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关于执行〈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委《关于执行〈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执行《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6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1996〕18号文批转了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为切实贯彻好沪府发〔1996〕18号文,现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房地局申报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时,有关地块原则上应符合1991年市建委提出的二级旧里以下建筑面积占70%以上,其中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50%以上(含50%) 的要求。

  市房地局收到各区的申报材料后,应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对经审核确认的改造地块,应同时抄告有关办理减免手续费、管理费的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持市房地局的审批文件,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费、管理费的手续。

  二、凡经市房地局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按沪府发〔1996〕18号文的规定免征或免交户口摘抄费、房屋拆迁审批管理费、住宅竣工配套包干费、住宅优质奖励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执照费、环保“三同时”保证金、20%解困平价住宅、城建档案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费以及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教育、环卫补贴 、卫生保证金及除灭“四害”费等。

  凡改造地块中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低于50%的,按其实际所占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的两倍减免上述费用。

  三、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范围拆除的旧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系统房),免交旧公房补偿费;其余的房屋,按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收取补偿费;涉及拆除公房管理部门的代管房产要求减免补偿费的,应报市私房落政办批准。

  四、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配建人防设施。确有困难的,经市民防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占申报拆除建筑面积比例的两倍减免人防建设费。

  五、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项目住宅(包括内资六类商业性项目),其改造地块中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所占比例低于50%的,按所占比例享受沪府发〔1996〕18号文规定的减收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并可分期付款。按规定分期付款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的付款数不得少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其余50%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付清分期付款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计息。   

  六、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地块范围以外的成片非居住用房,按规划与危棚简屋同步实施改造,不享受沪府发〔1996〕1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沪府发〔1996〕18号文的生效日期为1996年4月22日。凡在此日期后向市房地局申报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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