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皑高新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仲委办〔2012〕55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在各单位:

  《仲恺在高新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开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2〕21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建设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仲恺高新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区委、区管委会要求在“十二五”时期建设10000套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加快实现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住有所居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人才公寓住房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分阶段、有序地推进高新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未期,全区建设10000套保障性住房,使我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全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区住房保障委员会负责制订全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立足解决民生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监察与审计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分部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加强对全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人才安居工程(简称:人才公寓)住房为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减少保障房房源类别的原则,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人才公寓住房为辅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公租房按照分档补助的原则,针对公租房保障家庭不同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差别化租金补助,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建设一部分人才安居工程以解决高新技术人才和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群体住房困难人员需求。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才安居工程住房(人才公寓)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人才、在高新区稳定就业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二)实行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的人才公寓住房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人才供应、公租房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供应;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高新技术人才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供应。

(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

新建人才公寓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内为主,户型包括二居室和三居室;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户型包括一居室和两居室。鼓励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单间)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做到小户型、多功能,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参考市场租金水平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核定统一的租金标准。

按照分类分档补助的原则,制订城镇困难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补助实施办法,区分对不同类别经济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其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承租政府的公租房,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需求申报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1.开展需求登记。按照区管委会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人才、异地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组织审查核实。产业园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区民政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高新技术人才申请购买人才公寓,应具有人事组织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由区党群办公室核准。

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对符合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当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完善统计建档。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仲恺高新区门户网站、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制定建设规划。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的原则,组织编制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建设规划。

5.做好定点需求登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的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6.实行轮候保障。根据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配。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区管委会制定。建立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轮候档案,加强对轮候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所有轮候信息应通过仲恺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严格准入、分配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准入管理。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平台共享渠道,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点需求登记、摇号选房、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

(3)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一旦发现入住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出。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社会事务、房管、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对已经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每三年全面审核一次。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四、落实住房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落实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区管委会要将公租房及人才公寓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明确的计提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度,可根据当年土地出让收益情况和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在条件许可下,可依法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投融资公司经依法批准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商业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及人才公寓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土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将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在出让居住用地时优先安排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建设用地,合理确定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先决条件,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同步建设,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采取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并给予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规划保障。

区管委会要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近远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结合实际需求,按照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构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间分布体系;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建筑风格要体现惠州仲恺地方特色。

(四)落实体制保障

1.设立区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审议全区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及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

2.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全区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指导、管理城乡基本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网络。区规划建设局是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

3.健全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归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申请、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五、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要创新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筹集、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及建设部分人才公寓住房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建设

1.区管委会组织投资建设。即区管委会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区管委会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按照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布点,选择合适的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在开发配建前由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4.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房改造成公租房;

5.政府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住房;

6.社会捐赠。

(二)社会力量筹集、建设

1.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由属地政府(办事处)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办事处)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2.单位自筹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主体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3.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区管委会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2012年12月13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