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监管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

  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监管的范围:各乡镇(街道)范围内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及审批情况,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每个自然村应统一户型、统一面积标准,户型在《龙门县农房风貌管控指引》中选择。

  二、监管方式

  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监管方式实行农村村民建房建设阶段检查验收与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三、监管内容

  审批情况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面积、规划、地类、择位竞价、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审查把关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后,各乡镇(街道)必须对农村村民建房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一)放线及基础阶段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后,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现场钉桩、放线。放线后,将放线结果填入批后监管跟踪表。拟建房屋按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完成基础后,村民向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基础初验,验收合格的,村民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不合格的,经整改合格后,村民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主体工程建设阶段

  农村村民建房完成基础至一层平台期间,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管理所依据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设计图,对该层以下的平面布置、层高、外形(走廊、门窗面等)等进行检验。验收合格的,村民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村民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村民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二、三层以此类推。

  (三)验收阶段

  农村村民建房主体完工,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验收合格意见;未按核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不予核发验收意见。

  四、工作职责

  (一)村党组织书记为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中履行好权利和职责,同时把好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关、公示关、择位竞价关、退出原宅基地关。

  (二)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民建房受理、审查及建房全过程监管,同时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巡查。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村民建房的业务指导,把好农村村民建房风貌管控关,包括自然村户型的选定,参与村民建房全过程的监管;自然资源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业务指导,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参与农村村民建房全过程监管。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等。

  五、责任追究

  (一)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村党组织书记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一户多宅的;

  2.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进行择位竞价而未进行择位竞价的;

  3.村民委员会、村民事务理事会将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的;

  4.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造成已建成一层封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5.出现农村村民建新不拆旧、未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农办主任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又申请了宅基地;

  2.对审查宅基地面积把关不实,造成申请人超面积取得宅基地;

  3.没有切实履行责任的,对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没有如实调查,虚报情况的;

  4.对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没有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及时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意见较大的,满足不了村民建房需求。

  (三)自然资源所在农村村民审批及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资源所所长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定的地类错误、面积不实、权属不明、界址不清,造成非法批地或行政诉讼的;

  2.农村村民建房批后未实行三到场,造成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的;

  3.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的。

  (四)村镇规划管理所在农村村民审批及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村镇规划管理所所长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农村村民建房不符合自然村选定的农房风貌进行建设,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的;

  2.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放线及基础阶段监管不力造成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的;

  3.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后,工程建设阶段监管不力的。

  (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领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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