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20〕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提升城市综合品质,有效助力建设经济体量大能级城市,加快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全省新型城镇化推进大会和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城市更新改造的内涵和价值取向,破除过度依赖房地产开发的传统思想,紧紧围绕“坚持高标准要求、加快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管理”目标,通过重构性规划,优化功能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打通瓶颈制约,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做强城市经济、展现城市颜值、彰显城市气质、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进一步强化公共要素配置,增强城市承载功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便利、居住环境更加舒适和谐,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产业导向,促进产城融合。以城促产,以产兴城,以业聚人,产城融合,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助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健康中国、数字中国等建设。着力打造产业高端化、功能现代化、服务多元化、管理智慧化的立体城市。

——坚持功能优化,发展城市经济。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以产业空间重塑优先,加快整合资源要素,优化拓展实体经济发展平台,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和经济结构更加优化。“聚人气、引人流”,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做强做大城市经济。形成定位清晰、产业集聚、空间集中、运作高效的新发展格局。

——坚持完善配套,提升城市品质。以新基建为抓手,重点围绕补齐城市公共服务、公共市政、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短板,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多层面丰富和完善城市品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坚持共建共享,推进社区治理。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结合“三感”社区建设,整合政府、社会、市场、居民等多元主体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凝聚改造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工作目标。按照“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三步走要求,通过土地收储、一二级联动开发、修缮整治、升级改造、功能调整等方式,实现城市面貌显著提升、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产业布局更加优化、生态环境更加和谐的经济体量大能级城市。

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城市更新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启动一批重要节点、主要通道、城市门户等区域试点项目。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重要节点、主要通道、城市门户、轨道站点周边等区域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重大功能平台核心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有序推进老旧小区、老工业区、低效物流园、传统批发市场的整治提升工作。

2025年之后,全面推进城市集中建成区更新改造工作,盘活存量用地,优先保障产业用地供给,持续为实现经济体量大能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措施

(一)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类资源要素,整合使用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资金和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项目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改造,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兼顾政府、居民和企业等各方利益,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改造。

(二)市区联动,协同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会商和信息报送制度,形成运作高效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对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区级要加大资金筹措和房屋征收力度,市、区政府平台公司要积极主动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支持保障重大功能平台核心区更新改造。

(三)摸清底数,系统谋划。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摸清既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底数。对辖区内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具体位置、改造范围、改造规模、改造意愿、建筑结构、土地权属等信息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以挖掘空间价值盘活存量,以重构性规划做优增量,以产城互动拉动流量,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四)规划引领,连片改造。综合考虑不同片区现有发展基础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片区比较优势,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市更新改造规划,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按片区、单元创新优化城区规划,针对区域不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实施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打破行政区界,不开天窗、不留死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整体策划连片改造。

(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新型城镇化建设标准进行综合评估,以拉长时间测算收益、扩大空间摊薄成本,丰富内容促进平衡,整体谋划城市更新改造路径,在单元开发容量上限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开发规模在单元内进行腾挪转移,并根据区域特定条件,综合考虑功能布局、交通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按照整体拆除重建、局部拆除修建、小微改造、保护修缮等方式实施更新改造,形成老城区、外围组团、卫星城镇开发强度梯度递减的空间格局。

(六)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按照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要求,先行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规划,围绕重要节点、主要通道、轨道站点周边、城市门户地区、景观廊道沿线、产业发展用地等方面,编制城市更新改造五年实施计划,分期组织实施。2020年云岩区、南明区各启动实施3个以上试点项目,其他区(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启动实施1个以上试点项目。

(七)导入产业,职住平衡。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专项规划,加强产业导入,降低企业成本,积极引入中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及科技创新产业、文化产业,创新后期经营管理模式,带动上下游产业资源相互协同,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创造持续经济效益,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服务价值链整合与延伸,实现安居乐业、职住平衡。

(八)创新模式,多元融资。按照“政府让利、企业微利、群众得利”原则,加大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并综合应用股权进入、资产抵押、保证担保、股权质押等多种合法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并通过发行地方专项债券、落实居民出资责任等方式多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九)补齐短板,完善配套。落实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教育、医疗、体育、综合交通等公建配套。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进水、电、路、气、讯、充电桩、停车场(位)等市政配套设施系统不断完善,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突出教育配套,促进优质教育均衡发展,通过行政区域内退高进初,优化优质教育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满足片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位需求。突出医疗配套,强化基层康养与医疗卫生的体系和能力建设,打造“15分钟城市社区健康服务圈”。突出体育配套,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突出综合交通配套,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绿色交通出行。

