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作价出资行为,提高土地资产运营能力,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东莞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价出资是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并列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指市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到市属固有全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企业无需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

第三条 作价出资地块的准入审查、作价出资方案的拟定和报批、作价出资地块的供应和监管,适用本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后的经营开发、收益管理、保值增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土地作价出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封闭运行原则,土地作价出资只对市政府审定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先行先试,确保封闭管理、风险可控。

(二)规模控制原则,全年土地作价出资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计划确定的以土地作价方式进行出资的总规模。

(三)收益反哺原则,土地作价出资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稳妥推进原则,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期内完成土地作价出资工作,及时总结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 市TOD轨道办负责统筹协调土地作价出资各环节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年度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计划,管控土地作价出资规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确定作价出资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地块准入审查,负责土地作价出资方案的拟定、征求意见与报批。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资委对地块的建议作价金额进行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作价出资供地手续,组织签订作价出资合同。

第二章 地块准入

第六条 土地作价出资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申请采用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地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属于手续完善的市级或镇级储备土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到位、权属清晰;

(三)位于市辖区范围内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半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

(四)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单宗面积未超出14公顷;

(五)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计划;

(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地块准入审查的程序、所需资料以及审查要点

(一)审查程序

1.企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地块准入申请;

2.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地块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TOD轨道办以及市发改局意见;

4.市土地储备中心结合各单位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二)所需资料

1.地块准入申请书,包括地块的坐落、面积、权属、规划条件等基本情况以及作价出资的必要性和意义等;

2.储备土地入库审批相关资料,包括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或者建设用地批次报批批复、收回(收购)土地协议、收储补偿支付证明等;

3.土地评估报告;

4.相关图件,包括用地红线图(dwg格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等。

上述第3项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供。

(三)审查要点

I.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地块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以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2.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地块选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地块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市TOD轨道办审查地块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5.市发改局结合土地评估报告、往期土地作价出资金额记录,对作价出资规模是否符合年度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企业已先行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确定选址地块的,无需再按本办法办理地块准入审查。

第三章 作价出资方案

第九条 地块通过准入审查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条件、土地估价结果等,拟定土地作价出资方案,征求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国资委等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土地作价出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类型等;

(二)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间;

(三)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建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四)地块的评估价格以及建议作价金额;

(五)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与地块相关的宗地图、规划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应作为土地作价出资方案的附件材料提交。

第十一条地块的作价金额参考市场评估价集体决策确定,但不得低于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四章 供地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作价出资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企业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作价出资供地手续,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在办理作价出资供地手续环节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二)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作价出资方案及市政府同意土地作价出资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储备土地出库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六)环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复印件);

(八)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原件);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

(十)地籍调查图(原件);

(十一)宗地现状照片(原件);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作价出资供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与市国资委、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以下简称“作价出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企业核发作价出资供地批复。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持作价出资供地批复、作价出资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监管

第十七条 土地作价出资的年限不得高于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八条 企业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作价出资合同的约定,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作价出资地块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企业应自作价出资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因相关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作价出资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企业根据评估结果协商拟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工商变更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附件: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样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用地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东莞市人民政府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东莞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订立本合同。

三、根据      ,市政府决定将坐落于       ,地编号为      ,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       ,使用年期为  年的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致乙方,作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五、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使用方式为作价出资,丙方代表市政府对本项作价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宗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范围内。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代表市政府将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到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七、本合同项下宗地作价的土地使用年期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八、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建筑容积率: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九、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十、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一年一月一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

十一、丙方应督促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固有资本金转增、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各项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关的登记及变更手续。

十二、乙方转让、出租、抵押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书的约定,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十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在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新的使用方式、使用年限及其他条件后,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十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取得。

十五、乙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资本金转增、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本作价出资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本宗地作价金额的一%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十六、乙方未取得作价宗地《不动产权证》,或未按规定办妥固有资本金转增、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宗地。十七、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

止本出资合同,并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一)出现了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出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不可能;

(二)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相关规定,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其他客观情况致使本项出资无意义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十八、其他约定:                 

十九、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二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和附件共一一页,以中文书写为准。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书明确。但如需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须先行报经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八份,乙方二份,丙方二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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