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

国土资源部

2017 年 10 月

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3.1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DOM)

3.2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DEM)

3.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land use remote-sensing monitoring

3.4更新数据包 update packet

3.5地类图斑 parcel of single land type

3.6可调整地类 adjustable land type

3.7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garden land regarded as supplementary arable land

3.8临时用地 land for temporary use

3.9用地管理信息 information of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4 总则

4.1 程序

4.2 基本调查单位

4.3 土地分类

4.4 时段与时点

4.5 调查比例尺

4.6 数学基础

4.7 计量单位

5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5.1 遥感数据采集及 DOM 制作

5.2 监测信息提取

5.3 监测成果

6 土地变更调查内容

6.1 准备工作

6.2 调查界线调整

6.3 权属调查

6.4 地类调查

6.5 图斑举证

6.6 基本农田上图

7 土地变更调查方法

7.1 综合调绘法

7.2 其他补测方法

7.3 精度要求

7.4 表格填写

8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8.1 县级数据库更新

8.2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8.3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9 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套合标注

9.2 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10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1 调查范围

10.2 调查统计方法

11 数据统计汇总

11.1 总体要求

11.2 县级统计汇总

11.3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4 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11.5 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 成果检查

12.1 县级成果检查

12.2 地(市)、省级检查及汇总上报

12.3 国家级核查

13 主要成果

13.1 县级调查成果

13.2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成果

14 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

14.1 成果归档

14.2 数据库备份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调查界线调整相关表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土地变更一览表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简称平衡表)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

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I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内容、流程、方法及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土地调查后开展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 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7—200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0—2015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DOM)

经过正射投影改正的影像数据集。

3.2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DEM)

用一组有序数值阵列形式表示地面高程的一种实体地面模型。

3.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land use remote-sensing monitoring

应用遥感技术,对特定目标或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信息进行的监测。

3.4更新数据包 update packet

用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更新与上报的数据包,包含年度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统计报表、 数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5地类图斑 parcel of single land type

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单线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

3.6可调整地类 adjustable land type

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 坏的土地。

3.7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garden land regarded as supplementary arable land

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经土地整治工程整治为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 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土地。

3.8临时用地 land for temporary use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9用地管理信息 information of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未利用地开发审批、土地 供应审批、土地整治等行为确定的且报部备案的发生变化的土地空间及其属性等相关信息。

4 总则

4.1 程序

4.1.1 开展遥感监测。国家采集本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提取本年度土地利用 遥感监测图斑,制作县级行政区本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4.1.2 准备工作。包括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开展资料收集、人员培训及仪器设备 准备等。

4.1.3 调查界线调整。调查各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位置和走向的变化情况。

4.1.4 权属调查。调查土地的权属单位、权属性质及权属界线变化情况。

4.1.5 地类调查。调查各类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

4.1.6 基本农田上图。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资料, 对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上图。

4.1.7 成果质量检查。对调查成果,逐级开展地类一致性和数据库质量检查。

4.1.8 数据库更新。按照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4.1.9 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国家将用地管理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结果空间叠加,自动分类标注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管理信息,计算各分类面积。

4.1.10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

4.1.11 数据汇总。逐级汇总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数据。

4.1.12 报告编写。分析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编写各级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4.1.13 成果归档。包括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图、表、文档、数据库等成果资料,按照档案 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4.2 基本调查单位

土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调查单位。

4.3 土地分类

土地变更调查采用的土地分类以 GB/T 21010 为基础,原则上与全国土地调查采用的分 类一致。

4.4 时段与时点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段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土地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 12 月 31 日。

4.5 调查比例尺

土地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全国土地调查比例尺一致,有条件地区可根据需要 采用更大比例尺。

4.6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原则上与全国土地调查一致。

4.7 计量单位

长度、宽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一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二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保留二位小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各类报表面 积单位采用亩,保留一位小数。

5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5.1 遥感数据采集及 DOM 制作

5.1.1 数据采集分区

全国划分为四类监测区。一类区范围包括全国 50 万人口以上城市市辖区,东中部地区 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等;二类区范围主要包括除一类区外的东中部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三类区范围包括除一、二类区 外的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重点区县;四类区基本为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

