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的通知

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与原《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的衔接工作。对本通知实施前己出具预测算成果报告并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申请预测算变更测绘、登记测绘,按照原技术规范办理。

  2014年7月7日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 语

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

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0.4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3.0.5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0.6 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裙楼及仅与裙楼相连的地下部分为一幢。

3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架空层单独定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地上以架空层、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按多幢对待,地下部分、架空层、地上其他部分各自定幢。

5 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若裙房与毗邻连接的房屋由不相通的变形缝分开,各自定幢。

6 设计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为一幢。

7 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并形成整体的,按房屋产权各方达成的协议约定条款定幢。

3.0.7 房屋面积测算要求:

1 房屋面积预测算按照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计算。

2 房屋登记测绘按照与房屋现状相符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施工图、实测尺寸计算。

3 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01,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至0.000001。

4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  

Δ允≤±(0.028+0.0014D) (3.0.7-1)

式中 D——房屋的边长,以米为单位。

表3.0.7 -1 房屋边长丈量的允许误差:

边长(m) 3 5 8 10 15 20 30

允许误差(m) 0.032 0.035 0.039 0.042 0.049 0.056 0.070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Δ允≤±(0.04+0. 002S)     (3.0.7-2)

式中 S——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表3.0.7-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允许误差:

建筑面积(m2) 20 50 100 200 300 500 1000

允许误差(m2) 0.21 0. 38 0.60 0.96 1.29 1.89 3.26

6 登记测绘实测边长与图纸标注边长的限差满足表3.0.7-3的规定时,采用图上标注的尺寸。

表3.0.7-3实测边长与图纸标注边长的限差(m)

边长范围 限差

D≤10 ≤0.03

10<D≤30 ≤0.003D

D>30 ≤0.1

注:D-房屋边长。

7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施工图上独立使用的商业用房之间为虚拟分割,或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按虚拟分割进行测绘,但分割位置应有固定界限或界钉。商业用房与共用部位之间的分隔墙不适用虚拟分割测绘方法。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 房屋内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3 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大厅、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1.4 楼梯间、室内楼梯、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夹层内开门的垂直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对于建筑物主体以内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扶梯、楼梯(套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共用部位,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户室或共用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坡道、扶梯、楼梯上方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4.1.5 屋面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6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下方的空间参照4.1.4执行。

4.1.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 有柱(不含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的重合部分计算面积。

4.1.12 有柱的(不含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 架空层层高大于2.20米的,按墙、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14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伸缩缝与室内相通且相通部分的长度大于等于3米,相通部分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5 玻璃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围护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同一面墙中,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对于玻璃幕墙内设有坎墙的,当坎墙高度小于0.30米或坎墙上表面至顶板底高度大于2.20米时,按玻璃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否则,按坎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6 对倾斜、弧状等非竖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17 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分层计算。

4.1.18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19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设计为可供使用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20 外墙以里的封闭空间、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若窗台面至飘窗顶板上表面高度不小于2.20米,并且不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0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0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0米,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不大于2.5倍本层层高,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不大于1.5倍层高,且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不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的未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4 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 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6 前方无任何柱、墙等结构的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不超过两层层高时,无论上盖是否为建筑物主体结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7 两面借主体墙的单柱门廊,按其柱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重合部分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 房屋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悬挑式雨篷、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屋顶的独立管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0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0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4.3.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4.3.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

1 无上盖;

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1.5倍本层层高;

3 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

4.3.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无柱走廊:

1 无上盖;

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2.5倍层高;

3 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

4 无围护结构或两面借墙无其他围护结构。

4.3.6 露台、屋面上的装饰性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4.3.7 屋顶为斜面结构,起保温隔热作用且设计不利用的建筑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3.8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3.9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1 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2 外墙以外与室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3 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突出外墙的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4 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扶梯、楼梯(套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共用部位,高度在2.20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5 夹层内不开门的垂直通道,在夹层范围内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6 户室内上人孔部位和设计为自理的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7 前方无任何柱、墙等结构的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超过两层层高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5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组成及计算

