税人按照规定可扣除捐赠的

从事平台经济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4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存在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5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存在按照规定可扣除捐赠的

6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存在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

从事平台经济人员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线上办理渠道具体如下:

申报类型

网上申报渠道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自行办理。线上办理(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单位代办。线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3)委托办理。线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预扣预缴申报、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经营所得申报,是;年度汇算申报,否

【办理时限】

申报为即时办结,退抵税办理为20日内办结。

3.2.3提供娱乐服务取得收入

【业务概述】

提供娱乐服务取得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6.《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7.《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10.《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1.《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减免优惠】

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计税方法】
  1.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4.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2%征收

5.个人所得税

提供娱乐服务人员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其从平台取得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提供娱乐服务人员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其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其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1.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

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向提供娱乐服务的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年度汇算环节:提供娱乐服务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2)非居民个人

提供娱乐服务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附征率(核定征收率)

①每次收入:指每次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附征率(核定征收率):各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个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发票。

(2)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①核定所得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三十九条要求,增值税、消费税能够按实际经营额征收,但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率核定征收,按季申报缴纳。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②定期定额征收

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或开出发票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开出发票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的,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高于核定经营额的,按开出发票经营额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十四条要求,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区)税务机关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报送材料】

增值税: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2

本人或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3

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退抵税

4

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

需要作废发票

个人所得税:

1.提供娱乐服务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2.提供娱乐服务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可选择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1

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必报,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报送本表

2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附报本表

3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或修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

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5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或修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6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年度汇算新增或修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

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年度汇算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

3.提供娱乐服务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4.提供娱乐服务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自行申报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包括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形的)

5.提供娱乐服务人员取得经营所得的,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3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存在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4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查账征收纳税人按照规定可扣除捐赠的

6.提供娱乐服务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4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存在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5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存在按照规定可扣除捐赠的

6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存在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

7.提供娱乐服务人员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必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必报

2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申报时填列按规定允许减除计算价款项目明细使用

【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线上办理渠道具体如下:

申报类型

网上申报渠道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自行办理。线上办理(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单位代办。线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3)委托办理。线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预扣预缴申报、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经营所得申报,是;年度汇算申报,否

【办理时限】

申报为即时办结,退抵税办理为20日内办结。

3.3开采应税资源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自然人从事开采应税资源取得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部分修改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部分修改 2017年11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1号);

1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15.《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

【减免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3)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7.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1.(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1*1%(适用2020年3月-2021年12月)

2.(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3*3%(2020年3月-2021年12月以外)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查账征收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

具体以各市核定方法为准

城建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50%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50%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50%

资源税

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实行从价计征的: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注: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2.自采原矿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

3.选矿产品指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4.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原油

原矿

6.0%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0%

原矿

6.0%

选矿

4.0%

煤成(层)气

原矿

1.5%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

2.5%

选矿

2.0%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1元

原矿

2.0%

选矿

1.5%

原矿

2.5%

选矿

1.0%

铬、钒、钛

原矿

5.0%

选矿

2.5%

原矿

6.0%

选矿

2.0%

铅、锌

原矿

6.0%

选矿

3.0%

锡、锑

原矿

4.0%

选矿

2.0%

镍、镁、钴、铋、汞

原矿

6.0%

选矿

3.0%

铝土矿

原矿

5.5%

选矿

3.0%

选矿

6.5%

选矿

8%

原矿

4.0%

选矿

3.5%

原矿

2.0%

选矿

2.0%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

7.5%

选矿

5.0%

中重稀土

选矿

20%

轻稀土

选矿

9.5%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

6.0%

选矿

3.0%

高岭土

原矿

4.0%

选矿

2.5%

石灰岩

原矿

6.0%

选矿

4.0%

原矿

5.5%

选矿

4.0%

石墨

原矿

7.5%

选矿

5.0%

萤石、硫铁矿

原矿

2.5%

选矿

2.0%

自然硫

原矿

4.5%

选矿

3.0%

天然石英砂

原矿

2.5%

选矿

2.0%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

6.5%

选矿

5.0%

长石

原矿

8.0%

选矿

6.0%

膨润土

原矿

10.0%

选矿

7.0%

耐火粘土

原矿

1.0%

选矿

1.0%

叶蜡石、透辉石、云母、沸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

7.0%

选矿

5.0%

硅灰石

原矿

4.5%

选矿

3.0%

珍珠岩

原矿

7.0%

选矿

5.0%

重晶石

原矿

4.5%

选矿

3.0%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0.5元

选矿

每立方米0.7元

大理岩

原矿

3.0%

选矿

2.0%

花岗岩

原矿

5.0%

选矿

4.0%

白云岩

原矿

7.0%

选矿

5.0%

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5.5%

选矿

4.0%

砂石

原矿

3.0%

选矿

2.0%

宝玉

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

12.0%

选矿

8.0%

水气

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3.5%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9.0%

