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番复管 〔20 〕 号
番禺区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
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模板)
项目名称: 旧村改造项目
项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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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项目属地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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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项目改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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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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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方:(监管账户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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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做好番禺区 镇(街)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番禺区 镇(街)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房屋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1号)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1.2项目改造范围: 的现状城中村,改造范围用地面积为 公顷。
1.3复建安置项目概况: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村民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计算容积率商业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4 (合作企业) 在 年 月 日经丙方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认为番禺区 镇(街)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企业,负责承担相应的番禺区 镇(街)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纳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可预见费用、拆迁奖励、其他费用等。
1.5 丁方为 (合作企业)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要求注册设立的独立核算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独立从事本项目的开发建设, (合作企业) 享有、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由丁方代为履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丁方的行为视同为 (合作企业) 的履约行为, (合作企业) 对丁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权利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对已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情况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条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及缴存额度
2.1 本协议复建安置资金是指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入本监管账户后,按本协议约定使用。
2.2 按照 (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审批机构) 《关于番禺区 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核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为 亿元。由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负责按下述第三条的约定采取现金加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存入监管账户。在使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资金时,该资金也须先存入监管账户。
2.3 如本协议第2.2条明确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不足以支付拆迁安置费用或完成项目建设的,不足部分的资金均由丁方补足,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丁方自行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丁方及丁方关联公司前期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利息及本金 (应/经丙方同意)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2.5 丁方在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前已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在通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经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可在需缴交的复建安置资金中直接核减或先缴交后再申请资金拨付。
2.6 改造过程中,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发生调整的,经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按照批准后的复建安置资金额度进行监管。
第三条 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
3.1 甲方在戊方开设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如下:
户 名:广州市番禺区城市更新局
账 号:
开户行:
本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只用于为完成项目复建建设而发生的本协议第2.1款中相关费用的款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各方,均不得采取将监管的复建安置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等可能侵害专项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且监管期间不得开立网上银行(查询功能除外)。
3.2 具体缴存方式如下:
(整体开发)
3.2.1在房屋拆卸前,丁方按照第2.2明确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整),另提供人民币 亿元整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
3.2.2 在复建安置工程竣工前,丁方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即人民币 元整)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丁方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核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3.2.3 丁方确保第3.2.1款所涉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全部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3.2.4在项目改造过程中,如改造未能按批复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如期完成,导致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将届满,丁方须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甲方提供新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若丁方未提供新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甲方、乙方、丙方可共同决定(原为甲方单方有权决定,招行提出由三方共同决定较合适)动用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用于保证继续完成复建安置项目建设。丁方因发生本条约定情况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一概由丁方承担;若丁方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更换担保银行,须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若无法按期完成相应手续,甲方仍只接受原担保银行提供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
3.2.5甲方按照项目批复中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向丁方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丁方按通知金额缴存,监管按本协议执行。
3.2.6本协议签订后,如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入监管账户的现金额度占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要求有所调整、且要求本项目适用调整后的新政策的,本协议各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分期开发)
3.2.1在首期改造房拆卸前,丁方按不低于第2.2款明确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整)向甲方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根据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项目分 期实施。除第3.2.1款中缴交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开发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前,由丁方将经丙方同意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报甲方审核,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甲方根据经审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向丁方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丁方按通知的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30%。
