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土函〔2016〕3680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根据市委2016年改革任务和市政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安排,为加快我市低效留用地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征地留用地的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征地留用地是指已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名下,属于征收集体土地而安排的留用地,未动工建设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商业住宅、商业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商业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具体措施

  (一)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自行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自行开发。对开发建设有资质要求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具备自行开发建设能力的,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确定自行开发方案,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该农村集体成立的一家全资企业名下后,自行开发建设,且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作为单一股东。对开发建设无资质要求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可自行开发建设。

  (二)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中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整体收回的方式统一收储,以货币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留用地符合收储条件的,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可提出申请,经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一致,或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镇区政府合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使用。

  2.产权调换方式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征地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并与属地镇、区政府协商一致,双方按照等值原则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明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可提出申请,连同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各镇、区政府提供现有物业给被征地农民集体选择置换,也可由双方约定在原征地留用地上实施经营性物业建设后进行置换。约定在原征地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征地留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储后实施公开出让,出让时将配套建设置换物业作为出让条件,出让后由属地镇、区政府监督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的落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收回集体性质征地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依法流转。

  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提出收回集体征地留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公开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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