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收回国有土地经营权中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肇高管办〔2018〕10号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收回国有土地经营权中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收回国有土地经营权中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

一、引言

为确保园区开发建设用地需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评估工作实际,对《重新印发〈关于收回国有土地经营权中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办法〉的通知》(肇高管办〔2008〕9号)进行修订。

二、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区农业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实施主体。

三、补偿范围

凡与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或其授权的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中长期合同,并根据合同条款确定收回土地经营权时必须予以补偿的鱼塘、香蕉、粉蕉、大蕉、柑桔、荔枝、龙眼、花卉、苗木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本办法所称土地包括附着物和青苗所覆盖的鱼塘、旱地、菜地和园地等农用地。

合同已到期和己解除合同的,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农资公司”)或区内其他单位签订的短期(临时)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补偿,不适用本办法。

四、补偿标准

(一)鱼塘的补偿标准

鱼塘的补偿分为综合性补偿、不可迁移的地上附着物及设施补偿、可迁移的附着物及设施补偿、其它附着物补偿。

1、综合性补偿。

综合性补偿是因在回收国有土地经营权过程中,对未过收获期的鱼进行干塘的人工、电费以及猪、鱼的迁移、提前出售等造成损失的补偿。养殖户可选择以下其中1种方案进行补偿,但没有按收地通知在规定的时间交出所承租的土地(鱼塘)的,不给予综合性补偿:

(1)方案1:按每亩补偿5000元,如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干塘交地的,每亩增加补偿费1000元。

(2)方案2:若承租户不愿意选择方案1补偿标准的,由区收地评估小组对猪及特殊鱼类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办法如下:

①母猪。中等种类可投产的母猪每头补偿660元;优良品种母猪可上浮40%,上浮标准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②公猪。一般中等种类的公猪每头补偿3000元;优良品种公猪可上浮100%,上浮标准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③肉猪和猪仔。不论大小肉猪和猪仔,每头补偿66元。

④特殊鱼类评估,依据品种、生产周期,饲养时间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核定补偿,但每亩补偿额最高为4000元。

本方案按上述4类评估价合计进行补偿。

(3)方案3: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和协商,报区管委会批准后进行补偿。

2、不可迁移的附着物及设施的补偿,是指对混凝土结构的鱼池、上猪台、水井、抽排水用水泥混合涵管和喷灌系统,以评估价按合同期限折旧分摊计算补偿。

3、可迁移的附着物及设施的补偿,是指对变压器、电线(杆),自来水、抽排水用锌铁管,发电机、增氧机、抽水机、鱼具、母猪产床、生猪固定铁栏、猪仔保育床和搅拌碎机等以评估价按合同期限折旧分摊后补偿65%。

4、其它附着物补偿,鱼塘塘基上的猪舍以每平方米300元、生产和生活必须的临时住房杂物房等以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按合同期限折旧分摊补偿,评估组可根据实际建造时间或质量确定其折旧率,最多可上浮20%,上浮标准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二) 香蕉、大蕉、粉蕉、柑桔、龙眼和荔枝的补偿

1、香蕉:补偿基数为2400元/亩,种植或留芽1个月补偿300元/亩,即补偿2400+300=2700元/亩,种植或留芽2个月补偿600元/亩,即补偿2400+600=3000元/亩,依此类推,到第5个月后(包括第5个月),按4200元/亩进行补偿。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2、大蕉:补偿基数为2160元/亩,种植或留芽1个月补偿150元/亩,即补偿2160+150=2310元/亩,种植或留芽2个月补偿300元/亩,即补偿2160+300=2460元/亩,依此类推,到第6个月后(包括第6个月),按3060元/亩进行补偿。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3、粉蕉:补偿基数为2400元/亩,种植或留芽1个月补偿300元/亩,即补偿2400+300=2700元/亩,种植或留芽2个月补偿600元/亩,即补偿2400+600=3000元/亩,依此类推,到第9个月后(包括第9个月),按5400元/亩进行补偿。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4、柑桔

(1)种植1-2年内收地,补偿基数为每棵30元,种植1个月补偿2元,即30+2=32元,种植2个月每棵补偿4元,即补偿34元,依此类推;

(2)到种植后第3年收地,补偿基数为每棵50元,仍按种植一个月每棵补偿2元计算,如果种植总月数为26个月,即补偿标准为50+26×2=102元,到第三年后(包括第三年挂果后),按每棵150元进行补偿,不再递增。

5、 荔枝、龙眼:

荔枝、龙眼补偿分为承包土地自种型和承包土地原有型。

(1)承包土地自种型为承包土地后承包者自己种植的荔枝、龙眼。补偿办法和标准为:

①树冠直径1米内(含1米),每棵最高补偿70元;

②树冠直径1~1.5米内(含1.5米),每棵最高补偿150元;

③树冠直径1.5~2米内(含2米),每棵最高补偿250元;

④树冠直径2~2.5米内(含2.5米)每棵最高补偿350元;

⑤树冠直径2.5米以上,每棵最高补偿为500元。

(2)承包土地原有型为承包土地上原有的非承包者新种植的荔枝、龙眼。补偿办法和标准为:单棵补偿标准=单棵承包额×5。例如,单棵承包额为15元,单棵补偿标准:15×5=75元。

(三) 花卉、苗木的补偿标准

1、花卉、苗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为每亩12000元;

2、补偿办法为:实行10分制,即由区收地评估小组根据种植的品种、市场行情、搬迁的难易程度、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若综合评分为8分,即补偿标准为8÷10×12000=9600元;

3、种植户自己搭建用于生产的大棚按10~50元/平方米补偿拆迁费用(简单荫网和棚架除外),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四)其它果树参照柑桔进行评估补偿,其它树木,参照花卉、苗木进行补偿。

(五)水电设施报装费按合同期限分摊补偿。一次性支付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搬迁费补助1000元。

五、补偿程序

(一)评估

1、收回种植类土地时其附着物及设施参照鱼塘附着物及设施的标准进行补偿。

2、收回种植类土地内若有大型养殖场的可参照鱼塘类综合评估办法进行补偿。

3、本办法所指的鱼塘综合性补偿、种植类作物补偿均属青苗补偿。

4、对收回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物权凭证性质园地的补偿。

一是剩余使用期的租金和使用权损失补偿:使用证面积×每平方米5元×剩余使用年限(或同类地区置换);二是青苗补偿,按照实际种养数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清点评估核价补偿;三是管护用房及猪舍等建筑、构筑物,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按使用证期限折旧补偿。

5、自进行评估之月起,免收租金。

6、以上所有补偿均以缴清使用期内评估之月前所有租金为前提。

7、如补偿标的物的数据可清楚测量、赔偿标准明确,该评估工作由区收地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如区收地评估小组认为不合适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8、区收地评估小组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农林水利管理中心、区投资公司、区农资公司、园区更新办和所在居委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区收地评估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与园区更新办合署办公。

(二)补偿给付

双方确认补偿标准及其他事宜后,由实施主体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并落实相关补偿。

(三)资金申请

工作及补偿经费由区财政列支,由实施主体向区财政部门申请。

(四)异议处理

1、对区评估小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区评估小组评估结果3天内书面提出,对于异议部分将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双方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支付。

2、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不得延迟土地交付期限。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我区土地回收补偿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方案。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重新印发〈关于收回国有土地经营中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办法〉的通知》(肇高管办〔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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