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补办用地手续后供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出来的未批先用用地要按规定处理并抓紧补办用地手续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补办用地手续后供地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补办用地手续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务必按《关于印发对应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与应报和已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29号)的规定于今年6月30日前上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8年6月6日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补办用地手续后供地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分别上报了《关于对应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与应报和已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国土资执法报[2007]7号)和《关于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国土资执法报[2007]8号),均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出来的未批先用的用地要按规定处理并抓紧补办用地手续。据了解,各地普遍反映涉及补办用地手续的用地在补办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难以操作,致使补办用地手续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必须针对该类补办用地手续的供地方式制定实事求是、可操作性强的处理办法。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清查范围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绝大部分是发生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于2007年4月4日下发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之前,考虑到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出来的未批先用用地进行补办用地手续后,供地环节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操作存在实际困难,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出来的未批先用用地按以下规定补办用地审批及供地手续: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对应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与应报和已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29号)、《关于印发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41号)等文件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补办用地手续的用地严格限定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结果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范围内。

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出让土地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补办用地手续的同时,要依法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二、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涉及工业用地的,原则上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项目已建成并生产经营,且实际用地发生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即2006年8月31日)前,确实难以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操作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价格必须按照《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4号)的规定执行,并确保缴交国家的税费足额上缴。有关协议出让情况应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备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协议出让情况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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