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六开管〔2009〕33号

  为正确认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范处理开发区土地补偿款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组织内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款分配权和村集体经济配股分红的主要依据。成员资格认定应本着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法律未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政策都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村民会议确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3、户籍的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取得)。但迁入户籍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需经迁入地村民会议同意。

  4、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可以综合考虑是否拥有承包田、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是否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由村民会议认定。

  二、几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

  1、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否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原则上由嫁出地村民会议确认。

  2、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入赘婿”的成员资格认定参照本条1、2项精神处理。但“入赘婿”资格认定,原则上无儿户可招一个入赘婿,且由入赘地村民会议认定。

  4、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必须经村民会议同意。

  5、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的成员资格。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已迁出,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具有其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规定精神处理。

  6、捐资购买的城镇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在此生产或生活的“空挂户”,凡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经过民主议定同意,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民主议定不同意的,不确认其成员资格。

  本意见由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