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根据《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深圳市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建〔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建〔2016〕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活动。

第三条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消除地质灾害、违法建筑、危旧楼房等公共安全隐患,大力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改善棚户区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探索具有宝安特色的棚户区改造模式,适应我区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化海滨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的目标要求。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棚户区多为建筑密度大,地质灾害多、老化现象严重,问题隐患尤为突出的居住区域。棚户区改造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城市公共安全放在首位,为老百姓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安全、更加舒心的居住环境。

连片开发,综合配套。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连片开发,将棚户区改造成为房屋质量优良、功能齐全的特区一体化示范区。各项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同步建设。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实际情况,结合棚户区改造需求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 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前期由政府主导,后期实行市场化运作,棚户区改造以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主目标,与城市更新相结合,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区一体化战略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是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与其下设的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构建成全区棚户区改造领导组织体系。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城市更新委员会认定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后,按城市更新工作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责

1.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计划审查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查。

2.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

3.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提出意见,并进行接收。

4.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验收。

5.负责对建筑物的拆除进行安全管理,对拆除方案进行备案;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棚户区改造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职责

1.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2.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权属核查、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负责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3.负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价测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负责合同落实和合同管理。

5.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口许可;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验收。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1.街道办事处参与棚户区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

2.负责棚户区项目的改造意愿征集、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谈判工作。

3.负责对棚户区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对搬迁补偿工作进 行指导。

4.负责对辖区内棚户区项目建筑物的拆除安全监管。

5.依职责对棚户区项目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

6.对辖区棚户区项目范围内的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7.负责及时处理因棚户区项目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积极维护棚户区项目工作秩序。

第九条 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职责

1.参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2.负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工作。

3.负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4.负责回购实施主体为其他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

第十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参照区城市更新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一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向区住建局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的改造规模、范围、改造意愿、土地权属、消防安全评估、检测鉴定和建筑安全等级评定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区住建局将审查情况报区规划专业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计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计划初审,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规划专业委员会征求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各专业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专业委员会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区住建局按规定公示;未通过审议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区住建局在棚户区改造计划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告。经审议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备案后纳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管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关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宝安人才安居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确需由其他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作为个案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规划验收管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关于城市更新用地审批及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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