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7号),制定了《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经2020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予以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是否符合转让、出租、抵押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把关。涉及转让的,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转让;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得转让。涉及出租的,要认真做好划拨土地出租的备案及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涉及抵押的,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登记工作。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

按照中央及地方对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作为全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应做好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相关工作,按照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的原则,开展线上交易和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配合做好信息汇集、平台建设及交易服务等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按照“信息发布一达成意向一签订合同一交易监管”的流程开展交易。涉及转让的,转让方应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转让方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后,可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划拨性质转让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转让方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在交易平台公开转让。实施公开转让的,成交后由交易平台与承让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承让方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会同转让方,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政府国有资产调拨转移土地或房屋产权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涉及划拨土地不收取土地收益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划拨用地出租的,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后应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出租人须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涉及抵押的,抵押双方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身份材料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已纳入我市抵押专网申报系统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抵押专网申请和办理抵押登记。

四、加强沟通,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涉地司法、涉地国有资产转让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附件: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