5.1.2 数据采集时间

采集时间为 9 月至 12 月。受云雪雾影响数据采集困难地区可提前至 8 月份。

5.1.3 制作 DOM

采用外业实测,或从全国土地调查影像底图、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基础控制数据上采集控制点,制作 DOM。具体制作技术方法、流程和要求依据 TD/T 1010—2015。

5.2 监测信息提取

5.2.1 监测内容

将本年度 DOM 与上年度 DOM 及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三者套合,提取上年度土地调查数 据库中“非建设用地”及“批而未用”区域内疑似新增建设图斑。同时,对照本年度 DOM,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拟拆除用地”等用地图斑拆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5.2.2 遥感监测类型

根据影像特征将遥感监测图斑划分为不同类型。主要类型包括:

第一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痕迹,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

第二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痕迹,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

第三类:前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或在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翻建。

第四类:内部无建设痕迹的新建院墙。

第五类:“批而未用(P)”范围内新增建设图斑。

第六类:未拆除的 “拟拆除图斑”。

第七类:新增道路、大型沟渠图斑。

第八类:新增围填海造地图斑。

第九类:未拆除的 “临时用地”图斑。

第十类:新增高尔夫球场图斑。

第十一类:新增光伏设施图斑。

第十二类:新增钢铁企业用地图斑。

第十三类:新增足球场用地图斑。

5.2.3 遥感监测图斑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调查单位,按照自上而下、从左到右、从“1”开始的顺序统一编号。补充图斑编号从原来最大图斑号整百位起编,如原最大号是 5、53、116、1230,则补充图 斑分别从 100、100、200、1300 开始起编。

5.3 监测成果

5.3.1 主要成果

包括:遥感监测图斑、后时相 DOM、后时相镶嵌块文件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5.3.2 成果管理文件夹

监测成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文件夹形式统一管理。成果管理文件夹命名采用“年 度+监测标识码+县级行政代码+任务批次数编号+县级辖区名称”, 任务批次数编号为两位 数,不足则前面加 0。

6 土地变更调查内容

6.1 准备工作

6.1.1 收集界线资料

包括国界线、大陆沿海(包括海岛沿海)零米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的调整资料。

6.1.2 领取遥感监测成果

包括 DOM、遥感监测图斑。

6.1.3 用地管理信息整理核实

对各级各类已验收的新增耕地项目以及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进行整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6.1.4 工作底图制作

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土地整治项目区数据、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审批管理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初步确定变化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6.1.5 各种表格准备

根据需要准备相应记录表格。

6.1.6 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包括定位测量设备、钢(皮)尺、计算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6.1.7 人员培训

对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统一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等。

6.2 调查界线调整

调查界线包括:国界、零米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乡(镇)级行 政区域界线。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作为本年 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变化)需 要调整,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采用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

6.2.1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6.2.1.1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

6.2.1.2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如发生变化,国家依据主管部门最新资料更新并下发。

6.2.1.3 省级依据国家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省内涉及的县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 积,调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程序上报。

6.2.2 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即零米线)更新

6.2.2.1 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即零米线)一般不得改动。

6.2.2.2 对因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需要更新的,应依 据最新的遥感影像,以标准分幅为单位确定变化部分,形成更新后的零米线标准分幅图幅矢量数据(线层、面层数据)。

6.2.2.3 零米线更新成果应以省为单位单独上报,提交的材料包括:

——零米线更新情况的省级报告(包括零米线变更说明、并附相关批准文件);

——零米线更新所涉及的标准分幅图幅矢量数据(线层、面层数据);

——相应标准分幅影像数据。

6.2.2.4 国家确认并重新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

6.2.2.5 省级依据国家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省内涉及的县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 积,调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程序上报。

6.2.3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6.2.3.1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应依据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进行。

6.2.3.2 调整内容 包括县级的控制面积、行政区域界线和土地调查数据库。

6.2.3.3 调整要求 涉及调整的县调整前后控制面积之和应一致。

面积对比表中总面积应与控制面积相等,同一地类面积之和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差值不得大于 1 公顷。

