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9〕7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领域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将修订后《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9年10月25日

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工资支付的诚信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妥善调处建设工地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施工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本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 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企业(工程中标单位)承担垫付工人工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应依据本办法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前,施工企业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施工企业到广东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填报《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建设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 以施工企业专用账户为监管对象,结合企业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项目,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每个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金额已达最高限额,后期承建的工程项目填报《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需存储工资保证金,但该工程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 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经施工企业授权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本市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后,连续2年以上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存储工资保证金已达最高限额,填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见附件3),可申请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经任一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前变更施工企业的,原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5),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变更施工企业,原施工企业存储的资金,留存专户,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开立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申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多存、误存资金,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任一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同意,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可退还多存、误存资金。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按要求通过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落实项目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该平台上记录的项目工人实名、出工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和确定工人劳动关系。施工企业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算出工人工资后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取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通知施工企业,并送达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施工企业凭《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到开户银行提取相应资金,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未发部分,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支付欠薪工资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下达《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施工企业并督促其补存。施工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已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企业(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工程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不垫付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提取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工人工资。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最高限额减半的施工企业因欠薪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取消该企业的最高限额减半的优惠,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存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差额。

第二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施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或交工验收,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企业可以向任一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保证金专户。施工企业凭最后一个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填报《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7),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应在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对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告公布。

(一)提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施工企业未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

(二)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和工资保证金专户责任管辖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定期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采用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担保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 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3.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

   4. 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

   5. 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

   6.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7. 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附件1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   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和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管理、欠薪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    年  月  日,在乙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承建   建设工程项目,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纳入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该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提取工资保证金,组织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后,将按照规定时限,等额存储补齐;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因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建立建设施工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二)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三)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支取、提取、销户等手续。

(四)甲方和丙方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应当提供服务。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和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审核施工企业报送资料,办理多存误存、最高限额减半、注销申请等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业务;

(三)当甲方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审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督促甲方按照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四)做好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责任管理,定期统计核对工资保证金资金,督促企业因欠薪提取资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等额补存。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工程

项目

项目名称

地址

工程标价

(万元)

保证金存

储(万元)

合同开工

时间

合同竣工

时间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程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施工

企业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保 证 金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万元)

企业

申请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申请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审查:

已在支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账(账号),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万元,现专用账户余额万元。该工程项目已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区人社部门、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3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时间

开户账号

承建工程

附有关材料

减半申请

(盖章)

年月日

人社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人社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4

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

XX区人社薪支字〔〕号

(银行业务机构):

(施工企业)在你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现存储资金元。因,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企业从其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提取元,请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函告。

XX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退 还 金 额

附有关材料

退还申请

(盖章)

年月日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区人社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6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人社薪支字〔〕号

施工企业):

你单位位于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分别为人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已从你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中提取元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请于在年月日前补足存储工资保证金缺口。

特此函告。

XX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签章)

年月日

附件7

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单 位 公 章︰年月日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承建工程

申请销户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人社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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