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8]9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建委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前,军队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拟转让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经论证不具备配套条件的,不得转让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 军队空余土地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同意转让的,应当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由军队单位按程序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

  第五条 经总后勤部批准可以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军队单位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当地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对提出纳入供应计划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优先安排纳入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度安排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量应当不超过当年供应计划总量的10%,其中中心城区应当不超过20公顷,军队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 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七条 依法转让军队空余土地,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本市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由所在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由政府统一出让;

  (二)由军队单位与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共同组织进行公开转让;

  (三)由军队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公开转让,确定受让人。

  以上模式的选择,由军队单位与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在申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时应当一并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九条 军队空余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再统一出让的,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规定,向军队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总后勤部下达转让计划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向军队单位支付收购价款,军队单位负责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等手续,并按约定时间和条件交付土地。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政府收购的军队空余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管理。

  第十条 军队单位与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公开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办。其中,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公开转让底价确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军队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公开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确认价格。

  以上款方式转让的土地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增列建设资金,向市政配套主管部门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其余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由中标人或竞得人直接向军队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转让的,军队单位可以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军队单位名义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出让公告,公开转让竞价活动由军队单位自行组织进行。

  以上款方式转让土地成交后,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但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还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增列建设资金,向市政配套主管部门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增列建设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其中,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出让成交价款的2%核算,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价格的10%计算,经营性土地出让增列建设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配套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军队空余土地公开转让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军队单位应当将相关费用的缴纳要求和缴纳金额纳入竞价转让文件,明示投标人或竞买人。

  第十四条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不再属于军用土地,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土地受让方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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