天然卤水

原矿

6.0%

海盐

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明细表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自然人买卖、出租、持有应税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4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相关场景

4.1买卖、持有车船

自然人购置、出售或持有应税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4.1.1购置车辆

【业务概述】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税率为百分之十,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减免优惠】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注: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入境的身份证明》

外国人

2

专家证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3

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4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5

驻华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6

其他有效价格凭证

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

7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单位纳税人

8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

9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

10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车辆电子信息单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车辆

11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内地居民纳税人

12

应急管理部批准文件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13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纳税人

1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门前申报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

16

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其他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1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地区居民纳税人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广东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否(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1.2出售车辆、船舶

【业务概述】

个人出售其持有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方法】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办法

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

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销售额÷(1+3%)×2%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销售额÷(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相应同时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缴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缴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个人所得税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注: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不考虑含税不含税。(以下所有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征收与此相同)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身份证明

1

2

合同

1

3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1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2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否(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1.3持有车辆、船舶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没有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 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减免优惠】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对符合标准且在《目录》中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标准且在《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月份)+1

注:

1.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适用税额(元/年)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

4.0升以上的

36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51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

游 艇

长度≤10米每米

600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每米

900

长度19-30米每米

1300

长度≥31米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船

每米

600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纳税申报

2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退抵税

3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的,需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

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5

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的,需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6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对已纳税的车船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的纳税人

7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

8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9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

10

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新购置车船首次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11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12

车船税完税凭证

办理退抵税

13

个人退税的提供退税的银行卡

办理退抵税

14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

15

“交强险”保险单

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办理渠道】

车辆车船税主要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广州、珠海和汕尾的船舶车船税主要由地方海事局代征(报省局统筹确定各地具体情况),其他办理渠道为:办税服务厅、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2021年7月起,广州船舶车船税不再委托海事局代征,税务机关自行征收)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车船税申报),否(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为即时办结。

4.2转移、出租房屋权属

4.2.1购买房屋

【业务概述】

个人购买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至2021年9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4.2.1.1购买住房

【业务概述】

个人购买住房,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至2021年9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减免优惠】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广州市以外地区适用)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方法】

税种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契税

首套住房

90㎡以下(含90㎡)

不含税价格×1%

90㎡以上

不含税价格×1.5%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广州市以外地区适用)

90㎡以下(含90㎡)

不含税价格×1%

90㎡以上

不含税价格×2%

第三套及以上

无论面积大小

不含税价格×3%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不含税价格×3%

印花税

住房

免征

非住房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纳税人身份证明

1

2

受让方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申请首套住房、非广州市地区申请享受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

1

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文书)及离婚协议,丧偶人士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明

申请首套住房、非广州市地区申请享受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

1

4

购房发票

1

5

房屋买卖合同

1

6

港澳台、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证明

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非广州市地区申请享受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

1

7

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证明资料(包括户籍变更证明、同一人身份公证、证件号码变更公证资料)

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的提供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证明资料(包括户籍变更证明、同一人身份公证、证件号码变更公证资料)

1

9

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办的提供

1

10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纳税人自主选择

1

11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纳税人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

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1.2购买非住房

【业务概述】

个人购买非住房,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减免优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税种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契税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不含税计税价格×3%

印花税

非住房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纳税人身份证明

-

5

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证明资料(包括户籍变更证明、同一人身份公证、证件号码变更公证资料)

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的提供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证明资料(包括户籍变更证明、同一人身份公证、证件号码变更公证资料)

-

6

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办的提供

1

注: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2出售房屋

【业务概述】

个人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房屋,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2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税函﹝2021﹞4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税函﹝2021﹞19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4.2.2.1出售二手住房

【业务概述】

个人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住房,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21〕30号)

【减免优惠】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全省除广州市以外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广州市花都区、从化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全省除广州市以外地区适用)

购买不足2年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购买2年以上(含2年)

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印花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免征

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免征

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

免征

据实征收

能够提供房产原值(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的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的

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按当地政策执行)(拍卖为3%)

注: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转让非自用5年以上或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计算税额。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如纳税人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则全部税费种据实征收;

