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鼎府办〔2020〕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市驻区有关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3 日

肇庆市鼎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区耕地 保护红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19〕20 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20〕1 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区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简称“区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 责,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区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与各镇(街道)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区国 土空间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任务指标,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区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镇(街道)耕地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区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区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检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 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 100 分,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省、市政府考核的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考评。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的规定,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区考核部门。各镇(街道)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处理。

(二)实地检查。区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镇(街道)进 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三)综合评价。区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从考核得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的镇(街道)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评选出1 个一等奖、1 个二等奖、2 个三等奖。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范围 内通报。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不承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除外)。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区首位的。

(三)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 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 用地省、市、区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区考核部门上报考 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省、市、区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且符合评奖条件的镇(街道)不足 3 个时,从一等奖开始空缺评奖。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区人民政府对获奖的镇(街道) 给予表扬,区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涉农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

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村(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