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图斑地类属性不能发生变化。

6.2.3.4 上报

涉及县级及以上界线调整的,应以省为单位,上报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相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省级报告(包括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说明、并附省级及以上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调整前后全省分县控制面积对比表(包括调整前控制面积、调整后控制面积及调整 面积差值);

——涉及调整县区调整后的控制界线(shp 格式);

——调整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见附录 A);

——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调整 后的批而未用等相关图层、调整后的各类面积汇总表)。

6.2.3.5 经国家审核通过后,作为本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数据库。

6.2.4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应依据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所有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应在本年土地变更调查中,提取由于 界线变化产生的变化信息,随本年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一并上报。

6.3 权属调查

6.3.1 权属调查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性质变化、权属界线变 化和权属单位名称变化。

6.3.2 权属性质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变更。

6.3.3 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界线双方应依法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将变化后的 界线调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同时提取涉及界线变化的信息。

6.3.4 权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变更。

6.3.5 每一变化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应在权属性质字段赋国有或集体。

6.4 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变化的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等的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和界线。

6.4.1 线状地物

6.4.1.1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田坎等。

6.4.1.2 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 2mm 的,按图斑调查。

6.4.1.3 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 2mm 的,原则上为单线线状地物。调绘其中心线,并按 TD/T1014—2007 的有关要求在宽度均匀处量测其宽度;当宽度变化大于 20%时,应分别量测宽 度。有条件地区可按图斑调查。

6.4.1.4 在以系数扣除田坎面积的地区,田坎不调绘。但作为权属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 田坎应调绘其准确位置,不参与面积计算。

6.4.2 图斑

6.4.2.1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 4.0mm²,耕地、园地为图上 6.0mm², 其他地类为图上 15.0mm²。有条件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最小上图图斑精度。

6.4.2.2 变更图斑编号。按照原有编号规则在最大图斑号后续编。对只有属性变更无图形 变化的地类图斑,图斑编号应仍沿用变更前图斑编号。

6.4.3 零星地物 零星地物可不调查。对于零星地物较多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调查方法和要求,开展调查。

6.4.4 监测图斑核实及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对照实地现状,结合日常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权属等逐一进行核实和确认,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1)、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 录表(见附录 B 表 B.3)、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4)和拆除图斑核实记 录表(见附录 B 表 B.5)。

6.4.4.1 对实地已动工建设的,确认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确认为设施农用 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确认为临时用地的,不作为建设用地变更,维持原地类不变,但应 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以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纳入更新数据包,其 变更范围不得与本年度其他变更图斑的变更范围相重叠。

6.4.4.2 对于年度变更时点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变。

6.4.4.3 对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督察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如实纳入土地变更调 查。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恢复原貌 的地类变更。

6.4.4.4 对路基未确定的新增道路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5 本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在第二年 1 月 15 日之后下发的,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6 对遥感监测影像拍摄时段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本年 度变更;未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7 对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度实地已建设的,按实地建设位置、 范围、地类进行变更。

6.4.5 新增耕地及田坎调查 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以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变化调查。

6.4.5.1 非耕地土地整治。在非耕地上,经土地整治工程形成新的耕地,当坡度>2º时, 新增耕地图斑中的田坎,采用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本地区同类型耕地田坎系数,按系数在耕地图斑中扣除田坎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等于新的耕地图斑面积减去田坎等其他非耕地面积之值。

6.4.5.2 耕地土地整治。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无法按图斑表示的,且处于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标注为“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土地整治项目经竣工验 收,耕地中田坎面积不再按系数方式扣除,田坎按线状地物调查要求逐条调绘,通过内业计 算田坎面积;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等于土地整治前田坎等非耕地面积减去土地整治后 田坎等其他非耕地面积之值,土地整治前耕地面积与新增耕地面积之和应小于等于耕地图斑 面积。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未实施土地平整工程措施的耕地不得变更。

6.4.5.3 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的,经年度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中,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确定范围界线,以单独图层表示,并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6.4.5.4 土地整治工程以外其他方式的新增耕地,按照实地现状调绘新增耕地的范围和地类。新增耕地及田坎面积按 6.4.5.1 要求计算。

6.4.6 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类型的确定

6.4.6.1 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分 5 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一。