3.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产交易申报表

2

身份证明

3

转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与户口簿

个人转让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

4

房地产权证书

4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文书)及离婚协议,丧偶人士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个人转让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

5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6

原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能够提供房产原值

7

原支付房款的收据、原房改合同

房改房

8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抽签确认书

回迁房

9

房屋买卖合同

10

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办的提供

1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纳税人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3

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书

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2.2出售二手非住房

【业务概述】

个人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非住房,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税种

房产来源

计税方法

增值税

购入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原购买非住房价款)÷(1+5%)×5%

非购入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可以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可以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可以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注:

原购买非住房价款不包括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回迁房的原购买住房价款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计算,如果有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发文明确拆迁项目补偿价的,可按照补偿计算递减;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房产来源

计税方法

购入(含回迁房)

(转让价-房产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

受赠

(转让价-原捐赠人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离婚析产

(转让价-房产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

其中:房产原值=(初次购置全部原值+购置税费)*转让者占原产权比例

自建

(转让价-房产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

其中:房产原值=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

(转让价-房产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

其中:房产原值=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受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房

(转让价-房产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

其中房产原值分别为:

A.房屋拆迁取得或包庇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B.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产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C.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D.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加上所支付的货币。

注:

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金额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纳税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非住宅,凭贷款银行开具的电子发票、房贷还贷利息证明(发票或利息证明上应注明房产地址及贷款期间),经税务机关查实无误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可据实抵扣;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因无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情况下,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3.土地增值税

产权性质

计算公式

旧房和旧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

增值额=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

①购房发票金额+发票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契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建筑物评估价+评估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含尚未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

增值额=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原购入价+购地契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注:

加计扣除金额=原购入价*购入年限*5%;购入年限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为一年;

纳税人购买非住宅发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可以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其前提是其他扣除项目中没有包含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该项因素;

无法提高合法、有效、完整的扣除项目凭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正确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以及非住宅类的回迁房,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房产计税金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印花税: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税率为0.05%,计税依据以应税凭证所在金额与系统评估价格(不含税)比较,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

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3

房地产权证

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提供

4

房产主管部门或所属村(居)委(或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未发房产证证明

继承自建房或农村宅基地时,未核发房产证的提供

5

取得该房产时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除继承自建房或农村宅基地外,未领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的提供

6

其他合理费用凭证

有其他抵扣项目的提供

7

1.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2.原购房发票

自建房不需提供

8

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办的提供

10

港澳、台湾、外国人员身份证明(包括通行证、台胞证、护照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港澳、台湾、外国人员提供

11

监护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

12

回迁成交确认书(或回迁协议)

房产为回迁房的提供

13

拆迁补偿协议

房产为拆迁房的提供

14

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书

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的提供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3.无偿赠与、继承房屋

【业务概述】

个人无偿赠与、继承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4.2.3.1无偿赠与房屋

【业务概述】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减免优惠】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住房

无论面积大小

契税:原购买价×3%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契税:原购买价×3%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注:

1.印花税0.05%再减按50%征收,非住房要把转让方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前台自行申报。

2.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符合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赠与按以下方法计税,否则按一般销售进行计税,且受让方需按偶然所得缴纳所得额20%的个人所得税。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双方关系证明原件(如果双方户口在同一个本,则提供户口本;如果户口不在同一个本,可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档案或到有资质的机构(如村委会、居委会、公证处等等)出具关系证明)

注:港澳人士到身份证明局或者民政署开具家庭成员关系表,台湾同胞提供户籍藤本。

3

不动产权属证明

4

商品房提供原购入发票和契税税票;房改房提供房改合同和收据、房改成本价购房预结单、实际售价计算表(如是补差购买提供补差合同);回迁房提供回迁合同和抽签确认书、发票、税票等回迁相关资料

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3.2无偿继承房屋

【业务概述】

个人无偿继承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减免优惠】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计税方法】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继承房屋权属:

契税:该情形免征契税

税种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印花税

住房

无论面积大小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非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房屋权属: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住房

无论面积大小

契税:原购买价×3%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契税:原购买价×3%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注:有关凭证不确定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明

3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如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继承公证书或户口本等)

4

商品房提供原购入发票和契税税票;房改房提供房改合同和收据、房改成本价购房预结单、实际售价计算表(如是补差购买提供补差合同);回迁房提供回迁合同和抽签确认书、发票、税票等回迁相关资料

