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肇庆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为依据,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突出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建设模式创新,全面抓好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坚持公租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的原则,贯彻落实规划、土地、资金、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措施,确保我市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总体目标

创新住房保障制度,将目前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归并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创新住房保障组织领导机构,创新住房保障管理模式。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使全市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创新保障制度,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减少保障性住房种类的原则,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除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对象的本市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二)实行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对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由政府提供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其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等途径解决住房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社会力量(以用人单位为主)提供公租房,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

新建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集体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四)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80%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每年确定公布一次,并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对不同收入的保障对象分档给予租金补贴。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执行政府公布的低保租金标准;其他符合保障对象的家庭,经分档补贴后的最低租金标准不低于公租房标准租金。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五)建立申报登记制度。

1、开展需求登记。按照各级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自愿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登记住房保障需求;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企事业单位登记住房保障需求,用工企事业单位将需求登记保障对象汇总,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2、组织审查核实。各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承租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

当地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传送至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统计建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统一在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或当地媒体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做好定点需求登记。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公租房的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六)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1、规范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从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三个方面严格把关。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与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进一步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公租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需求登记情况,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同时,建立公租房轮候档案,加强对轮候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物业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所有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住房保障申请采取定点需求登记、公众参与摇号选房、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

3、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督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一经发现入住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责令退出。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四、创新管理体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监督机构

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拟建立三级住房保障机构。

(一)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市本级和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权,负责审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及融资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

(二)设立或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机构设置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各地可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机构设置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创新投融资建设模式,多渠道筹集落实保障房源

创新公租房筹集、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

(一)政府筹集、建设。

1、由各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即通过政府划拨土地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或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按照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布点,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4、机关、企事业单位现存公房通过改造为公租房。

5、原廉租住房、政府直管公房转为公租房。

6、政府购买或租赁作为公租房。

7、社会捐赠。

(二)社会力量筹集、建设。

1、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2、单位自筹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主体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政府审批,利用自有土地和受让土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3、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利用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六、强化保障措施,规范落实配套优惠政策

(一)落实规划保障。

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近远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结合实际需求,按照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构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间分布体系。公租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的区域,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二)落实土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要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发行企业债券、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商业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办理公租房建设立项、用地、资金等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为加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任组长的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计划将原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撤并到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落实。

(二)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协调市编办、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城乡规划、法制、金融、地税、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做好改革创新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开展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监察机关依法对在公租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配租等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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