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

宁国土规〔2013〕1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规范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原则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申请,江南八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范围内由各区县政府审批。

2、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作为违法用地查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参照划拨用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不设年限,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4、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土地整治规划区实施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心城区内审批集体建设用地的,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审批条件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补偿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5、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6、申请人应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共利益代表。

三、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四、其他

1、市局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加强检查、监督,各分(县)局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违规办理。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工业及商服、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开发的,应根据《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宁政发[2011]79号)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3、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各区县可自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局备案。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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