非住宅需要报送

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4 房屋交换

【业务概述】

个人住房房屋交换,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本业务保障需求限于个人住房交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2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

【减免优惠】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全省除广州市以外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广州市花都区、从化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卖方税费(双方均为卖方):

个人住房

税种

税率

增值税及附加

不含税计税价格×5.3%

增值税及附加

免征

满5年非唯一(据实征收)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满5年非唯一(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价×X%(适用核定征收率)

满5年且唯一(夫妻唯一)

个人所得税

免征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土地增值税

免征

个人住房

税种

税率

不满两年

增值税及附加

不含税计税价格×5.3%

满两年

增值税及附加

免征

满5年非唯一(据实征收)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满5年非唯一(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价×X%(适用核定征收率)

满5年且唯一(夫妻唯一)

个人所得税

免征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土地增值税

免征

多取得经济利益一方税费: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契税税率

房屋交换等额

无论面积大小

免税

房屋交换不等额

无论面积大小

差额×3%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双方)

2

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双方)

3

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双方房产交换协议)

4

购房发票

据实征收时提供

5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据实征收时提供

6

利息证明,装修费用的发票,中介佣金发票等其他合理费用凭证

有中介佣金发票等其他合理费用且据实征收需抵扣个人所得税时提供

7

转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通过第三方数据未能查询到或者查询结果与纳税人自行申报不符的提供

8

港澳、台湾、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证明

住宅类交易享受税收优惠时提供

9

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证明资料(包括户籍变更证明、同一人身份公证、证件号码变更公证资料)

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的提供港澳台、外籍人士身份变更情况证明资料(包括户籍变更证明、同一人身份公证、证件号码变更公证资料)

注: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更名、离婚析产

【业务概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更名、离婚析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广州无需办理免税手续,申请人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通知》。

4.2.5.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更名

【业务概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更名,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方法】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住房

无论面积大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立的房屋更名协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立的房屋更名协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注:非住房要把转让方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前台自行申报。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婚姻证明

备注:港澳人士到身份证明局或者民政署开具家庭成员关系表,台湾同胞提供户籍藤本。

3

夫妻析产协议书

4

不动产权属证明

5

商品房提供原购入发票和契税税票;房改房提供房改合同和收据、房改成本价购房预结单、实际售价计算表(如是补差购买提供补差合同);回迁房提供回迁合同和抽签确认书、发票、税票等回迁相关资料

非住宅需要报送

6

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办的提供

注: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5.2离婚析产

【业务概述】

离婚析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4、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5.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6.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税率

住房

无论面积大小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夫妻双方书立的不动产变动协议,不征印花税。

非住房(车位,商铺,厂房等)

无论面积大小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夫妻双方书立的不动产变动协议,不征印花税。

注:非住房要把转让方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前台自行申报。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

2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法院裁决文书

备注:港澳人士到身份证明局或者民政署开具家庭成员关系表,台湾同胞提供户籍藤本。

-

3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

商品房提供原购入发票和契税税票;房改房提供房改合同和收据、房改成本价购房预结单、实际售价计算表(如是补差购买提供补差合同);回迁房提供回迁合同和抽签确认书、发票、税票等回迁相关资料

非住宅需要报送

-

5

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办的提供

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家庭情况、身份变更情况等证明资料如为英文,要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6出租、转租房屋

【业务概述】

个人在本辖区内出租住房或非住房取得收入的,应办理房源或房产出租信息登记,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出租方应在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及时到辖区内房屋出租屋税费代征点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或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房源信息。

如果出租屋出现停租、复租、卖出等情况,出租人应在变更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代征点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未委托代征的,产权所有人出现停租、复租、卖出等情况,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出租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减免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住宅:

应纳增值税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按次)应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租赁金额×0.1%

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法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核定征收=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核定征收率

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房产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注:1.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的规定,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住宅房东境内人员适用税率

月租金收入

增值税

个人

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

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

合计

征收率

月租≤150000元

未达起征点

1%

-

-

-

4%

3%

月租>150000元

5%减按1.5%

1%

7%或5%或1%

1.5%

1.0%

4%

4.5525%

住宅房东境外人员适用税率

月租金收入

增值税

个人

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教育费

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合计征收率

月租≤150000元

未达起征点

1%

-

4%

-

-

5%

月租>150000元

5%减按1.5%

1%

7%或5%或1%

4%

3%

2.0%

6.59%

注: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广州未区分境内房东和境外房东,统一按一个标准征收,具体征收率可咨询广州市税务局。

非住宅:

应纳增值税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按次)应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租赁金额×0.1%

(按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法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核定征收=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核定征收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房产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若为转租,不需要交房产税)

境内房东代开普通发票适用税率(征收率)

月租金收入

个人所

得税

房产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月租≤150000元

2%

12%

未达起征点

-

-

-

月租>150000元

2%

12%

5%

7%

1.5%

1.0%

境外房东代开普通发票适用税率(征收率)

月租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月租≤150000元

2%

12%

未达起征点

-

-

-

月租>150000元

2%

12%

5%

7%

3%

2.0%

境内房东代开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

月租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月租≤150000元

2%

12%

5%

7%

-

-

月租>150000元

2%

12%

5%

7%

1.5%

1.0%

境外房东代开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

月租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月租≤150000元

2%

12%

5%

7%

-

-

月租>150000元

2%

12%

5%

7%

3%

2.0%

注:1.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

2.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广州未区分境内房东和境外房东,统一按一个标准征收,具体征收率可咨询广州市税务局。

【报送材料】

出租住宅:

首次登记带上房产证原件和房东身份证原件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1

房产证

2

房东身份证

3

租赁合同

4

经办人身份证

5

房东手写委托书(房东签名及按手印)

-

出租非住宅: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产证

2

产权人身份证明(港澳台提供回乡证)

3

购房发票

4

租赁合同

5

承租方营业执照(代开专用发票)

注:首次代开发票需申报双方合同印花税

转租房屋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原房东和转租者的合同

-

2

转租者与新租客签的合同

-

3

原房东开具的发票

-

4

二房东身份证

-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2.7拥有经营性房产

【业务概述】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主要的经营性活动。住宅属于非经营性用房之一,出租的住宅,只要不改变房屋用途,仍然是非经营性用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自用或自住的房产,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483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3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7〕387号)。

【减免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务院批准的征税试点城市除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

1.地上建筑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

2.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3.(按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产证

无(即无条件报送)

2

购房发票

3

产权人身份证(港澳台提供回乡证)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3转移、出租土地权属

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出租土地权属,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4.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业务概述】

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7.《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减免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办法

契税

成交价格×3%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

身份证明

1

3

建设用地批准书、记录卡

1

4

土地有偿出让计费单

1

5

地价款付款凭证

1

6

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性质的凭证

1

7

委托协议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8

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9

提交土地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如:财政票据

1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3.2出售土地使用权

【业务概述】

个人转让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6.《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1.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计税方法(转让方)】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办法

增值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土地购置原价或者取得土地时的作价)÷(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缴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缴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个人所得税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不征

【计税方法(受让方)】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办法

契税

成交价格×3%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免征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注:

1.纳税人申报的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并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不考虑含税不含税。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地产交易综合纳税申报表》该表为珠海特有,请征管部门协调。

-

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4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1

5

土地权属证明

1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1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8

土地转让合同

1

9

土地原购入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1

10

委托协议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11

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12

房地产评估报告

-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3.3赠与土地使用权

【业务概述】

个人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减免优惠】

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计税方法(赠与方)】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办法

增值税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情形的

免征

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情形的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土地购置原价或者取得土地时的作价)÷(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情形的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缴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缴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土地增值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

不征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以外的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税方法(受赠方)】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办法

契税

赠与土地价值×3%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不征

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赠与土地价值-受赠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注:

1、纳税人申报的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并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不考虑含税不含税。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房地产交易综合纳税申报表》该表为珠海特有,请征管部门协调。

-

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4

双方身份证明

1

5

土地权属证明

1

6

双方亲属关系证明

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的提供

1

7

双方抚养(赡养)关系证明

无偿赠与抚养人、赡养人的提供

1

8

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

1

9

土地原购入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1

10

房地产评估报告

不属于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抚养人、赡养人的提供

-

11

委托协议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12

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3.4土地使用权交换

【业务概述】

个人交换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至2021年09月0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备注:自然人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价)÷(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据实征收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按当地政策执行)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土地增值税

据实征收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评估费用+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金

应纳土增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注:

1.土地使用权交换视同先转让再取得不动产,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不考虑含税不含税。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1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2

3

身份证明

1

4

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1

5

房地产权证书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1

6

原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1

7

交换合同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确认书等

1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3.5出租土地使用权

【业务概述】

个人出租其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减免优惠】

1.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可按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享受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政策,即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2021年4月1日后改为15万)的,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备注:自然人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取得的含税租金收入÷(1+5%)×5%

