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平桥乡
关于界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意见
金平府发〔2009〕50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了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金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分配权界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为村社区集体组织成员的截止时间必须由本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达半数以上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须有参会人员签到表,决议应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并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
二、确定和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的村、组成员;
2、因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或一方生育子女,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计划生育子女已接收处理,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6、政策性移民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7、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1、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2、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及毕业后尚末就业的;
3、劳教劳改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成员。
三、不再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入设区的市的;
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公务员或者城镇企事业职工、居民保障的;
5、不以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户”和“回乡退养人员”;
6、其它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四、各村社区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建立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备查。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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