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府〔2018〕48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奖励办法》业经十五届4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龙门县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简称“两违”)行为的查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身边发生的“两违”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推动整治“两违”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两违”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两违”行为举报的内容包括:

(一)在龙门县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或未按程序审批批准的建设行为;

(二)在龙门县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占地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两违”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被举报的“两违”行为必须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两违”[被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处置过及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案件除外,如“回拨地”、“地皮单”和“留用地”等]。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含村居干部)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选择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为便于查处和兑奖,举报人应将被举报人姓名、实施“两违”的时间、地址、房屋结构和类型等内容表述清楚,并提供具体证据和留下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两违”登记受理工作由龙门县整治“两违”办负责,举报电话:0752-7889028,地址:龙门县香滨东路28号,邮箱:lmzzlwb@163.com。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被举报对象为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由龙门县整治“两违”办联合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被举报对象为普通群众的,由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收到转办函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龙门县整治“两违”办。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奖励标准。举报“两违”行为奖励标准:按被举报人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来确定奖励标准。

(一)违法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奖励奖金1000元。

(二)违法建设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奖金分为三个档次。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奖金为1000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奖金为2000元;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奖金为3000元。

(三)违法建设占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奖金分为三个档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奖金为3000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奖金为4000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奖金为5000元。

(四)违法建设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奖金为6000元。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同时符合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奖金支付。举报人领取奖金,应由本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亲自领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领人身份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举报人也可以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直接汇入。

第十二条 多人举报。多人举报同一“两违”行为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以来访举报时间、举报信件邮戳、举报电话原始记录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 领取方式。对符合举报“两违”奖励条件的,龙门县整治“两违”办在举报案件查实后7天内,通知举报人到县住建局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两违”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龙门县整治“两违”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奖励举报记录、奖励金领取记录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金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门县整治“两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