2021年4月1日后(分摊)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

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2、自2016年2月1日起,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据实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核定征收

个人土地使用权租赁

不含税租金收入×核定征收率(按当地政策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税,按年申报缴纳

适用单位税额×占用土地面积

注:

1.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优惠,缴纳增值税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3

身份证明

1

4

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1

5

房地产权证书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1

6

租赁合同或协议书

1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4占用耕地

自然人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广东省耕地占用税税税目税额表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地区

地区

适用税额

1

广州市

越秀区

50

2

天河区

50

3

海珠区

50

4

荔湾区

50

5

白云区

50

6

黄埔区

40

7

番禺区

40

8

花都区

40

9

从化区

40

10

增城区

40

11

南沙区

15

12

珠海市

香洲区

50

13

斗门区

40

14

金湾区

30

15

汕头市

金平区

50

16

龙湖区

50

17

濠江区

50

18

南澳县

50

19

潮南区

50

20

潮阳区

50

21

澄海区

50

22

佛山市

禅城区

50

23

南海区

50

24

顺德区

50

25

三水区

50

26

高明区

30

27

韶关市

浈江区

50

28

武江区

50

29

曲江区

30

30

新丰县

30

31

乐昌市

30

32

始兴县

30

33

翁源县

25

34

仁化县

25

35

乳源瑶族自治县

25

36

南雄市

25

37

河源市

源城区

50

38

紫金县

30

39

龙川县

30

40

连平县

30

41

和平县

30

42

东源县

30

43

梅州市

梅江区

50

44

兴宁区

40

45

五华县

40

46

梅县区

40

47

大埔县

40

48

蕉岭县

40

49

丰顺县

40

50

平远县

30

51

惠州市

惠城区

40

52

惠阳区

30

53

惠东县

30

54

博罗县

30

55

龙门县

30

56

汕尾市

城区

50

57

陆丰市

40

58

陆河县

30

59

海丰县

30

60

东莞市

东莞市

50

61

中山市

中山市

40

62

江门市

蓬江区

40

63

江海区

40

64

新会区

40

65

鹤山市

25

66

开平市

25

67

台山市

15

68

恩平市

15

69

阳江市

江城区

40

70

阳春市

30

71

阳西县

30

72

阳东区

25

73

湛江市

赤坎区

50

74

霞山区

50

75

吴川市

30

76

坡头区

30

77

麻章区

25

78

廉江市

25

79

徐闻县

15

80

雷州市

15

81

遂溪县

15

82

茂名市

茂南区

40

83

信宜市

40

84

电白区

30

85

高州市

30

86

化州市

30

87

肇庆市

端州区

50

88

四会市

40

89

广宁县

30

90

怀集县

30

91

封开县

25

92

鼎湖区

25

93

德庆县

25

94

高要县

25

95

清远市

佛冈县

25

96

清城区

25

97

连南瑶族自治县

25

98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15

99

英德市

15

100

连州市

15

101

阳山县

15

102

清新区

15

103

潮州区

湘桥区

50

104

潮安区

50

105

饶平县

40

106

揭阳市

榕城区

50

107

普宁市

50

108

揭东区

50

109

惠来县

40

110

揭西县

40

111

云浮市

云城区

40

112

郁南县

30

113

新兴县

25

114

兴安区

25

115

罗定市

25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纳税申报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必报

3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1

4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耕地占用税申报),否(耕地占用税减免、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4占用耕地

自然人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1.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广东省耕地占用税税税目税额表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地区

