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3日印发了《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法律法规,2020年2月25日,我市出台了《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东府〔202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了政策指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与《民法典》不一致,应予以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共7章33条,与《管理办法》相比,新增0条,修订2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原第五条。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修订原第六条第(一)款。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修改为“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