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2〕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积极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覆盖中低收入户籍人口并惠及新莞人的住房保障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为公租房),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只租不售。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4倍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3倍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三)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应保尽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还可向政府申请房屋修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四)合理确定户型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按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分档收取,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参考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适时在全市范围开展公租房需求调查,掌握公租房需求信息。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

2、制定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分步解决的原则,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东莞日报》和东莞政府网上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六)创新筹建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通过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应在新的土地招拍挂或“三旧”改造项目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时,增加配建公租房的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租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租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5、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镇街)就业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该以自建形式办理初始登记,不得拆分。

利用此模式建设公租房需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人才公寓。由市政府出台人才公寓的相关政策,规范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部分安排高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8、进行公租房租赁补贴试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供应对象提供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居住。

(七)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供应对象,分别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2、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税的,按照相关减免税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对公租房适当减收入网、管网增容的费用。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

(四)报建保障

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企事业单位自筹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由镇街(园区)报市政府审定后,即纳入前期手续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市重点工程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了项目批复(核准)手续并领取《施工报建证明》后开工建设。

(五)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研究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其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研究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的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或通过建立法定机构,采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负责承办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市住建局要会同市机编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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