5.0.1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0.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饰厚度、隔音板厚度,内保温层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5.0.3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外墙及套与共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部分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5.0.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按4.1.6、4.2.3、4.3.4计算。

6 房屋墙体的归属及计算

6.0.1 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6.0.2 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归属与计算:按套与套之间分隔墙厚度的一半为基准厚度,若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等于或大于2倍基准厚度,取基准厚度的墙体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部分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若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小于2倍基准厚度,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6.0.3 楼层局部无墙体的部分,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相邻墙体厚度确认。

6.0.4 房屋外墙全部为玻璃幕墙的,以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表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局部为玻璃幕墙的,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或相邻层外墙的厚度确定。金属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计算。

6.0.5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6.0.6 房屋外墙厚度包含外保温层厚度。

凡属于外保温做法(包括保温板、保温灰等)都计入外保温层厚度,阳台的保温计入阳台建筑面积。变形缝内的保温不计算建筑面积。

7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

7.1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内容

7.1.1 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

1 建在幢内,为整幢或为本幢内部分功能区域服务的水、电、暖通等设备用房;

2 外墙、套与共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墙体,墙体外保温层;

3 本幢内的公共垂直通道、水平通道及大厅、门厅、门斗、雨篷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4 建在幢内,为整幢或为本幢内部分功能区域服务的卫生间、饮水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储藏间、工具间等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非公共使用的储藏间、工具间及管理用房按户室对待)。

7.1.2 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

1 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人防层内设计明确属于平战结合的共用户室(计入人防面积);

2 穿过房屋作为小区出入口或消防使用的公共通道;

3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或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

4 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等管理用房;

5 红、黑号配电站;

6 位于地下人防、地下车库、避难层、不参加分摊的地下设备间范围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和走道;

7 幢内设置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

8 本幢房屋的架空层(扣除楼梯间、电梯间、公共用房等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9 幢内公共交通的集散厅及其相应通道;

10 物业服务用房(作为户室对待);

11 未明确设计用途的建筑部位;

12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共用部位。

7.2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方法

7.2.1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以幢(功能区)为单位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δSi=K·Si        (7.2.1-1)

K= ∑δSi/ ∑Si (7.2.1-2)

式中 

K——面积的分摊系数;

Si——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需要分摊的建筑面积总和(m2);

∑Si——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7.2.2 功能区划分和分摊等级:

1 功能区划分:房屋按设计功能划分功能区。同一功能区平面布局有差异的,可增设功能区。设计功能不同,但平面布局无差异的楼层,可合并功能区;同一层面有多个设计功能的,可分设功能区。对于主楼和裙楼为一幢的多功能综合楼,如果主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不相连,则每个主楼应各自划分功能区。

房屋内的公共垂直通道(包括管井)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计入各自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共用剪刀式楼梯均按层分割,计入各自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水平通道按其服务范围进行分摊。室外楼梯面积计入相应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

2 同一功能区分摊系数唯一。跨跃多个功能区的成套房屋,应将各部分在各自功能区计算后进行面积累加。设在地下车库、人防、不参加分摊的地下设备间范围内的物业用房不参与共用面积分摊。

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等级: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逐级分摊。功能区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套内建筑面积与仅为本功能区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1)幢共用建筑面积(一级):为整幢服务且计入分摊的设备用房、公共用房,房屋墙体及墙体外保温层等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2)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二级):为多个功能区共同服务且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3)功能区内共用建筑面积 ( 三级 ):为单一功能区服务且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按功能区内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仅服务于单一功能区内局部层或部分区域的共用部位计入该功能区内共用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局部层或部分区域的共用部位计入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

7.2.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 住宅楼的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不分设功能区。首先依据7.2.1-1、7.2.1-2式计算出整幢房屋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然后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求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2 商住楼的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将全幢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用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用建筑面积。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用建筑面积,加上住宅本身的共用建筑面积,依照7.2.1-1、7.2.1-2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求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用建筑面积,加上商业本身的共用建筑面积,依照7.2.1-1、7.2.1-2式,根据商业功能区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求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3 多功能综合楼共用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8 附 则

8.0.1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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