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18〕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32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行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机制,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公开出租交易机构,是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第五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租,出租年限为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年限原则上不超20年。

第二章 公开出租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须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公开出租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无争议;

(三)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满足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出租条件

(五)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约定允许出租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且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没有附带规划条件的,须先取得规划条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无争议;

(四)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且划拨决定书中没有附带规划条件的,须先取得规划条件;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程序:

(一)出租人向公开交易机构提出公开出租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公开交易机构审查交易材料,对符合公开出租条件的宗地,与出租人签订委托合同;

(三)公开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接受咨询、引导勘查及竞租登记,并组织公开交易;

(四)交易完成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

第十条 出租合同应使用区国土部门提供的统一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原合同约定,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出租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开发协议、监管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交易双方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实行出租备案制度。出租双方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手续:

(一)出租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地方房屋的出租备案,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出租年限届满情形外,承租人、出租年限等出租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出租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须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十六条 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标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确定。

计收面积按实际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基底面积界定。

(二)终止计收

出租年限届满或出租双方达成解约的,出租人应在出租行为终止后30日内到区财政部门办理终止交纳土地出租收益金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出租收益金计收依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出租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国土部门提交申请。

(二)调查核定。区国土部门按土地出租收益金计收标准核定应征缴的土地出租收益。

(三)组织征缴。区国土部门根据《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向出租人出具缴款通知书。出租人凭缴款通知书向区财政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十八条 土地出租收益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区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管理,以及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审批、土地出租收益金的计征等。

第二十条 区公资办负责涉公性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审查和监管;对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租收益金收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税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涉及的各项税款的计征及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而实际出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产生的纠纷,由出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宗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相关手续办理时间指自然日,如办理截止日期为非工作日的,截止日期相应顺延至紧邻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商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情势变化时,可进行评估修订。我区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资料清单

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指引

4.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


附件1

合同编号:南租字〔  〕第 号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编制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统一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社会统一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 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土地及地上物业基本情况

(一)土地权属状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属 所有,持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请注明),证号为 ,是/否设定抵押。

(二)土地坐落: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

(三)面积: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出租土地),物业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出租物业)。

(四)土地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土地,证载用途为 用地,出租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及出租物业进行 。除双方另约定并报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出租用途。

(五)土地位置和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签订本合同前已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具体数量、位置、面积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附着物清单》。附件一、附件二已经双方确认。

(六)本合同涉及出租行为已按相关规定征得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

第四条 出租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及地上物业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出租期满前 30 日内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新的出租合同,并办理土地出租备案手续。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租金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面积计算,按月/季度/年支付,每月/季度/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从第 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百分之

(二)支付方式:

逾期缴交租金的,甲方按每日千分之 的比例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收取租金时,须开具正规的发票。出租期间,甲方不得单方上调租金。

(三)保证金: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 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共人民币 元(大写: )。

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全部税金、经营费用及租赁费用并按期将出租土地和地上物业交接给甲方后,甲方经验收确认乙方未违约的情形下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逾期30日以内(不包含30日)未付清全部税金、经营费用及租赁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冲抵或代交,余额退还乙方,不足款项向乙方追加,逾期补交按本合同逾期交纳租金的有关约定处理,若逾期超过30日未付清上述费用则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建设用地及地上物业出租期内,因政府征用及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建设用地及物业进行定期检查,保有合法的处置权,并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甲方不得随意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和地上物业的使用权。

5.甲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租备案手续。

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7.甲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税费;须缴纳土地出租收益金的,应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8.因政府整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出租土地及物业进行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其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该土地及地上物业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该土地及物业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以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3.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并承担消防卫生等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土地或物业转借或转租他人。乙方需确保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或负责人与实际承租人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承租的物业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5.其他: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二)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分立等,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甲方无需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该合同即解除。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和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擅自出租物业时引起土地使用权变动的;

2.未经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出租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4.利用出租土地或物业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逾期 日未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 元以上的。

(四)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甲方未按约定将建设用地交付乙方使用的;

2.交付的土地或物业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3.因建设用地部分或者全部破坏、毁损,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和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八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出租土地或拆除、改造已出租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因本条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出租土地或出租物业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 %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乙方违约责任

l.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承担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土地及物业,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免责条件除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后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于 7 日内与甲方办理出租土地及物业交接手续,否则将按以下约定处理乙方遗留于出租土地及物业内的相关财产:        。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新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前不得出租,允许长租(超过5年或以上)的物业比例不得超过50%,长租物业租赁合同必须由村委会、投资单位、承租人三方签订盖章才能生效。长租土地及物业所产生的租金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中心管理,除投资单位未按时交纳土地租金外,村委会对该部分租金只有监督权并无使用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如设定抵押,应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如出让合同、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无附带规划条件的,应已取得规划条件,并将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资料清单

一、必备要件

1.出租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2.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复印件。

4.宗地图原件(不动产未做权籍调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租的,免收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二、其他要件

1.出租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须提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提供租金款项缴纳证明复印件;

3.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提交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4.出租已抵押的建设用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证明材料须标明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期限、发出证明日期)(原件);

5.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对出租未约定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须提供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书面材料;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须提供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书面材料;

6.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7.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且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没有附带规划条件的,须提供规划条件材料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备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附件3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指引

一、办理对象

在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租的备案

二、适应对象

在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范围内办理建设用地公开出租备案。

三、所需材料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所有证件验原件并扫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出租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核实。区行政服务中心移交申请材料至区国土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备案审查决定。

(四)领取结果。通知出租人领取办理结果。

五、出租备案流程图


附件4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

申请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

单位

(人)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土地坐落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M2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M2

批准文号

出租合同备案号

出租合同号

出租年限

出租用途

出租面积(M2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如上填写内容或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本登记表应于在签订出租合同30个工作日内填妥并提交至区国土部门。

2.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按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号或房产证号)证载面积填写。

3.批准文号:按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准出租的复函文号填写。

4.本表只作为受理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申请的凭证,它用无效。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 制表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