表一 耕地坡度分级表

坡度分级

≤2º

2º~6º

6º~15º

15º~25º

>25º

坡度级代码

1

2

3

4

5

6.4.6.2 将数据库中新增耕地图斑与全国土地调查时利用 DEM 制作的坡度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坡度分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于坡度分级变更的,应予以核实。

6.4.6.3 耕地类型。坡度≤2º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耕地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耕 地的梯田、坡地类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将梯田变更为坡地。对于梯田变为坡地的,应予以核实。

6.4.6.4 由于工程等原因,造成相邻不同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归并形成为一个新耕地图斑时,坡度分级应采用归并前面积较大图斑的坡度分级。

6.4.7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

6.4.7.1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 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得变更为未利用地。

6.4.7.2 因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以及采煤塌陷耕地,造成农用地地表 土层严重损毁,且不经过土地整治工程难以恢复种植的灾毁农用地,可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 类和范围,并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2)。提交的材料 如下:

——省级核实情况报告;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4.7.3 对确因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人为因素、长期自然环境变迁所致农用地实际变 化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 表。提交的材料如下:

——申请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省级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 省级核实情况及拟变更汇总面积);

——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矢量数据;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4.8 新增可调整地类

6.4.8.1 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等 7 个 可调整地类。

6.4.8.2 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 破坏的土地,按可调整地类变更。

6.4.8.3 耕作层未被破坏时,可调整地类之间依据实地现状允许相互变更。

6.4.8.4 可调整地类,在相应属性字段中加注“K”。

6.4.9 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将调查认定的“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字段中加注“KB”。“可视为补充

耕地的园地”包括可视为补充耕地果园、可视为补充耕地茶园、可视为补充耕地其他园地。

6.4.10 国家生态退耕调查

国家生态退耕的依据验收文件和范围按实际情况变更。

6.4.11 其他变化地类调查上述以外其他地类之间的变化,依据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

6.5 图斑举证

6.5.1 各地需对遥感监测图斑和重点变更图斑进行举证,使用统一的互联网+举证软件,实 地拍摄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的举证照片,加密报送至国家统一举证平台。

6.5.2 原则上遥感监测图斑都需要举证,对于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 规模化工厂并在数据库中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及面积较小或地处偏远实地举证确有困难的 图斑可不举证。

6.5.3 需要举证的重点变更图斑包括自主变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灾毁耕地图斑和农用地变更未利用地照片。其中,自主变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主要是指遥感监测图斑范围外,自 主调查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依据监测图斑调查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无需重复举证。

6.5.4 对于需要举证的为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可选择其中 1-2 个典型图斑进 行实地举证,其他图斑备注说明。

6.5.5 举证照片拍摄要求: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

图斑全景照片 1-2 张,照片应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 1-3 张,照片应能具 体说明图斑实地利用现状,特别是对图斑地类与图斑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区域,应拍摄局 部近景照片,对影像特征与图斑地类明显一致的可不拍摄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 0-1 张,对需要拍摄具体种植作物等特征照片来说明情况的,应拍摄作物特征照片。

6.6 基本农田上图

6.6.1 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 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按照 TD/T 1017—2008 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 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6.6.2 在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中说明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依据。

7 土地变更调查方法

以日常变更为基础,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 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工作底图上标绘变化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 和权属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 C)。

7.1 综合调绘法

7.1.1 将本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与上一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依据影像通过目视解译, 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

7.1.2 到实地对标注的变化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将确认的变化图斑、界 线的位置、地类和其他属性,调绘到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7.2 其他补测方法

7.2.1 实测坐标法。使用定位测量设备实测新增地类变化边界上主要拐点坐标,利用实测 数据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7.2.2 直接补测法。采用目视内插法、距离交绘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方法,在实地将新增地物边界直接补测到底图上,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7.3 精度要求

7.3.1 调绘精度要求。调绘的各类界线与 DOM 上同名地物间应满足,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 于图上 0.3mm;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 1.0mm。

7.3.2 补测地物点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的限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 0.5 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 1.0 mm。