(十)注重保护,彰显特色。注重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可持续开发模式,鼓励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显山露水、见林透气,既保留历史风貌,又赋予现代功能,实现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与城市更新有机融合,展现城市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三、政策支持

(一)项目确定方面。整体拆除重建和局部拆除修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参照控规单元边界及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完整街区、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初步划定更新改造范围,进行摸底调查和权利人意愿征询,原则上三分之二及以上权利人同意更新改造后,形成征收摸底调查报告,开展成本测算,编制项目可研、更新改造方案,经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并明确项目所采取开发模式(土地收储、低效用地一二级联动、升级改造、功能调整等)及土地供应模式后,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库。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入库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小微改造和保护修缮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工改办〔2020〕11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划技术方面。合理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于增加指定类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自持物业专项规划用于国家支持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给予建筑面积奖励。以现状地块法定征拆面积、拆建比、修正系数、建筑面积奖励四个要素,代替“规划容积率”为“计算容积率”,统筹兼顾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延续显山、露水、见林、透气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具体计算规则详见《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指引》。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不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19号)有关规定配建公租房,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取得批复后组织开展土地出让工作。

(三)土地供应方面。在符合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开发低效用地。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国有低效用地只有一个权利人的,经批准,可按照新的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用途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对具有公益性建设要求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定专项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分块实施的原则,将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及其必要配建的公益性设施,依照法定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受让人。对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低效用地,在地块范围内预征收达到85%以上,按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10号)要求,通过市城乡“三变”改革办联评联审的低效用地,在地块范围内预征收达到85%以上的,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鼓励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及厂房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在一定限期内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四)征收安置方面。完善房屋征收政策,因地制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开发成本较高区域,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积极探索建立贵阳征拆、贵安还建的安置方式。

按照《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城乡“三变”改革办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建通〔2019〕300号)规定和要求,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项目地块范围内预征收工作,与地块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对签约率达85%以上且达到约定生效条件,开展正式征收工作。

(五)金融财税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接协调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服务,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及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金融信贷产品,不断优化授信流程,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可持续的系统性金融支持服务。对符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乡“三变”改革办,加挂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牌子。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切实把城市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主体责任,调动各方面资源,扎实抓好辖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制定、资金筹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政策保障、运行监管等工作,确保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城乡“三变”改革办要切实担负起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节点,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落实要素保障,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四)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及时准确解读城市更新改造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城市更新改造的认识,转变传统观念,着力营造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督办督查局、市城乡“三变”改革办负责,从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方面选取多项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各指标权重值,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评各属地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惩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安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1.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贵阳市城市更新项目(整体拆除重建类、局部拆除修建类)实施流程(附件略)

3.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用地管理指引

4.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指引

5.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指引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强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取得实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晏(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徐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 春(副市长)

陈小刚(副市长)

王 嶒(副市长)

魏定梅(副市长)

冉 斌(副市长)

刘晓萍(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许俊松(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王 斌(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信访局局长)

刘 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吴义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良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向 东(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路喜宏(市民政局局长)

马 骁(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何志坚(市司法局局长)

杜华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 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红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昂(市交委主任)

毛志伟(市水务局局长)

刘俐莎(市商务局局长)

袁云龙(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梁显泉(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魏燕飞(市应急局局长)

杜林林(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梁淑莲(市体育局局长)

谭承忠(市人防办主任)

吴宏春(市大数据局局长)

金 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吴德刚(市林业局局长)

周 毅(市审计局局长)

黄永辉(市国资委主任)

韩 梅(市金融办主任)

罗晓斌(市城乡“三变”改革办主任)

陈 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谢学刚(市税务局局长)

李世永(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廖继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吴湘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主任)

李明昌(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 猛(市科技局副局长)

冯晓伟(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罗佳玲(市产控集团董事长)

芦 军(市投控集团董事长)

杨仁忠(市城投集团董事长)

李自康(市城发集团董事长)

王 黔(云岩区政府区长)

黄成虹(南明区政府区长)

俞 洋(花溪区政府区长)

李 成(乌当区政府区长)

步 岚(白云区政府区长)

罗 杨(观山湖区政府区长)

王鸣明(清镇市政府市长)

管庆良(修文县政府县长)

漆 勇(息烽县政府县长)

孙 昕(开阳县政府县长)

