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业孵化器、M0用地、普通工业用地产业分割条件对比
产业孵化器 | M0用地 | 普通工业用地 | |
用地单位准入认定 |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事业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其他新型孵化形态。孵化器(包括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 《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第一条,包括主体准入、产业准入和投入产出指标准入。(CIM产业,分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城区区分投资强度) 第二条(二)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 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相关产业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各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各项关联条件和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 |
分割面积限制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可将不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30%的部分分割转让给入驻本孵化器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 | 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 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单次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与已完成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后的60%。 |
转让对象限制 | 不得转让给个人 受让对象应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受让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经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单位审核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 受让主体应为制造业企业用地主体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股权关系、企业间书面合作协议或合同、交易发票、交易银行流水或其他合作材料等,综合认定受让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