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指引(试行)

深龙查违〔2019〕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用于建设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范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水平,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出租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2—2015、《深圳市出租车快速充电桩服务设施配置指引》、《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范指引,综合考虑我区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深圳市龙岗区范围内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是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批全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工作。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指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管控原则】

  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及监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遵循规模合理,集约高效、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的原则。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临时用地(国有储备土地)申请人向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五)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

  (六)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临时建筑申请人向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报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④法定授权委托人证明书、⑤被授权人身份证)(非国有储备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申请主体,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运营企业作为申请主体);

  (三)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附测点单位资质证明、深圳系坐标光盘4张(CAD格式,2004版本);

  (四)《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或《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如属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另附:①土地权属证明文件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同意书面意见含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司印章③租地合同书)

  (五)宗地图或红线图;

  (六)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七)施工图纸(附2004版CAD与PDF格式电子文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图上应有针对建筑物相应的建设数据,建设层数、高度、面积等、有相应的设计人签章,并附设计单位资质文件、设计合同书(设计需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证(附审查机构资质证明和审查意见书);

  (九)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成果(申报充电站停车位大于等于200个需提供);

  (十)承诺书(到期拆除);

  (十一)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材料核对】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核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经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项目初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土地现状信息。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具体参照《龙岗区电动汽车充电站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技术审查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选址布局、规模、功能配置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征求意见】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完成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有关资料送发改、水务、规划国土、更新整备、交通、生态环境、供电、消防及辖区街道办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龙岗区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情况台账,统筹协调全区充电站项目。结合龙岗区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现状、规划布局和充电桩年度任务等情况对项目建设实施提出意见,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区水务局负责审核充电站项目用地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排水许可条件,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大坝结构安全,是否影响水库、河道管理,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审核临时用地是否与国有已出让土地、已批非农建设用地冲突;核查土地利用现状、现行规划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列入近期建设规划;是否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是否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是否涉及林地,是否涉及近期招拍挂计划,是否涉及市政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等内容,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审核充电站项目申请临时用地是否涉及国有储备用地,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审核充电站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审核充电站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影响、交通组织、出入口设置等方面的内容,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审核充电站项目选址是否位于生态敏感区、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龙岗供电局负责审核周边电力设施能否承载充电站项目的用电负荷,配电房面积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等内容,就变配电设备提出相关要求,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负责审核充电站设计方案是否满足相关消防规范,并于职责范围内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

  辖区街道办事处针对充电站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及可实施性提出意见。

  相关单位或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九条【审定】

  后续涉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依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6〕18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监督管理】

  本指引涉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辖区街道办负责,依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6〕18号)执行。

  第十一条【清退】

  申报人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监管合同,应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6〕18号),在合同条款内明确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的清退事项。

  第十二条【施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指引发布实施前已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一、龙岗区电动汽车充电站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技术审查指引

  二、龙岗区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工作流程图


龙岗区电动汽车充电站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技术审查指引

  一、选址原则

电动汽车充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用地及规划管控线的要求。电动汽车充电站临时用地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禁止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耕地)及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布局宜结合电动汽车类型和保有量、充电站现状及规划布局情况综合确定,并充分利用供电、交通、消防、排水等公用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

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距离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外不小于3m,距离柴油设备外缘不小于3m。

  二、等级规模

(1)等级划分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电动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综合确定。

考虑到土地和配套设施的集约利用,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规模不宜过小,充电车位原则上不小于16个。其规模宜按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表1 电动汽车充电站规模分级

规模类型

充电车位(个)

小型

16-50

中型

51-199

大型

≥200

(2)用地指标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停车当量数估算。小型车充电站用地面积测算宜采用30~60㎡/标准小型车充电停车位,公交车充电站用地面积测算宜采用100~200㎡/标准公交车充电停车位,其他特种工具车充电站用地面积测算宜参照公交车充电停车位指标。混合型充电站的用地面积计算按小型车充电车位和公交车充电车位分别测算所需用地面积相加而得。

表2 不同车型单个充电位所需充电站用地面积指标

车辆类型

所需用地面积(㎡/标准充电车位)

小型车

30-60

公交车(含其他特种工具车)

100-200

(3)建筑指标

电动汽车充电站配建的临时建筑面积上限采用分级累计法,应按照用地面积区间对应的建筑占比上限累加计算。电动汽车充电站配建的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经测算配建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上限小于200㎡的充电站,其建筑面积上限为200㎡。其用地规模及对应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应按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表3 电动汽车充电站临时建筑面积上限占比分级控制

充电站用地规模区间(㎡)

对应区间的临时建筑规模上限占比

≤5000

≤10%

5000-10000

≤6%

10000-20000

≤4%

≥20000

≤3%

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

F为充电站临时建筑总面积;A1为用地规模≤5000㎡的面积,A2为用地规模5000-10000㎡的面积,A3为用地规模10000-20000㎡的面积,A4为用地规模≥20000㎡的面积。

例如,充电站申请用地面积为12000㎡,其可配建的临时建筑面积上限按照参照上表分段计算累加而成,用地规模区间≤5000㎡的面积为5000㎡,用地规模区间5000-10000㎡的面积为5000㎡,用地规模区间10000-20000㎡的面积为2000㎡,不同用地规模区间的用地面积乘以对应区间的临时建筑规模上限占比,所的数值相加即为本项目可配建的临时建筑面积上限为880㎡。具体计算如下: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重视充电设施共享和高效利用,充电站内仅可设置为充电站提供必要服务的临时建筑,包括:配电房、雨棚、简易休息室、洗手间和其他辅助设施用房。

配电房是指充电站内用于布置变电设备、开闭、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充电设备等装置的设备用房监控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配建与供配电无关的设施。配电房建筑面积宜按80-500㎡控制,具体建筑面积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雨棚是指设在充电桩顶部上方用来为充电桩及充电车辆挡雨、挡风、防高空落物砸伤的一种建筑装配,属于构筑物,不计建筑面积。

简易休息室是指为进行车辆充电的司乘人员提供休息的简易场所,可配置简易的餐饮服务功能,不得配建厨房等易产生明火的用房。简易休息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洗手间是指为进行车辆充电的司乘人员提供如厕、盥洗的简易场所。洗手间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其他辅助设施用房是指为纯电动车辆充电需求而配套建设的其他设备及服务设施的用房。其他辅助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三、功能配置

电动汽车充电站包括站内临时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设施等。站区总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保证交通组织顺畅、工艺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应根据自然地形布置电动汽车充电站,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电动汽车充电站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电动汽车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充电站的进出站道路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

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间距不宜小于0.4m。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设施。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充电枪数量不应小于充电车位数量。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临时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域。

充电站宜设置临时停车位置。


龙岗区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

和临时建筑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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