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城区新塘镇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增新府〔2020〕15号

各有关单位(各村):

《增城区新塘镇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引》业经2020年增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新塘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新塘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9月28日

増城区新塘镇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引

为加快推进新塘镇旧村全面改造,指导新塘镇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合作改造类)个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旧村全面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增府办规〔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塘镇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行政区域内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合作改造类)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 补偿安置原则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从“政府统筹、村企实施”原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企业是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共同推进个人房屋的拆迁协商、协议签订、回迁安置等工作。

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所有个人房屋的补偿安置,以增城区政府官网区公示截止日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为依据。公示截止日后,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新建、加建、改建的个人房屋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条 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安置人)。被拆迁安置人又可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宅基地权属人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人。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宅基地权属人可分为本村村民及其他房屋収属人(此分类仅适用于本指引)。

(一)本村村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拥有房屋,现为村经济联合社成员或股民。

2.在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拥有房屋,且为村经济联合社成员或股民的配偶或子女。

3.在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有或合法继承房屋的原本土村民(本土村民是指出生时户籍为本村户口的村民,下同)及其合法继承人。

4.在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有或合法继承房屋,现侨居海外、港澳台的原本土村民。

(二)其他房屋权属人

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在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权属人为其他房屋权属人。

第二章 房屋安置

第四条 本村村民住宅安置标准

本村村民住宅的回迁安置,原则上按照现状住宅四层以下(含四层)实测建筑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一)若现状实测建筑面积<现状实测建基面积×3.5

回迁安置面积=现状实测建基面积×3.5=现状实测建筑面积+权益面积

权益面积=现状实测建基面积×3.5-现状实测建筑面积

若现状实测建筑面积>现状实测建基面积×3.5

回迁安置面积=现状四层及以下实测建筑面积

(三)有合法证明文件的住宅,其证载建筑面积大于上述方式(一)、(二)计算的回迁安置面积时,可按证载建筑面积回迁安置。证载建筑面积超出现状实测建筑面积部分为权益面积。

权益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现状实测建筑面积

第五条 其他房屋权属人住宅安置标准

集体土地上其他房屋权属人住宅的回迁安置面积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一)回迁安置面积=四层以下现状实测建筑面积,但不高于现状实测建基面积×3.5。

(二)有房屋产权证的住宅,可选择按证载建筑面积回迁安置。证载建筑面积超出现状实测建筑面积部分为权益面积。

权益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现状实测建筑面积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含集资楼、房改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住宅安置面积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旧村全面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增府办规〔2020〕6号)第十六条核定,具体由国有土地上住宅权属人与实施主体协商确定。

第七条 特殊类型基底宅基地安置标准

增城区政府官网公示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内的特殊类型基底宅基地,经实施主体确认合法、有效的,回迁安置面积=现状实测建基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3,为权益面积。

第八条 住改商安置标准

被拆迁的集体土地上或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在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公示截止日前已办理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并实际营业的住宅房屋可回迁为复建区的商业。

回迁商业面积=现状住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商圈折算系数。

住改商认定标准、商圈折算系数由实施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

选择商业回迁的住改商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租赁损失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引执行;选择住宅回迁的住改商房屋,房屋补偿参照本指引第三章执行。

第九条 权益面积

权益面积由被拆迁安置人以1500元/㎡标准自愿购买。如被拆迁安置人放弃权益面积的,权益面积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补偿

第十条 超出回迁安置面积补偿

现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1500元/㎡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弃产补偿

被拆迁安置人放弃的回迁安置面积为弃产面积,按8500元/㎡标准予以补偿,权益面积弃产不给予弃产补偿。每栋房屋的弃产面积不得超过该栋房屋回迁安置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临迁费

临迁费以住宅回迁安置面积计算,按30元/㎡·月标准计算。权益面积、弃产面积等,不计发临迁费。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含搬出、搬进)按照房屋现状实测建筑面积乘以25元/㎡计算,如计得的搬迁费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算,同一栋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不得高于8000元。上述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燃气等迁移费。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除房屋)、果树补偿标准由实施主体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奖励

被拆迁安置人主动配合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各时间节点完成交付宅基地和房屋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实施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不动产权证办理

回迁安置房按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政策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国有划拨性质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税、费由实施主体承担,回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由被拆迁安置人自行承担。国有土地上住宅已缴纳出让金面积部分,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旧村全面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增府办规〔2020〕6号)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七条 制定拆补方案

新塘镇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须参考本指引制定具体个人房屋拆补方案。

第十八条 生效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新塘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所有。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本指引未明确事项,由新塘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补充指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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