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8〕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2日

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为规范有力有效推进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省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级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与本方案进行衔接完善,进一步扩大排查和整治范围。(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督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整治清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场所)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导,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三)开展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南方电网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于2018年9月30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2018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导,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单阶段(2018年9月2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并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于9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审核形成全省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6日—2019年9月30日)。2018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省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在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处置分类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并按季度上报。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确保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不需上报,但纳入整治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组织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地要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地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激励督导。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各地整治工作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附件:1.“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2.“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3.各地级以上市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乡镇街

工业企业(场所)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经度

纬度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主要原料

主要燃料

主要产品

存在问题

改造具体措施

计划完成时间

是否属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

责任

部门

实际完成时间

备注

一、拟关停取缔类企业

二、拟整合搬迁类企业

三、拟升级改造类企业


附件2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乡镇街

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家)

整合搬迁企业数量(家)

升级改造企业数量(家)

合计

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数量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注:具体填报指引和填报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通知。

附件3

各地级以上市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部门)

职 责 分 工

1

发展改革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3

公安部门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4

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5

环境保护部门

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规划)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

水利(水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该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

农业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9

国有资产监管管理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

10

工商部门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1

质监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2

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4

供电部门

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5

其他有关部门

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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