栾 雁(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张建军(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常文松(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王 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乡“三变”改革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刘朱、罗晓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陆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城乡“三变”改革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牵头草拟全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制订相关工作方案,草拟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补助资金申报、分配及下拨工作;负责配合发改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及专项债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及下拨;负责建立考核机制等相关工作机制,会同市督办督查局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职责范围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做好各类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指导各区(市、县)、开发区将城市更新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计划编报和下达等工作。指导区(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城市更新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并配合市城乡“三变”改革办抓好项目改造资金保障工作。

(三)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在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分配下达市级专项资金;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区(市、县)城市更新改造奖补办法;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城市更新改造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方案和用地出让相关政策,指导集体土地征收,办理供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及时供应土地;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并按程序报批,及时审批项目规划方案并办理项目相关规划手续。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设指导,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手续,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验收,指导后续物业管理等;负责协调指导项目供气、管线迁改、建筑修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消防设计验收工作;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项目改造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更新改造涉及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房改存量补贴支持小微改造类项目建设和电梯安装等工作。

(六)市督办督查局:将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配合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七)市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出台支持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相关政策。

(九)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主管部门统筹资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做好基层社区治理和服务、地名标志设置及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工作;做好项目低保户、贫困户审核把关,进行精准掌握和管理,并在城市更新改造时提供准确数据。

(十)市教育局:指导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资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十一)市大数据局:指导相关大数据企业开展城市更新改造中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基础建设;指导城市更新改造中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工作,督促市内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企业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城市更新改造区域内光网、5G基站等重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

(十二)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更新改造区域内市属国有资产认定、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十三)市体育局: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统筹资金支持城镇城市更新改造中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工作,将体育设施建设融入城市更新改造区域整体规划与建设,制定建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各地广播电视部门统筹相关项目资金向城市更新改造中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倾斜;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属地政府完善、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城市更新改造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达到标准。

(十五)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指导做好城市更新改造中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六)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协调供水专营单位做好改造项目涉及供水管网及二级供水改造等工作。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与改造加装电梯施工方案评估,对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改造区块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十八)市交委:负责指导高速公路连接线及县乡公路提升改造工作;负责项目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和管理;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负责智能交通建设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单位推动项目TOD发展,指导完善项目交通组织方案,推进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换乘接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办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手续审批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监督管理。

(二十)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办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林地占用、规划变更等前期手续审批工作。

(二十一)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和授信程序,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二十二)市司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改造立法、法律服务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市人防办:负责做好城市更新改造中人防工程和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工作。

(二十五)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城市更新改造中土地收储工作,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条件的,指导项目按程序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改造土地一级开发。

(二十六)市信访局:负责指导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城市更新改造有关涉访工作。

(二十七)市产控集团、市城投集团、市城发集团、市投控集团、市轨道集团:参与各区(市、县、开发区)城市更新改造融资、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

(二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城市更新改造责任主体,负责抓好方案制定、资金筹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政策保障、运行监管等工作,按照既定工作目标和任务,有力有序推进辖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


附件3

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用地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老工业区等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激发市场活力,兼顾公众、土地权利人等市场主体利益,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品质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产业导向、分类引导”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标图建库工作,按照标准明确城市更新改造范围。每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更新低效用地数据库,确定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第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城市更新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市统筹、区为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协同,优化再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章 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开发方式

第六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开发低效用地。

第七条 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城市更新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再开发,单宗零星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涉及用地置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低效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4〕1号),由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收储,达到“净地”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三章 城市更新改造低效用地及工业用地政策

第九条 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低效用地,如只有一个权利人,且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评价低效用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81号)文件标准的,经批准,可按照新的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用途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条 鼓励组团级城市更新改造,对具有公益性建设要求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定专项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分块实施的原则,将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及其必要配建的公益性设施,依照法定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受让人。对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低效用地,在地块范围内预征收达到85%以上,按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效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10号)要求,经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评联审,在地块范围内预征收达到85%以上,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挂牌方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控制范围和再开发方向,控制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允许改变为商业、住宅用途,鼓励工业用地整体升级改造;控制范围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不适宜发展工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在工业集中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第十三条 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按照《贵阳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及《贵阳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用地单位凭规划、施工、竣工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及厂房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现有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4

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指引

第一条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贵阳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相关精神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推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统筹兼顾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延续显山、露水、见林、透气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市政府同意,已列入贵阳市更新改造规划、有明确四至边界、主要以整体拆除重建和局部拆除修建的地块。原则上拟整体改造地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局部拆除修建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用地面积,但最小不小于5000平方米。