地区

适用税额

1

广州市

越秀区

50

2

天河区

50

3

海珠区

50

4

荔湾区

50

5

白云区

50

6

黄埔区

40

7

番禺区

40

8

花都区

40

9

从化区

40

10

增城区

40

11

南沙区

15

12

珠海市

香洲区

50

13

斗门区

40

14

金湾区

30

15

汕头市

金平区

50

16

龙湖区

50

17

濠江区

50

18

南澳县

50

19

潮南区

50

20

潮阳区

50

21

澄海区

50

22

佛山市

禅城区

50

23

南海区

50

24

顺德区

50

25

三水区

50

26

高明区

30

27

韶关市

浈江区

50

28

武江区

50

29

曲江区

30

30

新丰县

30

31

乐昌市

30

32

始兴县

30

33

翁源县

25

34

仁化县

25

35

乳源瑶族自治县

25

36

南雄市

25

37

河源市

源城区

50

38

紫金县

30

39

龙川县

30

40

连平县

30

41

和平县

30

42

东源县

30

43

梅州市

梅江区

50

44

兴宁区

40

45

五华县

40

46

梅县区

40

47

大埔县

40

48

蕉岭县

40

49

丰顺县

40

50

平远县

30

51

惠州市

惠城区

40

52

惠阳区

30

53

惠东县

30

54

博罗县

30

55

龙门县

30

56

汕尾市

城区

50

57

陆丰市

40

58

陆河县

30

59

海丰县

30

60

东莞市

东莞市

50

61

中山市

中山市

40

62

江门市

蓬江区

40

63

江海区

40

64

新会区

40

65

鹤山市

25

66

开平市

25

67

台山市

15

68

恩平市

15

69

阳江市

江城区

40

70

阳春市

30

71

阳西县

30

72

阳东区

25

73

湛江市

赤坎区

50

74

霞山区

50

75

吴川市

30

76

坡头区

30

77

麻章区

25

78

廉江市

25

79

徐闻县

15

80

雷州市

15

81

遂溪县

15

82

茂名市

茂南区

40

83

信宜市

40

84

电白区

30

85

高州市

30

86

化州市

30

87

肇庆市

端州区

50

88

四会市

40

89

广宁县

30

90

怀集县

30

91

封开县

25

92

鼎湖区

25

93

德庆县

25

94

高要县

25

95

清远市

佛冈县

25

96

清城区

25

97

连南瑶族自治县

25

98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15

99

英德市

15

100

连州市

15

101

阳山县

15

102

清新区

15

103

潮州区

湘桥区

50

104

潮安区

50

105

饶平县

40

106

揭阳市

榕城区

50

107

普宁市

50

108

揭东区

50

109

惠来县

40

110

揭西县

40

111

云浮市

云城区

40

112

郁南县

30

113

新兴县

25

114

兴安区

25

115

罗定市

25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纳税申报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必报

3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1

4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耕地占用税申报),否(耕地占用税减免、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5自然人使用土地

【业务概述】

自然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9.《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3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 土地面积 × 定额税率

注: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量计征,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1.广州市为1.5元至30元;

2.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3.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1

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1

3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纳税人适用减免政策时提供

1

4

身份证明

1

5

不动产权证书

1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6转让、出租其他财产权属

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出租其他财产权属,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4.6.1转让、出租其他有形财产

【业务概述】

个人转让、出租其他有形财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其他有形财产指土地、房屋、车船以外的有形财产。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1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6.《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17.《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减免优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计税方法】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 ÷(1 + 3%)×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 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印花税

财产转让(需要判断是购销合同征税范围,还是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0.03%×50%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财产租赁

租赁金额×0.1%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财产租赁

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通用申报表

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4

身份证明

1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6.2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

【业务概述】

个人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本业务所称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转让特许权的使用权:个人转让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他特许权的财产范围是指除土地、房屋、车船、股权以外的财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减免优惠】

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计税方法】

1.个人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居民个人

(每次收入-减除费用)×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非居民个人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居民纳税人年度汇算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费用-专项扣除-附加专项扣除)×对应税率-已缴税额

2.个人转让特许权的使用权:

税 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

含税销售额÷(1 + 3%)×3%

个人所得税

--

(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通用申报表

2

身份证明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个人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否(个人转让特许权的使用权)

同城通办:是(个人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否(个人转让特许权的使用权)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 股权相关场景

自然人取得、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或因拥有前述股权或股份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5.1取得股票(权)

自然人取得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5.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含技术成果入股)

【业务概述】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含技术成果入股)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减免优惠】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除外)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4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5

纳税人身份证明

1

6

投资协议

1

7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1

8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1

9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

10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

1

11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

1

12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13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1

14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1

15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1

16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

注: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业务要求办理。

2.转让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的其他税费报送资料,请参照对应场景指引。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2受让其他个人转让的股权

【业务概述】

自然人受让其他个人转让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1.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是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的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指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 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5.《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方法】

1.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印花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0.5‰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必报

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5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1

6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1

7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

8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

9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3取得股权激励

【业务概述】

自然人取得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股权激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1.3.1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

【业务概述】

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1.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4.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

-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

3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

-

4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

-

5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

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

7

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

1

8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

1

9

纳税人身份证件

必报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3.2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

【业务概述】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减免优惠】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计税方法】

1.未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

-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

3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

-

4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

-

5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

6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

7

股权激励计划

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1

8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1

9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1

10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报送

1

1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

-1

12

纳税人身份证件

必报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4获得转增的股本

【业务概述】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5.1.4.1获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

