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党风廉洁建设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国资纪字〔2017〕1号

各处室:

为深入落实我委2017年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加强和改进对委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构建抓早抓小机制,现将《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党风廉洁建设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

2017年5月23日

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党风廉洁建设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广州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等规定,结合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党风廉洁建设谈话主体为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市国资委机关干部。谈话工作在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派驻纪检组综合室具体实施,市国资委人事处、党委办、内设监察机构等处室协助配合。

二、谈话类型

党风廉洁建设谈话主要分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谈话、任职廉洁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谈话

1.谈话对象: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将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或企业改革发展相融合,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党群资源作用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4)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5)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制度,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及人才队伍培养使用情况;

(6)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的情况;

(7)党风廉洁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8)上级纪检机关委托派驻纪检组了解的情况;

(9)派驻纪检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任职廉洁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任的市国资委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谈话内容:

(1)正确看待职务晋升,正确行使权力;

(2)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

(3)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5)结合被谈话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三)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机关干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

(2)不正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较多的人员;

(4)检查考核排名较靠后的处室人员;

(5)其他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情况。

2.谈话内容:

(1)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必要提醒,可视情况采取“咬耳扯袖”或“红脸出汗”形式。

(3)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向被谈话人核实、了解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四)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机关干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纪委、市国资委党委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风专断;

(3)不认真贯彻执行国资监管法规及市纪委、市国资有关制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不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保密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谈话内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谈话人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谈话要求

(一)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谈话可结合党风廉洁建设年度考核和有关专项检查、调研等工作进行,谈话内容可根据需要有所侧重,谈话前应要求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认真准备。

(二)任职廉洁谈话一般结合任职谈话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专门谈话的方式。结合任职谈话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任免部门负责组织;需要专门进行任职廉洁谈话的,由派驻纪检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任职廉洁谈话采取单独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一般应在任命后进行。

(三)提醒谈话开展前,一般要做必要的情况了解,谈话时注意方式方法,认真听取被谈话人对有关情况的说明。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整改。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

(四)诫勉谈话开展前,由派驻纪检组制定有关方案,包括进行诫勉谈话的基本事实、依据和主要内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开展诫勉谈话。经本人核实签字的诫勉谈话记录由派驻纪检组留存。谈话后,派驻纪检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其他组织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派驻纪检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与方式,并通知相关人员谈话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谈话情况由派驻纪检组负责记录备案,谈话中了解的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派驻纪检组对谈话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对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归纳整理谈话中收集到的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三)谈话对象需按照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谈话人及有关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企业应参照本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对集团及下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党风廉洁建设谈话制度,确保制度在企业基层的贯彻执行。

(五)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与监管企业相关人员开展有关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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