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旧”改造中的“三地”按主改造地块用途进行协议出让的意见

南府〔2012〕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集约节约用地,进一步提升“三旧”造中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使用价值,现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原“三地”出让规范作适当修改

  现对《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三旧”造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协议出让操作规程〉的通知》(南府〔2010〕239号)的第十二条的内容作出修改,允许城镇住宅(或城镇兼容商服)用途的“三地”纳入协议出让范围。

  二、“三地”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

  (一)主改造地块是指与“三地”一并纳入统一改造的主要改造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的“三地”的出让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即主改造地块是城镇住宅用地(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的,“三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主改造地块是商服用地的,“三地”作为商服用地出让,依此类推。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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