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市局制定了《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规划局印发的《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规法字〔2016〕211号)同时废止。

2019年4月12日

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

一、保护性建筑概念和类型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保护性建筑是指已经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我市保护性建筑包括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建筑三类。

二、保护性建筑标准

(一)不可移动文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各级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风貌建筑

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的各级历史风貌建筑。

(三)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对历史建筑做出了明确解释,指出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历史建筑的定义,我市确定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为:

建成30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1.反映天津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2.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3.标志性建筑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4.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

5.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开创性的建筑。

6.名人故居、旧居。

7.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8.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按原貌恢复重建的建筑,也可以确定为天津市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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