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陵府办〔201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01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投资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旧城旧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城旧村改造范围指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或乡镇申请上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旧村改造区域。涉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的,按规定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旧城旧村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村(居)民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实现互惠共赢。

(二)坚持以人为本、自主拆迁的原则。制订旧城旧村改造方案,应认真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和合理要求。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进行旧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村(居)民就近安置、社区就地改造。

(三)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导向,高标准高起点统一规划建设,完善配套各项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防止出现两次拆迁和重复建设。

(四)坚持保护耕地、合理置换的原则。旧城旧村改造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不突破村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置换使用。

(五)坚持依法推进、依法治理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建设。坚决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参与开发旧城旧村改造项目。

第六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旧城旧村改造工作,改造项目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具体组织实施。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土地管理

第七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发展与建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指导编制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新村庄(城)规划人均总用地总量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专项规划报批前要予以公示,征求村(居)民意见。专项规划是指导旧城旧村改造工作的政策依据。

第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明确村(居)民的安置用地、村(居)民集体发展用地和商业用地三部分用地的范围以及安置建设模式、村(居)民就业保障、村(居)民社会保障、开发建设意向和权益分配方案等。改造范围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商业用地的入市方式必须符合土地供给政策。

第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章 申报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是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申请旧城旧村改造,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经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的旧城旧村改造会议记录;

(三)意向合作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意向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最终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条件为准。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独自开发的不需要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旧城旧村改造的平面布置图及企业有偿编制的开发方案;

(七)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评审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进行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批准实施的旧城旧村改造区域内,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手续。

第四章 拆迁和补偿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其涉及到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规划编制、评估、测绘等各种费用摊入改造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为主。对原村(居)民住宅可以实行产权置换方式补偿,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住宅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户均不超过省规定的175平方米。建筑密度≤35%。具体补偿给村(居)民的建筑面积由各村(居)委会(含村庄)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我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竞得人按照招拍挂方案竞得项目开发权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旧城旧村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的开发时序。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报县政府同意,按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无偿以出让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发证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按县政府统一规划的用途依法使用。

第二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需要出让的,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村(居)委会(含村庄)委托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拍卖公司进行招拍挂,招拍挂所得土地价款,扣除应上缴国家、省级税费等相关成本后,全部返还,主要用于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建设补偿等支出。政府零收益。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除上缴国家、省级的部分外,县级以下所有行政性规费予以全免。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等手续的,所有行政性规费予以全免。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给村(居)委会(含村庄)留出的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调整与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地块合为一块,以便于开发利用。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村(居)民。

第二十三条 在旧城旧村改造过程中,留用和现有建设用地人均建设用地合计不足200平方米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县政府根据村(居)委会(含村庄)实际情况按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成本由村(居)委会(含村庄)负责,用于旧城旧村改造用地的补充或作为集体发展留用地。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灵活利用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创造条件帮助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和指导,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抓好旧城旧村改造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旧城旧村改造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旧城旧村改造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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