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翁府办〔2012〕92号

龙仙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翁源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十四届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翁源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省府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规划引导,落实土地、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分阶段、有序地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可循环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期,全县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县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县成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县住建局要会同县编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房管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仙镇政府等部门加强对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

(一)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设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

(三)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事务。我县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

四、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归并住房保障种类。以全面贯彻实施《翁源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翁府办〔2012〕70号)为契机,逐步将全县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三)实行分类保障。按照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分类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是面向具有县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各类工业园区及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1、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间和一房一厅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二房一厅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0%计收。非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市场租金的80%。

(五)以需定建,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申报。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居委会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县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统一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六)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上报县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镇(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七)规范运营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落实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落实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每五年要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建设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县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岭南建筑风格。

(二)落实土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落实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县政府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