7.4 表格填写

依据变更前状况、变更后现状、及变更部分内容,对每一起变更,按要求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8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8.1 县级数据库更新

8.1.1 更新内容

8.1.1.1 空间数据更新。包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状地物、地类界、地名等数据及相关 地类数据的更新。

8.1.1.2 属性数据更新。由空间范围更新带来的属性数据更新以及其他属性更新。

8.1.1.3 县级数据库内容、结构参照执行 TD/T 1016 及相关技术规定。

8.1.2 更新方法 以上一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内外业成果,变更土地调查数据

库,提取变化图斑,生成更新数据包。 8.1.3 数据采集要求

8.1.3.1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与数据库套合,明显的同一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6mm, 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 1.5mm。

8.1.3.2 数据应分层采集,与更新前数据库分层保持一致,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应协调 一致。

8.1.3.3 单线线状地物采集点的密度,应保持几何形状不失真,点的密度应随着曲率的增 大而增加。

8.1.3.4 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

8.1.3.5 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所有数据 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

8.1.3.6 图斑接边。行政区域内的调查界线、权属界线两侧,图幅之间地物应进行接边。

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 0.6 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 2.0 mm 时,双方各改一 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到实地核实接边。

8.1.4 数据库变更要求

8.1.4.1 土地变更调查所用的基础数据库应与上一年度国家确认的数据库保持完全一致。

8.1.4.2 通过数据库变更生成的更新数据包结构应符合数据更新有关技术规定。

8.1.4.3 数据库变更过程中,涉及发生变更图斑,应保证变更前图斑总面积与变更后图斑 总面积完全一致。未变更图斑面积不得改变。

8.1.4.4 严格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采集属性数据。

8.1.4.5 变更后形成的数据库所有地类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行政辖区、权属单位控制面 积,同时等于上一年度数据库汇总总面积。

8.1.4.6 数据库更新所生成各项统计汇总表,应保证“图数一致”、符合汇总逻辑要求,同 一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应一致。

8.1.4.7 本年新增的批而未用信息,作为一个单独图层存储(批而未用图层)。

8.1.4.8 往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变更(PJ 图斑变更)。 往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变更,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在批而未用图斑(P 图斑)的批准范围内,按照批准地类变更,并在数据库中标注“建设年份+PJ”属性。批而未用图层中 P 图斑范围内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与零星地物,除去批准用途外不得变为其他地类。 8.1.5 更新成果

8.1.5.1 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8.1.5.2 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

8.2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对象为基础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逻 辑一致性、空间定位准确度、属性数据准确性、数据汇总等五个方面。

8.2.1 数据完整性检查 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存在多余、遗漏内容;检查数据有效性,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

8.2.2 逻辑一致性检查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图形和属性表达的一致性,包括图层内部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以及图层之间数据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等。

8.2.3 空间定位准确度检查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图斑、线状地物等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是否存在重叠、相交、缝隙等拓扑错误。

8.2.4 属性数据准确性检查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属性描述的正确性。

8.2.5 数据汇总检查

检查由土地调查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汇总表表内数据逻辑、表间汇总逻辑,以及表格 汇总面积和数据库汇总面积的一致性。

8.2.6 数据库拓扑容差 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更新数据包拓扑容差为 0.0001。

8.3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8.3.1 更新内容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数据库更新的内容同 8.1.1。

8.3.2 更新要求 上一级应对下一级提交的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或更新数据包进行图数一致性、内容正确性与数据质量的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更新。

8.3.3 更新成果

8.3.3.1 更新后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8.3.3.2 地(市)级、省级更新数据包。

9 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套合标注

9.1.1 用地管理信息内容

9.1.1.1 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包括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城市分批次、省级政府批准建设 用地、城市用地实施方案等空间和属性数据。

9.1.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建新区、工矿废弃复垦项目建新区、低丘缓坡等 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区等空间位置和属性数据。

9.1.2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2.1 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用地管理信息空间位置基本重合,标注为“本 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其中,属于之前年度批准用地的,分别标注为“B+年度”。

9.1.2.2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用地管理信息空间位置未重合,标注为“本年度未批先建”(W)。

