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党委转发《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穗国资党〔2016〕198号

委领导,各处室,工业发展集团党委、广州基金临时党委:

现将《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廉建办〔201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各处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处室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处室负责人等谈话主体与本处室人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等谈话对象开展谈话提醒的情况报党委办公室,需填妥《谈话提醒表》和《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处室公章。如本季度相关谈话主体没有开展谈话提醒,仅需填写《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谈话提醒对象总数填“0”。2016年第三季度谈话提醒情况请于9月20日(星期二)前填报。

二、请各委管企业党委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企业领导人员、中层干部开展谈话提醒中填写的《谈话提醒表》和《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报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三、各处室和各委管企业党委开展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记录》和《谈话提醒情况登记表》,并经谈话提醒对象签名确认,原件上报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留存。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廉建办〔2016〕8号)

中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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