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字〔2014〕1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

2014年9月30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就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作出了具体部署。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充分体现,是新时期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市各级党委(含党工委、党组,下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廉洁广州,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的内容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指导、监督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支持和强化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好正确用人导向,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选好用好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力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加大问责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三)持之以恒深化作风建设。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抓好职能部门、行业行风建设,深入推进公共服务廉洁化,加大作风问题惩戒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实行党委班子集体领导和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五)支持和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中央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部署要求,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提升腐败治理现代化能力。按照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六)模范带头廉洁从政(从业)。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班子成员坚持从我做起、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廉洁从政(从业)的表率。

三、进一步提高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的能力

(一)加强学习调研,提升工作研判能力。

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党委领导班子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为党员领导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带队开展一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活动,听取一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关于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委领导班子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正确研判反腐败工作新形势,为科学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依据。

(二)抓好谋划部署,提升统筹推进能力。

坚持每年初按照上级党委和纪委的有关部署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分解,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及时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层层传导责任,一级抓好一级,共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源头治腐能力。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和权力公开运行制度。严格落实地区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的规定,有效防范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等腐败行为发生。

加强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全面实行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免干部票决制度和部门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制度,扩大全委会决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范围。进一步优化用人标准,突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干部考察制度,防止出现筒单以票取人、拉票贿选等问题。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每年在全市各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自查基础上开展重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

(四)落实教育管理,提升廉洁从政能力。

持之以恒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风尚。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指出问题并帮助其改进工作。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从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其严格落实廉洁从政(从业)规定和作风纪律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作风建设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党委要建立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督促督办,做到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齐抓共管。

全力支持纪委查办案件,不断加强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建设,完善小组协调议事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提高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快速协调处理能力。积极组织和领导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重大案件,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听取办案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探索建立应对涉腐舆情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关系到辖内党员领导干部的涉腐舆情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快查快办快出结果,第一时间进行回应、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责任落实情况、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要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考核和追责的依据。上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指导,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帮助克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要在每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提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实行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部门和市属国企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市委提交述责述廉述德报告制度。落实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接受评议制度。

(三)健全检查考核制度。

将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廉洁广州建设检查考核工作重要内容,坚持每年底由市委常委带队,对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廉洁广州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采取党员干部民主评议、社会群众民意测评和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评价,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党委领导班子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在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成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防止以集体责任名义逃避个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全市各级纪委(含纪工委、纪检组,下同)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治党的原则,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责任的履行,不断创新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方法,强化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二、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向同级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督促检查考核,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

(二)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及时查清问题,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反映失实的要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发生在选人用人、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腐败案件。积极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改革完善办案工作领导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办案工作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查办案件统筹协调和重大问题磋商机制,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跟案预防联动机制,提高办案的综合效应,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宣传。

定期开展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活动,由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与新提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好“一岗双责”和廉洁从政(从业)要求。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廉政法规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抓好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定期举办党纪政纪法纪培训班。针对新时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巡回讲座、宣传漫画等多种方式,强化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切实利用好廉洁广州网、廉洁广州导报、定期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廉洁广州宣传平台,加强廉洁文化宣传,积极营造知廉、守廉、崇廉的社会氛围。

(五)推进“制度+科技”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科技的手段着力解决反腐倡廉深层次、瓶颈性问题。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述德、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底检查考核范围。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注重发挥科技防腐的综合效应,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廉情预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系统,健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权力运行、重大项目建设和公共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在线监督检查,重点推进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向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单位拓展,向区一级延伸。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和腐败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和纠错,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制约。

(六)优化机构设置和加强自身监督。

优化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逐步形成惩治、预防和支持保障三大力量布局。健全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研究制定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成立内务监督委员会,创新和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的掌握。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审查,分类处置,坚决防止“灯下黑”。

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落实监督责任协调指导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纪委在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和工作进度。开展同级纪委委员集中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同级党委、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落实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纪委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二)推进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工作。

各级纪委要严格执行市委《关于开展述责述廉述德活动的实施意见》,推进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接受评议(以下简称“三述”)制度的落实。市、各区(县级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三述”活动,一般安排在年初的纪委全会上进行,必要时也可专门召开纪委全会进行,每次参加“三述”活动的人数不少于6人,原则上区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纪委委员对“三述”对象现场提问和现场评议,向“三述”对象及时反馈评议结果和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纪委全会集体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约谈工作。

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对下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进行约谈,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巡察发现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四)加强和改进巡察督查工作。

各级纪委要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阶段检查、随机抽查和暗访调查等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巡察督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针对责任制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专项巡察或专项督查,切实提高巡察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发挥“曝光台”、“回访台”、“排行榜”的监督作用,对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会同组织部门重点围绕选人用人问题开展责任倒查和追究工作。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规范纪委书记排序和职责分工。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关于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领导班子中排序的通知》,落实好纪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的排序问题。严格执行市纪委《关于规范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进一步理清纪委书记工作职责,落实纪委书记关于“不得兼任纪检监察以外的职务,不得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业务部门和业务工作”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落实纪委书记职责分工制度的,纪委要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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