9.1.3 农转用批准用地空间范围(年度批准建设用地空间范围扣除范围内现状为建设用地 的图斑)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比对,批准建设用地信息空间范围超 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部分,标注为“本年度批准本年度未建设”(P)。P 图斑作为单独的 图层保存。

9.1.4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统计

9.1.4.1 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进行分类统计。

9.1.4.2 根据批准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等,形成 P 图斑变更后地类面积。

9.1.4.3 P 图斑与前一年度现状数据库叠加生成 P 图斑变更前地类面积。

9.2 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2.1 用地管理信息内容

9.2.1.1 已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的空间位置和属性数据。

9.2.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拆旧区、工矿废弃复垦项目拆旧区空间位置和属性数据。

9.2.2 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2.2.1 新增耕地图斑与历年增减挂钩拆旧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套合,基本重 合的分别标注为增减挂钩新增耕地(ZJG)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GKF)。

9.2.2.2 对未标注为 ZJG、GKF 的新增耕地图斑,与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区套合,基本重 合的分别标注为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WB)、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

9.2.2.3 对未标注为 ZJG、GKF、ZZWB、ZZB 的新增耕地图斑,变更前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TZ)。

9.2.2.4 对上述标注以外的新增耕地图斑,标注为其他方式增加耕地(QT)。

9.2.2.5 对 ZZL、ZZW 进行套合检查。

9.2.3 统计汇总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分类面积。

10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1 调查范围

将城市(201)、建制镇(202)和村庄(203)范围作为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

10.2 调查统计方法

以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日常地籍调查,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获取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实现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的图数一致和年 度更新。

10.2.1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利用地籍调查成果,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以街道、建 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0.2.2 未全面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在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基础地理、高分辨率遥 感影像等数据资料,补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以街道、建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0.2.3 确实存在困难、难以开展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以通过选择典型区域、抽样推算的方法,以街道、建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1 数据统计汇总

11.1 总体要求

11.1.1 按行政调查区域统计。

11.1.2 年初面积应与上一年度国家数据库中面积保持完全一致。

11.1.3 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4 按权属性质统计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5 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表应由县级数据库生成。

11.1.6 更新后数据库统计结果、增量更新统计结果与逐级上报的统计表应保持一致。

11.1.7 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

11.1.8 县级以下的数据统计汇总,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省统一开展。

11.2 县级统计汇总

11.2.1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更新数据库,按附录 D 格式和要 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变更一览表。

11.2.2 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按附录 E 格式和要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11.2.3 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 质、耕地坡度分级、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见附录 F 表 F.1、表 F.2、表 F.4、表 F.7)。

11.2.4 依据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生成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耕地来源类 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5、表 F.6)。

11.2.5 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库,汇总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3)。

11.2.6 填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8、表 F.9)。

11.3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3.1 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11.3.2 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 质、耕地坡度分级、基本农田、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表总表)。

11.3.3 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 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11.4 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各种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见附录 G),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11.5 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见附录 H),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 成果检查

对县级调查成果,逐级开展县级自检、地(市)级检查、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

12.1 县级成果检查

12.1.1 检查内容

——行政区域界线与权属界线。

——变更图斑、线状地物的位置、范围及地类认定。

——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及拆除图斑批准及核实文件及现场照片等举证材料。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等材料。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 统计汇总表,以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等各类图斑信息核实记录报表。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1.2 检查要求

12.1.2.1 检查变更内容是否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本规程要求。

12.1.2.2 检查实地、调查记录表、数据库三者是否一致。

12.1.2.3 按统一的质量检查标准开展各级数据库及更新包的检查。

12.2 地(市)、省级检查及汇总上报

12.2.1 地(市)级、省级检查 地(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本地区所有遥感监测图斑、新增

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的变更情况 进行内外业逐图斑全面检查,检查图斑地类和范围变更的正确性,并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

12.2.2 成果上报 成果检查通过后,按照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见附录 I)整理并上报以下成果:

——县级更新数据包。

——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图层。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图斑信息核实记录各类报表。

——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变化依据。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等材料。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3 国家级核查

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流量审查、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检查、地类一致性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12.3.1 流量审查 以省为单位,对变更流量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律及异常超大流量,对其进行重点核实。

