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沙溪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2013〕102号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三旧”改造项目的支持鼓励,进一步推进我镇“三旧”改造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沙溪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沙府办〔2011〕19号)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沙溪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沙溪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镇“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和《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我镇“三旧”改造范围并经中山市“三旧”办确认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文件前提下,对我镇“三旧”改造政策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二章  鼓励措施

第四条 凡已纳入镇“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设施配套折价款后,市财政提取10%留作“三旧”奖励资金后,其余返还镇区。对商住、住宅和工业等一般改造项目,改造实际面积不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4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实际面积大于3亩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5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对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设计、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商业改造项目,改造实际面积不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3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实际面积大于3亩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4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 凡已纳入镇“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全额向市缴纳超容补地价款后,市财政提取10%留作“三旧”奖励资金后,其余返还镇区。对商住、住宅和工业等一般改造项目,改造实际面积不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4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实际面积大于3亩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5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对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设计、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商业改造项目,改造实际面积不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3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实际面积大于3亩小于20亩的,镇收取返还部分的40%作为“三旧”改造基金后,余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 凡已纳入镇“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办理土地征收协议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所需缴纳税费先由土地使用权人全额缴交后,由市“三旧”改造办确认土地取得成本后返还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已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并且已缴清全部地价的,返还镇区部分全额返还土地使用权人。

第三章  优惠申请流程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获得市、镇“三旧”办的复函后实施改造,方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后,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一)凭缴纳税费的有效票据,包括缴款通知书及完税凭证,到镇“三旧”办进行核定。

(二)市财政部门将所缴纳的相应税费按季度返还镇区后,按照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步返还:

1、拆除旧建筑物完成三通一平后,并且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返还50%;

2、工程进场正式施工后半年内返还余下的50%返还款;

3、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第九条 相关优惠的返还额度以市、镇“三旧”办及财政部门的核定为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获得镇相应的优惠后,不按规定进行“三旧”改造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三旧”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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