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闲置土地置换程序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规范闲置土地置换程序》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规范闲置土地置换程序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闲置土地置换程序,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置换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条件

(一)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可适用等值置换处置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根据使用权人的申请,可以为其置换其他与原闲置土地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1.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

2.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

二、审批程序

(一)调查认定

1.批后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已供应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有效预防新发生闲置土地。

2.调查复核。市国土资源部门若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3.闲置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系统备案。《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同时,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二)拟订方案

1.申请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因规划调整造成土地闲置、以及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证明材料,申请以置换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2.拟定方案。经审查属实,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若设立抵押的,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定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明确置换后的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并包括如下内容:

(1)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政府申请以置换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请示(内容包括:①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②置换前、后地块的基本情况;③收回原闲置土地使用权的事项;④置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事项等)。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以置换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请示;

(3)规划原因、缴纳地价、落实资金等证明材料;

(4)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等值置换的有关说明;

(5)置换后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材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办理:

1.收回原地块。就置换前闲置土地,双方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分别办理土地注销抵押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将地块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2.出让新地块。就置换后国有土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为置换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对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土地的置换盘活。

(二)新地块面积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地块;新地块价值高于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须补交地价差。

(三)加强对镇街房地产企业闲置土地的清查和处置。若存在挂靠开发关系的闲置土地申请置换的,必须先解除挂靠关系,否则不予受理。

(四)闲置的集体已批建设用地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等值置换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置换前、后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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