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广府办发〔201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城改造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多元主体、市场运作,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改造规划

第三条 改造范围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以居住为主的房屋,陈旧破烂、生活环境差、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等需要改造的区域(包括已撤销建制的城中村)。

第四条 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市城区旧城改造规划,划定改造区域,明确规划指标、建设时序等,规划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改造规划编制前须充分征求改造区域群众意见并公示,批准后及时发布。

第三章 区域分类及投资业主

第五条 旧城改造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和鼓励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由政府主导实施,可采取BT、招标(商)等市场化方式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二)鼓励改造区域由土地使用业主自行组织实施,涉及多业主的,应由相关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选产生改造项目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改造业主),改造业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或招商比选的方式选择开发企业(以下统称投资业主)联合开发改造。

第四章 改造程序

第六条 按照公布的旧城改造规划,改造区域内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改造业主提出改造申请,并根据规划指标负责前期策划、规划等工作。

(二)改造业主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征求改造意愿,改造区域内改造业主同意自行负责拆除原房并实施改造的户数须达到90%以上并签字确认。

(三)改造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项目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和改造效益评估报告,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相关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规划建设报建。

重点改造区域内的项目按政府批准的方案(程序)实施。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七条 规划政策

(一)改造范围划定。不能单独提出规划条件、不能单独进行建设的地块,应整合规划改造。

(二)规划指标。在满足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改造地块周边环境现状,给定相关规划指标。

(三)改造项目初始容积率及商住比的核定。按原权属证登记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已按原批准文件建成但未登记权属的,按原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 土地政策

(一)土地收益。在改造业主提交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后,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按给定的规划指标及改造业主应承担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等对该改造项目的土地成本进行核算并计算楼面地价,若楼面地价低于类似地段市场楼面地价60%的,按补够60%的差价部分由改造业主向政府交纳,作为该项目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纯收益;若楼面地价高于类似地段市场楼面地价60%的,按最高不超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减免等额的配套费。

(二)土地办证。土地收益可在办理土地证时缴纳,在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期办证,分期办证时按办证面积缴纳土地收益。从办证之日起,新增商业、住宅按法定最高年限办理土地使用证。改造业主的补偿安置房按原有产权用途、性质及年限办理。

第九条 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房屋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改造资金监管政策

投资业主在签订改造协议前,须缴纳不小于项目总投资20%的履约保证金,协议签订后转入由市(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改造业主、投资业主三方建立的共管资金账户,作为该项目的履约保障。在改造项目主体完工时,可将资金的一半用于该项目后期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业主。其财务费用计入土地成本。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资质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资格后,应在广元市注册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按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按市、区两级分级管理,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建立从源头和过程的风险防控有效机制,加强对改造项目的全程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安全,避免 “半拉子”工程。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利州区政府、昭化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协调沟通和社会维稳工作,创造良好改造建设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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