3.2.3在改造实施过程中,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前,丁方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丁方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资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3.2.4丁方确保第3.2.1款所涉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全部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至最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丁方确保第3.2.2款所涉的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3.2.5在项目改造过程中,如改造未能按批复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如期完成,导致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将届满,丁方须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甲方提供新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若丁方未提供新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若丁方未提供新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甲方、乙方、丙方可共同决定(原为甲方单方有权决定,招行提出由三方共同决定较合适)动用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用于保证继续完成复建安置项目建设。丁方因发生本条约定情况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一概由丁方承担;若丁方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更换担保银行,须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若无法按期完成相应手续,甲方仍只接受原担保银行提供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
3.2.6本协议签订后,如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入监管账户的现金额度占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要求有所调整、且要求本项目适用调整后的新政策的,本协议各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第四条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的确认
4.1戊方在上述每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分别向甲、乙、丙、丁方发出《番禺区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到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
根据《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建规字〔2020〕21号)第十条的规定,当期复建安置资金足额缴存(含现金加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后,甲方向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出具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4.2 丁方取得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后,方可办理各期融资地块建设用地出让协议或股权转让,本协议各方同意可分期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融资地块上的商品房。
第五条 复建安置资金使用程序
5.1 丁方在 (专用账户开立金融机构) 开设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经各方约定,本协议涉及的复建安置资金只能划出至上述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由丙方、丁方按要求,只能用于为完成项目复建建设而发生的本协议第2.1款中相关费用的款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需变更复建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须经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5.2丙方、丁方应根据已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复建项目进度计划共同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最终以丙方审核意见为准),由丙方、丁方共同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丁方需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丁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向甲、乙、戊三方提交经丙方审核同意的(盖章确认)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季度的资金拨付申请书(格式将附件2)及资金使用申请所需资料(附件3),资金计划需考虑上一季度结余金额。
5.3经审批同意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是丁方在本协议项下资金监管申请划拨的依据。
5.4 丙方、丁方可按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作出调整。
5.5戊方受甲方委托对丁方提出的支付本期复建安置资金的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单独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的内容?)报甲方。
5.6乙方于对丁方提出的支付本期复建安置资金的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盖章确认,具体见以下预留印鉴样式)后报甲方。
5.7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甲方根据戊方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当期同意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数额,出具审批意见,填写《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盖章确认,具体见以下预留印鉴样式)送戊方。
5.8戊方在收到审批通过后的《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后,须对甲、乙、丙、丁四方在书面意见或资金拨付申请书中的印鉴进行核实,核实与以下预留印鉴样式相符后按集中支付的形式划拨复建安置资金(戊方因划拨复建安置资金而依法收取的相关费用,均以该笔复建安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支付)至第5.1款约定的专用账户。
甲方预留印鉴样式:
乙方预留印鉴样式:
丙方预留印鉴样式:
丁方预留印鉴样式:
5.9 复建安置资金划拨至专用账户后,由丁方向专用账户开户行发起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申请。经该行审核通过后,该期复建安置资金从专用账户支付至交易对象账户。
5.10丁方应按 (月/季度)向乙方报送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台账。监管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包含审批日期、金额、资金用途、付款依据、合同金额、累计付款次数及金额等信息的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表;包含交易日期、交易金额、账户余额、对方账号、对方户名等信息的流水明细清单;涉及临迁费支付的,需附包含个人姓名、金额、账号等信息的临迁费支付明细表及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工程款及其他款项支付的,如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需附合同(同一份合同多次支付时,若合同未发生变更,只需附一次)、工程进度款审批资料或缴费通知等证明材料。乙方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监管台账报甲方备案。
5.11甲方授权戊方根据甲方审批意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划款、冻结等监管措施。
5.12临时安置、不予复建部分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拆卸和搬迁补助等补偿资金可以按照计划和补偿协议支付。当期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前,复建安置建设费用拨付不超过当期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总额的90%;当期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后,由丁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方式申请拨付结算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5.13丁方未经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甲方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甲方、乙方、丙方可共同决定(原为甲方单方有权决定,招行提出由三方共同决定较合适)使用监管账户及专用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 (或/和)动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所担保的资金,可要求戊方将上述所涉资金无条件划入甲方为组织后续建设而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继续完成复建安置项目建设。丁方因发生本条约定情况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一概由丁方承担。
5.14丁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甲方及乙方有权要求丁方停工整改,整改期间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丁方承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乙方、丙方可共同决定(原为甲方单方有权决定,招行提出由三方共同决定较合适)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 (或/和)动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所担保的资金继续组织建设,可要求戊方将上述所涉资金无条件划入甲方为组织后续建设而开设的专用账户。丁方因违反本条约定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一概由丁方承担。
六、资金监管的变更和解除
