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盐府规〔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盐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田区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和国有未出让土地上进行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包括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第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六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按照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进行审批、管理。临时建筑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的安全性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申请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除公共服务配套临时建筑外,原则上不受理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审批。

第七条 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土地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管理并建立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管理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有效沟通到位。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研究解决临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区领导担任,区法制办、发改局、经促局、住建局、环水局、城管局、安监局、城市更新局、规土监察局、土地整备局、盐田规划国土局、盐田市场监管局、盐田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临建办)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日常受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会议由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九条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临建办: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协审单位出具协审意见,协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等工作,委托专业公司测算临时用地租金,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对领导小组相关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经促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是否为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已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受领导小组委托,与申请单位签订《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印发《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环水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排水许可条件,是否需要办理工程环评报告、工程水土保持报告。审查临时建筑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大坝结构安全,是否影响水库、河道管理,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提出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是否涉及林地、绿地、公园用地,对位于管理范围内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对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是否占用林地和绿化用地、是否影响市容市貌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已建成临时建筑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范围是否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规土监察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临时建筑进行查处;负责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已完成建设的临时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费专门账户,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年度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对位于管理范围内未出让土地或储备土地的项目,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盐田规划国土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土地的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是否占用耕地,区临建办测算的临时用地租金,并出具核查意见;配合做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录入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盐田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工商登记、经营监管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盐田公安消防监管大队:负责对临时建筑出具消防相关审核意见或技术咨询服务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条 临时用地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二)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

(四)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应符合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

(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六)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原则上应不予安排临时用地。确需安排临时用地的,应符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规定;

(七)不属于绿地以及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特殊用地的用地范围;

(八)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未出让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临时用地租金由区临建办测算,由申请单位一次性交至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提交经区规土监察局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要求,区规土监察局建立土地复垦费专门账户,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河道、水库蓝线控制范围土地的,应提交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临时使用已移交并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原状,交回土地。

第十四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可提前终止临时使用合同: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终止临时使用合同,不予以补偿。

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临时建筑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申请必须满足以下用途:

(一)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使用的临时建筑。例如建设项目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工棚、钢筋加工场、临时材料堆放等。

(二)公共服务配套类,例如建设变电站、配电房、垃圾中转站、文体设施、停车场等;公共安全类,例如消防器材库、消防停车库、消防办公室、消防值班室等;公益类设施,例如临时公益展览馆等。

(三)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的其他临时建筑项目。

第十六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影响水库、河道及防洪设施管理的;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

(三)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四)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期满必须自行拆除、清理,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申请方式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应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属于国有未出让土地的,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应同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办理《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及《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属于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的,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应与继受单位签订开发协议,双方自行理顺所有经济关系,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监管并出具意见。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和继受单位共同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办理《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及《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属于已出让土地的,由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由区临建办受理并审查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文;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二)征求意见。区临建办向各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出具相关核查意见。临时用地涉及调整用地红线范围的,申请单位与盐田规划国土局协调处理后重新申报。

(三)汇总意见。第三方协审单位通过现场勘查、审核申请材料和设计文件等形式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临时建筑规范标准及内容出具协审意见,区临建办汇总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形成汇总意见。

(四)审批。区临建办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单位的汇总意见,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审批决定。

(五)合同签订及发证。根据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审批决定,区住建局受领导小组委托,对批准的临时用地,出具《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与申请单位签订《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对批准的临时建筑,印发《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发《退文通知书》。

(六)数据上传。盐田规划国土局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

(七)临时建筑验收。临时建筑竣工后由申请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区住建局申办《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临建办应将已签订的《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盐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时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部门按职能分工纳入日常监管。具体工作如下:

区临建办:负责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根据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临时建筑拆除反馈,及时更新台账。对即将到期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印发《到期告知书》,对到期未办理延期及到期未自行拆除的,报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查处。

区住建局:负责对已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查处。

区安监局:负责已建成临时建筑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规土监察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临时建筑进行查处;负责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已完成建设的临时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负责监督临时用地所涉复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负责临时用地所涉的农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费返还给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盐田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的工商登记、经营监管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盐田公安消防监管大队:负责对批准的临时建筑开展日常消防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件的名称和编号、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抵债、交换、赠与。

第二十四条 抢险救灾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3年8月23日印发的《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深盐府〔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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