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堂镇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府〔2012〕40号

镇府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各单位:

  《中堂镇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业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堂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中堂镇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镇面貌,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府〔2004〕192号)及《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堂镇行政区域内镇属、市属或省属公共基础设施及发展改造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含个人集体已使用但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利用地和已办证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中应统筹全局,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第四条 镇“三旧”、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共同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 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按照“谁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履行责任单位的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收农用地

  征收农用地(含未利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人民币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有宅基地证的用地按宅基地证实有面积,按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无宅基地证的用地凭购买用地收据或经村(居)委会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按人民币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个人私有商业用地按土地证实有面积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40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按土地证实有面积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00元/平方米;若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土地按交易价格补偿;属集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地按照相应土地性质和实际用途的评估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数量计算补偿):

  a.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人民币3.5万元;

  b.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人民币3万元;

  c.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人民币2.5万元;

  d.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人民币0.5万元。

  (2)其他杂果(包含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a.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补偿人民币2万元;

  b.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补偿人民币1.5万元;

  c.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人民币0.5万元。

  (3)香蕉:每亩补偿人民币0.4万元。

  (4)林木、竹木:每亩补偿人民币0.3万元。

  (5)青菜、甘蔗、水田、草地等农作物:每亩补偿人民币0.3万元。

  (6)鱼塘、虾塘等青苗费:每亩补偿人民币0.3万元。

  (7)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a.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b.天然野生杂木。

第四章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条 私人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物占地补偿)的补偿

  1、住宅及综合楼属于框架结构的补偿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

  2、首层商业铺面补偿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平方米(按其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途来确定,二层以上按住宅性质补偿)。

  3、砖混结构民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

  4、砖木结构民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650元/平方米。

  5、砖瓦结构民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52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厂房(含仓库及厂区内办公楼、宿舍)的补偿

  1、框架结构厂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8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厂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厂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55元/平方米。

  4、砖瓦结构厂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325元/平方米。

  5、高级钢架结构净高3米以上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平方米。

  6、钢架结构净高3米以下补偿价格为人民币350元/平方米。

  7、钢架结构做混凝土柱净高3米以上补偿价格为人民币590元/平方米。

  8、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平方米。

  以上第十、十一条的民居、厂房的拆迁补偿,需根据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二条 住宅、综合楼及商业铺面装修的补偿

  按室内地面建筑材料分为三类补偿价格:1、地面为天然石材的人民币500元/平方米;2、地面为实木地板的人民币400元/平方米;3、地面为合成瓷砖的人民币300元/平方米,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建(构)筑物及其装修的折旧率按如下方法计算:

  1、住宅及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建成使用不足10年的,不计算折旧,超过10年后每年折旧率为1%,但框架、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25%,砖瓦结构住房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30%。

  2、工业建构筑物建成使用不足5年的,不计算折旧,超过5年后每年折旧率为1%,但框架、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30%,钢架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35%。

  第十四条 其他附属构筑物的补偿

  1、石棉瓦棚、油毡棚、竹棚每平方米人民币50元。

  2、铁皮棚每平方米人民币72元。

  3、砖墙铁皮或石棉瓦房每平方米人民币156元。

  4、砖墙土瓦房每平方米人民币180元。

  6、挡土墙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

  7、水泥池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

  8、竹篱围墙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

  9、铁皮围墙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

  10、围墙:砖墙单圩人民币33元/平方米,砖十八墙人民币52元/平方米,砖双圩人民币72元/平方米,泥砖墙人民币20元/平方米,水泥桩加铁网构筑的围墙人民币33元/平方米。

  11、石堤(含基础):人民币120元/立方米。

  12、以钢筋水泥构成的水泥桩、水泥板、水闸等人民币390元/立方米。

  13、水泥晒场(指正在使用的晒场,荒废或建筑物内的水泥地面不计补偿),补偿单价为人民币50元/平方米。

  14、水泥路:人民币325元/立方米。

  第十五条 现已停工的在建建筑物的补偿

  已建好基础的(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砖石基础(包松木桩),人民币13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基础,人民币234元/平方米;水泥桩基础,人民币325元/平方米。

  第十六条 城建、国土等执法部门及村(居)委会明令禁止而强行抢建的一切建筑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 坟墓搬迁的补偿

  1、水泥坟墓、红砖坟墓、灰沙坟墓,每穴人民币2600元。

  2、土泥坟墓,每穴人民币650元。

  3、以下坟墓不作补偿:

  a.1998年以后新建的坟墓;

  b.“无坟化”要求限期内搬迁的坟墓;

  c.二次搬迁坟墓。

  第十八条 苗圃场征用,原则上只补偿搬迁移植费,其花卉、树苗由业主自行处理,搬迁移植补偿标准为:低档苗圃人民币3900元/亩,高档苗圃(指大王椰、树仔头等)人民币7800元/亩。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1、住宅用房人民币25元/平方米。

  2、非住宅房屋为人民币6—12元/平方米。

  涉及设备搬迁、安装的,可根据其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迁移使用的,依设备重置价格折旧后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12年8月1日之后的拆迁、征地执行标准。此前已洽谈而未达成协议的拆迁、征地对象,按当时的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省、市相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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