第三条 城市更新改造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完善城市核心功能、提高交通服务水平、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促进城市经济繁荣、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为目标,落实“三感”社区规划建设要求,按照政府让利、企业微利、人民获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 参考上海、东莞等城市更新改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现状地块法定征拆面积、拆建比、修正系数、建筑面积奖励四个要素,通过“计算容积率”代替传统“规划容积率”的方法,制定城市更新改造地块开发建设容量上限,计算方式如下:

计容建筑面积=法定征拆面积×拆建比(2.6)×修正系数+建筑面积奖励。

第五条 修正系数参照交通承载力情况进行划分,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具体按下表执行。(附表略)

第六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在更新改造地块范围内向政府无偿移交指定类型公共设施或其他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筑规模奖励:

(一)结合上位规划落实建设并无偿移交高中、大型文体设施(每宗用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消防设施、派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用地规模的3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二)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鼓励作为城市开敞空间、小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使用,此类地块可与相邻改造地块进行捆绑开发,按用地规模的2.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但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三)无偿移交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城市干道、地块内单独建设的各类公园或开敞空间等(每处用地规模不少于2000平方米),按用地规模的2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四)无偿移交公交首末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按有效使用面积的1.0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如在本款(一)至(三)条所述设施内敷设,则不再重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五)无偿移交指定类型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不含道路)而获得奖励的建筑面积,在计算建筑功能比例时,仍作为非住宅建筑功能部分计算。

(六)鼓励自持物业专项规划用于发展国家支持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总部经济,对属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贡献度大的项目,经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

第七条 城市更新改造地块位于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市级公园和重要河流周边等敏感区的,应根据相关风貌保护要求合理控制规划指标。

第八条 为避免更新改造后出现某一特定区域内常住人口高度集中、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严重不足,应适度控制住宅开发量,实现职住平衡,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容积率,住宅量、建筑密度、绿地率按下表执行。(附表略)

第九条 城市更新改造地块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容积率核定后,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更新单元控规调整方案,更新改造地块需纳入更新改造单元规划进行公共设施配套、市政设施承载能力、交通预测影响和景观环境改善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组织土地出让工作。

第十条 已获控规调整批复的城市更新改造地块,在编制建设方案过程中,采取建筑首层架空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并对市民开放的,其架空层面积的80%可转化为建筑面积补偿,此部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十一条 现状容积率小于1.2的地块,综合容积率按不大于3.1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引未涉及的规划指标、配套基础设施等内容,参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项目工程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发展政策变化等导致的必须突破本指引的情形,按程序报市政府进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根据执行情况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及完善。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5

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指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改造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城市、聚人气、广招商、兴产业”工作主线,全力推动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强化规划引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应提前开展区域发展策划和规划设计工作,在我市正在编制的“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及时开展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编制。根据城市更新改造规划,开展新一轮贵阳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工作,将城市更新改造相关内容作为一个重要板块纳入土地储备规划,设立城市更新改造单元,统一纳入土地储备资源库,指导下一步土地储备及出让工作。

二、完善计划实施

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主要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欠缺,居住生活环境及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土地进行升级改造,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现状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用地的,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统筹。即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该区域城市更新改造相应支撑文件,将地块纳入我市年度储备计划,开展地块收储及出让等工作。

三、有序组织开展

(一)确定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范围。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对城市更新改造范围进行拓展,将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旧工业区、旧厂房等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纳入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确定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项目入库标准。规划用途明确符合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条件;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符合土地征收程序;涉及拆迁的,符合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征地房屋拆迁资金已发放完毕;土地权属、四至界限清楚无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须经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不存在污染或已完成污染治理;不存在文物遗存;不存在洪涝隐患;不存在矿产压覆;不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已办理土地产权登记。

(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储备委托开发整理程序。凡市政府确定需委托的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项目储备土地开发整理,以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由其委托市属、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前期整理相关工作,并组织编制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条件、开发成本、预期收益、开发周期等,开发周期原则不超过两年。

(四)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项目模式。属地政府收储的项目土地,采用“净地”供应模式,纳入市级储备平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达到先储备、后开发,形成“净地”供应。对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土地项目中具备独立收储出让条件的,可约定分期支付收储资金,根据储备资金情况预付部分征收补偿款,土地出让后,后续按合同约定支付。

(五)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资金筹集。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有: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从市、区两级按照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含“净地”和低效用地出让净收益)的5%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四、强化项目保障

(一)土地储备资金。一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优先用于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土地收储项目。二是为加大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土地按“净地”条件开展“招拍挂”工作,针对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旧工业区、旧厂房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充分利用棚改等资金,整合全市资金力量,推动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开展。

(二)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支持保障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储备项目新增耕地指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印发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