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意见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意见

静海政发[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最基本的个人生存利益,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集体收益分配补偿工作,在目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前,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尊重事实的原则,本着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应有的个人生存权益,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断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村常住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以本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

  第一条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有本村常住户口的。

  第二条 基于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包括招婿到本村的男方及其子女,本村村民通过合法程序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第三条 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妇女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本村,但本人已到男方所在地生产、生活的,认定为具有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四条 原籍在本村,返回本村生产、生活的,虽然户口未落户本村但实际已按本村村民对待,既分给耕地又分给宅基地,且村委会认可的返迁户。

  第五条 户口在本村,因征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县内在原籍村征地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第六条 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乡镇企业有功人员、干部管理学院毕业转非等)人员和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第七条 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士兵、符合复员条件的现役士官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毕业生(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和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除外)以及在押服刑人员。

  第八条 户口在本村,并仍在本村长期居住的知青和战备疏散户,落实政策后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安置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第九条 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不含以进城为目的的从外村迁入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空挂户和退休、退养回乡人员)。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时,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后,依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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