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权责事项标准化表
更新时间:2020.04
事项类别: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 | 实施编码 | |||||||||||
子项名称 | “三旧”用地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审批 | ||||||||||||
1 | 事项概述 |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属占用国有农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历史用地报批审查(根据粤府〔2011〕199号文规定,省政府将完善涉及占有国有农用地手续审查职权授权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
2 | 设立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六点第(十七)条、(十八)条 2、《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第三点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第(八)条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八)条、第(九)条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 | 事权分工 | 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报我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5 | 服务对象 | ||||||||||||
6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无缺件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 |||||||||||
7 | 是否收费 | 否 | 若收费,填写收费标准 | ||||||||||
8 | 是否网办 | 否 | 若是,填写网办深度 | ||||||||||
9 | 决定文书 | 文书名称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改造项目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 | 文书有效期限 | 无 | ||||||||
10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市政府审批时间)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市政府审批时间) | ||||||||
一般办理流程 | |||||||||||||
11 | 受理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广州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302室;业务咨询电话:83707161;服务时间:8:30:00-12:00 14:00-17:30(工作日)。 | ||||||||||
网上办理网址 | 无 | ||||||||||||
预约电话 | 83707161 | ||||||||||||
受理条件 | 与收件清单要求一致,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办理时限 | 即时,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经办部门 | ||||||||||||
12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 | |||||||||||
13 | 经办人 办理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
审查要点 |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
业务表单 | 呈批表 | ||||||||||||
出具(起草)文书 | 审查符合要求的,拟定《关于××区××(项目名称)“三旧” 用地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呈批件、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不含会签时间,不含补正时间)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14 | 审核人 审查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
审查要点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
业务表单 | 呈批表 | ||||||||||||
出具(审核)文书 | 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15 | 批准人 审批 | 最低权限签发人 | 局领导 |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
审查要点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
业务表单 | 呈批表 | ||||||||||||
出具(审核)文书 | 签署“同意”上报意见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16 | 出文 制证 | 实施部门 | 办理部门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未及时出复函或制作证件 | ||||||||||||
17 | 文书 送达 | 送达方式 | 以公文交换方式送达申请人,同时通过电话或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无 | ||||||||||||
18 | 信息 公开 | 信息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未按时公开或未公开信息不充分,不准确等 | ||||||||||||
特殊办理流程 | |||||||||||||
19 | 内部 会办 | 适用范围 | 会签 | ||||||||||
会办单位 | 总规处、用途管制处、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执法监督处以及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会办意见的相关处室、区局及局属事业单位 | ||||||||||||
会办内容 | 总规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用途管制处:涉及留用地管理的审查; 调查监测处:审核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耕保处:耕地占补平衡审查 确权登记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 执法监督处:审核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是否已查处到位。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20 | 提交会议研究 | 适用范围 | 材料异议 | ||||||||||
法律依据 | |||||||||||||
会议名称 | |||||||||||||
会议主持人 | |||||||||||||
提会研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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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
21 | 终止审批(办理) | 适用范围 | 申请人申请撤销,或经审查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或经人民法院等部门认定不具备相关条件 | ||||||||||
法律依据 | 无 | ||||||||||||
实施程序 | 1.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材料。 2. 经办审查,提出终止审批的意见。 3. 处领导决定终止审批。 4. 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终止审批及相关事项。 | ||||||||||||
办理时限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
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 因申请人主动要求或法人、组织终止等原因终止审批,申请人材料已全部退回的案件,案件留存资料由业务部门两年内短期保存即可,一般不建议归档。若案件重要,具有完整的终止审批和调查过程,并作出了撤回和或不予登记、许可等结论的,材料在较长时间内具备查考价值的,全案材料归档。 | ||||||||||||
申请材料 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因材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3.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备案后在有效期内无须重复提交。 | |||||||||||||
1) 适用情形: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标准及填报要求 | 提交方式 | 出具单位 | |||||||||
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请示(附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等审议通过的相关材料) | 需完善手续面积应与改造范围有明确的逻辑关系。明确上盖物占地比大于30%。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政府或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指定部门出具 | ||||||||||
改造实施方案及批复 | 按照报批指引要求,增加土地专章,明确采取拆除重建或是非拆除重建方式(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改造。以非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应当明确保留、拆除、新建的详细情况。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用地主体 | ||||||||||
申请用地已纳入城市更新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相关材料 | 规划文本和图件(含封面、目录、总图、局部图等)的说明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市住建局 | ||||||||||
城市总体规划、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 | 图件、文字说明(涉及占压三区四线的,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具说明)。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 | 区政府指定部门就“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征求意见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政府指定部门 | ||||||||||
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建设拟征(占)用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包括划拨土地证或征地供地批文等;权属无争议证明。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权属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 | 处罚决定书及缴款收据。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用地范围界址图 | 如申报用地不是通过勘测定界红线直接确定范围的,须经区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确认,并在请示文中予以明确。勘测定界报告需提供最新一年的地类汇总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
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影像图 | 需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局部规划图应标出经纬度和坐标。出具部门加盖公章。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地类征求区相应职能部门意见后,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申报用地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 提供广州2000坐标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具体要求按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规定。 | 电子版1份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三旧”用地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办理流程图:
上报市政府阶段:
审批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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