6.1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按本协议约定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总额增加的,丁方或丁方的指定公司应按增加额度提供对应的改造监管资金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并由甲、乙、丙、丁、戊五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6.2复建安置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丁方须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后,丙方、丁方共同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书面申请。
6.3戊方受甲方委托对丙方及丁方共同提出的项目竣工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甲方。
6.4甲方根据戊方提出的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审查意见,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决定是否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更新改造资金监管的,应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丁方及戊方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6.5在收到甲方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后,戊方解除对监管账户(账号: )的监管,并向丁方返还该账户结余的资金及利息。质保金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返还。
6.6如《合作协议》解除,经丙方、丁方签署解除协议(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解除确认文件)后,由丙方、丁方共同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书面申请,按本协议第6.3、第6.4款进行审批,戊方凭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为丁方办理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手续并进行结算,并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
七、银行对账单的传送及监管台账
7.1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戊方应将监管账户上月的资金监管使用对账单分别送至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
7.2戊方须按 (月/季度)向甲方报送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台账。监管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包含审批日期、金额、资金用途、拨付依据、累计拨付款次数及金额等信息的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表、工程进度款审批资料或缴费通知等证明材料。
八、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期限
8.1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期限从监管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至复建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或《合作协议》解除后,戊方根据甲方发出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解除监管并对监管账户进行结算后止。
九、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丙、丁、戊、己各方应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相关监管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9.1.2有权根据建设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丁方已申请支付款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须符合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要求,否则丁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当发现实际支付超出审计结果时,对多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在丁方下期支付申请款项中予以扣回,或要求丁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向复建安置资金账户存入与多支付资金等额的的现金。甲方组织审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在丁方承担的改造成本的不可预见费中支付。
9.1.3有权随时查询、监控本协议第三条及第五条的约定所涉的监管账户及专用账户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账户的明细账单、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丁方、戊方对甲方的上述行为应予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关的电子及纸质材料。
9.1.4甲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利于监管资金安全使用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督请各方遵守合同义务。
9.1.5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负责对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资金使用及工程 进度及质量的具体监管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9.2.2有权随时查询、监控本协议第三条及第五条的约定所涉的监管账户及专用账户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账户的明细账单、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丁方、戊方对乙方的上述行为应予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关的电子及纸质材料。
9.2.3负责审查丙方、丁方使用已拨付的复建安置资金
情况,并对丙方、丁方关于已拨付的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9.2.4乙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利于监管资金安全使用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督请各方遵守合同义务。
9.2.5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9.3.1监督丁方落实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只用于项目改造过程中的复建安置,保证专款专用。
9.3.2与丁方共同配合甲、乙、戊方对项目建设现场的 检查。
9.3.3未经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甲方批准,不得自行中止建设。
9.3.4应确保其以丙方名义对外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与本协议不相冲突。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9.3.5有权随时查询、监控本协议第三条及第五条的约定所涉的监管账户及专用账户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账户的明细账单、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丁方、戊方对丙方的上述行为应予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关的电子及纸质材料。
9.3.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利于监管资金安全使用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乙方报告,督请各方遵守合同义务。
9.3.7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4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9.4.1按照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中规定的缴存总额、缴存时限和缴存额度将足额资金存入本协议第三条所涉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9.4.2负责配合甲方、乙方及戊方对项目建设现场的检查。
9.4.3未经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甲方批准,不得自行中止建设或拖欠临迁费。
9.4.4确保本协议第五条所涉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4.5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及专用账户资金储存、拨付、转帐等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手续费、杂费等费用,均由丁方承担。
9.4.6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5戊方的权利和义务
9.5.1按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授权,负责监管复建安置资金,并协助完成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拨付、解除监管等工作。但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或其他非戊方原因致使戊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
9.5.2戊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往来通知和对账义务、资金使用监管审核义务。但非因戊方原因划付不成功的,戊方不承担责任。
9.5.3根据甲方的委托,对丁方提出的每阶段复建安置工作所对应的复建安置资金的支付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当戊方的审查意见与甲方为复建安置资金使用事项所聘请的审计机构所得出的审计结果出现重大误差(即戊方的审查金额超出审计结果金额的部分占审计结果金额的比例超过5%)时,戊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在丁方下期支付申请中扣回多付的监管资金。同时,连续3次出现重大误差的,甲方有权撤销戊方的监管资格,并要求戊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余下监管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戊方因违反本条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一概由戊方承担。
9.5.4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监管、审核等服务,对丁方提交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把关。
9.5.5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不得动用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本项约定不包括本协议第3.2.5、第5.13和第5.14款所列的情况。
