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权责事项标准化表
更新时间:2020.04
事项类别: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 | 实施编码 | |||||||||||
子项名称 | “三旧”用地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
1 | 事项概述 | “三旧”改造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根据粤府〔2019〕16号、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将“三旧”改造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查职权,委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
2 | 设立依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十四)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28项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第一(一)条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八条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 | 事权分工 | 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报我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5 | 服务对象 | ||||||||||||
6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无缺件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 |||||||||||
7 | 是否收费 | 否 | 若收费,填写收费标准 | ||||||||||
8 | 是否网办 | 否 | 若是,填写网办深度 | ||||||||||
9 | 决定文书 | 文书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市)xx镇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 | 文书有效期限 | 无 | ||||||||
10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市政府审批时间)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市政府审批时间) | ||||||||
一般办理流程 | |||||||||||||
11 | 受理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广州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302室;业务咨询电话:83707161;服务时间:8:30:00-12:00 14:00-17:30(工作日)。 | ||||||||||
网上办理网址 | 无 | ||||||||||||
预约电话 | 83707161 | ||||||||||||
受理条件 | 与收件清单要求一致,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办理时限 | 即时,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经办部门 | ||||||||||||
12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 | |||||||||||
13 | 经办人 办理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及系统审查 | ||||||||||
审查要点 |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
业务表单 | 呈批表 | ||||||||||||
出具(起草)文书 | 审查符合要求的,拟定《关于××区××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呈批件、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不含会签时间,不含补正时间)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14 | 审核人 审查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及系统审查 | ||||||||||
审查要点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
业务表单 | 呈批表 | ||||||||||||
出具(审核)文书 | 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15 | 批准人 审批 | 最低权限签发人 | 局领导 |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及系统审查 | ||||||||||||
审查要点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
业务表单 | 呈批表 | ||||||||||||
出具(审核)文书 | 签署“同意”上报意见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16 | 出文 制证 | 实施部门 | 办理部门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未及时出复函或制作证件 | ||||||||||||
17 | 文书 送达 | 送达方式 | 以公文交换方式送达申请人,同时通过电话或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无 | ||||||||||||
18 | 信息 公开 | 信息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未按时公开或未公开信息不充分,不准确等 | ||||||||||||
特殊办理流程 | |||||||||||||
19 | 内部 会办 | 适用范围 | 会签 | ||||||||||
会办单位 | 总规处、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以及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会办意见的相关处室、区局及局属事业单位 | ||||||||||||
会办内容 | 总规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调查监测处:审核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确权登记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不执行用地审批政策,不执行办事流程 | ||||||||||||
20 | 提交会议研究 | 适用范围 | 材料异议 | ||||||||||
法律依据 | |||||||||||||
会议名称 | |||||||||||||
会议主持人 | |||||||||||||
提会研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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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
廉政/行政风险点 | |||||||||||||
21 | 终止审批(办理) | 适用范围 | 申请人申请撤销,或经审查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或经人民法院等部门认定不具备相关条件 | ||||||||||
法律依据 | 无 | ||||||||||||
实施程序 | 1.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材料。 2. 经办审查,提出终止审批的意见。 3. 处领导决定终止审批。 4. 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终止审批及相关事项。 | ||||||||||||
办理时限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
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 因申请人主动要求或法人、组织终止等原因终止审批,申请人材料已全部退回的案件,案件留存资料由业务部门两年内短期保存即可,一般不建议归档。若案件重要,具有完整的终止审批和调查过程,并作出了撤回和或不予登记、许可等结论的,材料在较长时间内具备查考价值的,全案材料归档。 | ||||||||||||
申请材料 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因材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3.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备案后在有效期内无须重复提交。 | |||||||||||||
1) 适用情形: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标准及填报要求 | 提交方式 | 出具单位 | |||||||||
1 |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附改造方案的批复) | 明确转性地块的四至位置及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图斑号。明确上盖物占地比大于30%。涉及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分别列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性的土地面积。若改造批复到期,需提供延期文件。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政府或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指定部门出具 | |||||||||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 申请函应明确转性地块的位置、改造方案批复情况。涉及多个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各权属人均须出具转国有的申请。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申请改造的村集体 | |||||||||
3 | 城市总体规划、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 | 图件、文字说明(涉及占压三区四线的,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具说明)。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4 | 权属证明材料及建设拟征(占)用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扫描件、登记造册等其他土地权属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未在省厅备案的,须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供整套发证过程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确权到村民小组一级的,需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权属单位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5 | 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 用地批准文件、已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涉及多个证明文件的需列表造册)、198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确认)、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处理表/批复等。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权属单位 | |||||||||
6 | 申请用地已纳入城市更新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相关材料 | 规划文本和图件(含封面、目录、总图、局部图等)的说明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市住建局 | |||||||||
7 |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同意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的资料 | 在申请函中一并说明(须以权属人为单位表决2/3以上同意)。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申请改造的村集体 | |||||||||
8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用地范围界址图 | 涉及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性范围分别标注。勘测定界报告需提供最新一年的地类汇总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
9 | 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 土地利用现状图需叠加用地范围及坐标表,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10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经纬度、坐标、图例等。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
11 | 用地套图 | 用地范围与以下用地界线套图:(1)标图建库;(2)改造用地红线范围;(3)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中的用地范围(如有多个批次,需在图中将各批次范围以不同颜色区分)。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扫描电子版 | 区政府指定部门 | |||||||||
12 | 申报用地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 提供广州2000坐标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具体要求按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规定。 | 电子版1份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三旧”用地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办理流程图:
上报市政府阶段:
审批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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