12.3.2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检查

12.3.2.1 依据遥感影像、相关证明材料和互联网+举证照片,检查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 斑范围和地类变更的正确性。

12.3.2.2 审查灾毁农用地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灾毁农用地图斑地类变更的正确性,计 算错误比例。

12.3.3 地类一致性检查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各省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内、外业地类一致性检查。

12.3.3.1 内业抽样检查 以省(区、市)为单位,利用最新遥感影像、遥感监测成果、举证成果和基础数据库等数据资料,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结果进行内业抽样检查,检查遥感监 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与遥感影像地类及范围的一致性。

12.3.3.2 外业抽样检查 在开展内业抽样检查时,开展外业抽样检查,利用遥感影像、基础数据库和互联网+照片制作外业检查数据,实地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图斑的正确性,以及拆除图斑实地是 否已拆除。必要时开展互联网+在线检查。

12.3.3.3 抽样检查样本数量确定以省(区、市)为单位,将全部遥感监测图斑和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图斑为总体,按随机抽样样本量确定公式,计算各省(区、市)抽样图斑的样本量,确定各省(区、市)内、 外业抽样检查样本县的数量。依据确定的各省(区、市)样本县数量,采取系统抽样的方法,分省(区、市)在全省所有县级调查单位中,随机抽取各省(区、市)内、外业抽样检查的 县级单位。样本量计算公式见公式(1):

公式(1)

总体和样本大小:某省(区、市)的所有土地变更调查涉及的遥感监测图斑和变更图斑总数为抽样检查的总体N,随机在该省(区、市)抽取检查的图斑为样本 n。

  p0 为拒收下界;设定省级抽样检查的拒收下界 p0 为 89%。

p1 为接收上界;设定省级抽样检查的接收上界 p1 为 91%。

α为弃真概率;将合格的成果错判为不合格,导致全省的成果被拒收的概率为弃真概率, 设定弃真概率α为 2.5%。

β为存伪概率;将不合格的成果错判为合格,导致全省整体质量评价予以通过的概率为 存伪概率,设定存伪概率β为 2.5%。

P 为批不合格品率;根据对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要求,将省级抽样检查的拒收下界 90%,作为省级抽样检查合格率 P 的估计值,即用 P=90%来计算最多允许错误数。

设定省级抽样检查的置信度为 95%。

12.3.3.4 抽样检查评价方法

按系统抽样合格判定数计算公式,计算省级内、外业抽样检查最多允许错误个数,换算 得出省级最多允许差错发生率,对省级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差错发生率计算公式见公式(2):

  公式(2)

  根据抽样图斑检查结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级成果整体质量评价,计算全省内业检查发现错误图斑数量占全部检查样本图斑量的比值,比值不大于省级最多允许差错发生率的视为 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12.3.4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检查各省分县(市、区)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3 主要成果

13.1 县级调查成果

13.1.1 遥感监测成果

——遥感正射影像图。

——遥感监测图斑。

13.1.2 外业调查成果

——外业调查图件。

——地物补测资料。

——图斑举证数据包。

13.1.3 数据库成果

——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13.1.4 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1)。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2)。

——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3)。

——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4)。

——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 表 B.5)。

13.1.5 各类统计汇总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 C)。

——土地变更一览表(见附录 D)。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见附录 E)。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1)。

——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2)。

——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3)。

——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4)。

——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5)。

——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6)。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见附录 F 表 F.7)。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8)。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9)。

13.1.6 文字成果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见附录 G)。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见附录 H)。

13.2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成果

13.2.1 数据库成果

13.2.1.1 地(市)级、省级

——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13.2.1.2 国家级。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3.2.2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以下汇总表包括现状部分汇总和含管理信息套合结果汇总两套表格。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见附录 E)。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1)。

——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2)。

——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3)。

——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4)。

——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5)。

——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6)。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见附录 F 表 F.7)。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8)。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表 F.9)。

13.2.3 文字成果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见附录 G)。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见附录 H)。

14 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

14.1 成果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图、表、文档、数据库等成果资料及时 进行整理归档。

14.2 数据库备份

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本地或异地备份方式,定期备份土地调查数据库。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