9.5.6丁方违反本协议第3.2.5、第5.13和第5.14款的约定,甲方行使上述条款所列的权利,戊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并作为甲方的代理银行办理要求担保银行履行银行保函项下担保责任的有关追索、收款、划付手续。
9.5.7对本协议所指监管账户受执法机关、司法部门依法进行的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或其他任何非戊方原因致使戊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戊方对甲、乙、丙、丁四方之间出现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9.5.8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不应被视为戊方对资金使用人的债务或行为提供保证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对甲、乙、丙、丁 四方对印鉴保管不善导致监管账户资金被划拨的,戊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9.5.9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为丁方办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的,出现资金挪为他用的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丙方、丁方有权向区政府提出,由区政府核实后责成甲方改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2因甲方责任,未能及时支付监管资金,造成丙方、丁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10.1.3甲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复建安置资金失控,且无 法挽救的;导致安置区建设资金和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资金 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履行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监管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及工程进度的具体监管,未依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解除进行审核、审批的,出现资金挪为他用的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丙方、丁方有权向区政府反映,由区政府核实后责成乙方改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2.2 因乙方责任,未能按时办理复建安置资金的审批手续,造成丙方、丁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0.2.3 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复建安置资金失控,且无法挽救的;导致安置区建设资金和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3丙方的违约责任
10.3.1 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与丁方根据已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复建项目进度计划共同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与丁方共同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甲方可视同该项目缺乏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不同意复建安置的用款申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负责。
10.3.2 丙方不履行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监管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及工程进度的具体监管,未依本协议约定的 程序和要求对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进行审核、审批的,出现资金挪为他用的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丁方有权向区政府反映,由区政府核实后责成丙方改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3.3 因丙方责任,未能按时办理复建安置资金的审批 手续,造成丙方、丁方经济损失,由丙方负责。
10.3.4 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复建安置资金失控,且无 法挽救的;导致安置区建设资金和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4丁方的违约责任
10.4.1丁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和提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导致无法办理后续用地规划等手续,影响安置房工程建设的,由此产生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概由丁方承担。
10.4.2丁方挪用复建安置资金用于非复建项目的,甲方有权暂停丁方的支用申请,直至丁方将挪用资金归还为止,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丁方负担。
10.4.3丁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提交复建安置资金申请材料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从而造成复建安置资金申请办理时限延长引发的经济损失,由丁方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
10.4.4丁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挪用或者与丙方共同挪 用复建安置资金的,须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向复建安置资金监 管账户存入与挪用资金等额的现金作为担保资金。丁方逾期 不存入等额现金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要求丁方停工整改,整 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丁方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丁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5戊方的违约责任
10.5.1戊方未按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监管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手续、支付、划转、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致使甲、乙、丙、丁方产生实际损失的,一概由戊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5.2由于戊方工作失误,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对丁方提交的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合规的书面审查意见的,造成监管资金失控,导致复建安置建设项目无保证资金或部分缺失的,一概由戊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5.3戊方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不依据甲方最终审批的《复建安置资金审批表》或者甲方、乙方的使用资金决定,擅自向丁方拨付复建安置资金或者擅自解除资金监管,由此产生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概由戊方承担。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它的事宜
1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本协议未尽事宜,五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1.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条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戊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己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附件1
番禺区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
复建安置资金到账通知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根据《番禺区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编号: )的约定,兹于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元整),已存入以下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存入后账户最新余额为 (大写) 元整(¥ 元整)。
特此通知。
分(支)行
(业务公章)
附件3
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材料清单
1.项目改造批复及批复方案(一次性提供);
2.监管资金总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提供);
3.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函
4.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
5.本期申请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计划表(汇总表)
6.本期申请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计划表(详表)
7.上期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
8.已实施项目用款计划
9.已实施项目施工图等相关资料(一次性提供,如后期有增加的,随季度申请资料一并补充)
10.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一次性提供,如后期有增加的,随季度申请资料一并补充)
11.已实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预算(一次性提供,如后期有增加的,随季度申请资料一并补充)
12.工程量计量表
13.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支付台账)
附件4
番禺区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
编号:
分(支)行:
依据《番禺区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编号: )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办公室决定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请予办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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