【业务概述】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纳税人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或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纳税人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扣缴义务人报送

1

6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纳税人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扣缴义务人报送

1

7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纳税人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扣缴义务人报送

1

8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纳税人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扣缴义务人报送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4.2获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

【业务概述】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扣缴义务人报送

1

5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扣缴义务人报送

1

6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报送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4.3获得上市公司转增股本

【业务概述】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减免优惠】

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计税方法】

1.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7日: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1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50%(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25%(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2015年9月8日起: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1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50%(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5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6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4.4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

【业务概述】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减免优惠】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1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50%(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5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6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1.5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减免优惠】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合理转让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2持有股票(权)

【业务概述】

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5.2.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业务概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减免优惠】

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1.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7日: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1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50%(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25%(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 2015年9月8日起: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1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50%(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5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6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业务概述】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减免优惠】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1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50%(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5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1

6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2.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业务概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减免优惠】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必报

2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3转让股票(权)

【业务概述】

自然人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 国务院令第1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7.《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5.3.1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股权转让情形

【业务概述】

  自然人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1.个人所得税

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2.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的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指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减免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方法】

1.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印花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0.5‰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

2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

3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4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

5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6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1

7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1

8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

9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

10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必报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3.2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业务概述】

自然人将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1.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包括:(一)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印花税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1.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印花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

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

3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的,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

4

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的,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

1

5

相关完整、真实凭证

1

6

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3.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业务概述】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减免优惠】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印花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3.4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业务概述】

自然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1.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印花税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减免优惠】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计税方法】

1.个人所得税

(1)2019年9月1日之前: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2019年9月1日(含)起: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印花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019年9月1日之前,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

2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019年9月1日之前,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

3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4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019年9月1日之前,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

5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019年9月1日之前,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6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019年9月1日之前

1

7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019年9月1日之前

1

8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2019年9月1日之前

1

9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2019年9月1日之前

1

10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019年9月1日(含)起,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的,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

11

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

2019年9月1日(含)起,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的,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

1

1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019年9月1日(含)起,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

13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3.5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业务概述】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2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其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1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5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建议增加扣缴申报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5.3.6从被清算企业分得资产

【业务概述】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1.股息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投资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股东投资成本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必报

2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其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1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场景

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要清算申报、个人自行办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抵扣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行申报纳税。

6.1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业务概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

1.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5)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6)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2.纳税人在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减免优惠】

1.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减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需要汇总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减免税额和本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本年度已预缴税额。

注: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4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5

捐赠扣除凭证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6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办税服务厅等。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6.2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概述】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减免优惠】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征税范围

征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申报

每次收入额≤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额>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20%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

偶然所得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

个人身份证件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4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5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6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7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6.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概述】

1.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5.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6.《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减免优惠】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计税方法】

征税范围

征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计算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申报

每月收入额-5000元

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申报

每次收入额×(1-20%)

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额×(1-20%)×70%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额≤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额>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20%

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

偶然所得

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6.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业务概述】

1.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2.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

个人身份证件

3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4

财产原值凭证

5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6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7

代理人身份证件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8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否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6.5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减免优惠】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调整额)-减免税额-在境内已缴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其中,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收入+境外收入-费用-免税收入-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境外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境外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权激励应纳税额=境内、境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收入合计×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按来源国(地区)分别计算,即一国(地区)一计算抵免限额。

该来源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该来源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国(地区)的经营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外经营所得收入额合计。

该来源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境外其他分类所得按分类所得计算方法适用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来源国(地区)抵免限额=该来源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该来源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该来源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当期实际抵免限额为该来源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与在该来源国(地区)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比较,该来源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小于在该来源国(地区)实际缴纳的税额,以该来源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为当期实际抵免限额,多出的可以结转以后5年抵免;该来源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大于在该来源国(地区)实际缴纳的税额,以该来源国(地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当期实际抵免限额。

4.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1)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2)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3)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5.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外货币,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

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6.6个人自行办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

【业务概述】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时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5.《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的事项外,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确认。

基本公式为: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办税服务厅等。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后 记

为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辅导,便利自然人办理相关税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自然人税费事项办理指引》,本指引既可作为自然人办理税费事项的办事指南,也可作为税务人办理税费业务的操作指引。

本指引引用的税费政策规定截至2021年11月底,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列明的事项请登录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阅。

本指引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广州、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潮州等市税务局以及省税务局有关处室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者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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