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珠海市横琴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横新办〔2012〕102号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横琴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国土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横琴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规范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秩序,制止乱占地、滥用地、乱搭建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珠海市横琴新区范围内使用临时用地、搭建临时建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抢险救灾等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在已登记产权的国有土地上或已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的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结构简易,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已登记产权的国有土地是指通过划拨、出让或土地储备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行政主体)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简称区管委会)是横琴新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审批机关,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国土局)是横琴新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建筑的审批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横琴新区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执法队)是横琴新区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对临时建筑进行批后监督和违法处罚。
第二章 临时用地
第五条(用地申请) 需使用临时用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区规划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临时用地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临时用地的依据或理由;
(三)临时用地的具体用途;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五)申请临时用地的大致区域、规模;
(六)临时用地上拟建建筑的功能、规模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初审) 区规划国土局应当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横琴新区无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不良记录,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临时用地:
(一)因地质勘查、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抢险救灾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
(二)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且取得建设合同或区公共建设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集体研究决策不予安排临时用地的,由区规划国土局答复临时用地申请单位(个人),说明不予安排临时用地的理由。
第七条(临时用地方案) 经集体研究决策可以安排临时用地的,由区规划国土局初拟安排临时用地的方案,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临时用地的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出具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临时用地的面积、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临时用地使用费和复垦复绿保证金;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临时用地安排) 建设项目需要的临时用地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解决。因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项目用地外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在区公共建设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中明确指出因进行项目建设施工,项目永久用地范围内确已不能建设施工临时用房。
第九条(批准)由区规划国土局初拟的临时用地方案,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区规划国土局应当将区管委会的审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通知获批的临时用地申请者于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规划国土局提交申领临时用地手续所需的材料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合同终止后临时建筑的处理方式;
(五)本办法有关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的规定;
(六)本办法有关临时用地使用费的规定;
(七)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区执法大队予以清理以及清理费用承担的规定;
(八)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关联项目验收的规定;
(九)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后,区规划国土局应当按行政审批时限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书》。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先批准后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书》后,再使用临时用地。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的,不受前款制约。但险情发生之日起30日后险情仍未消除且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申请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复垦复绿保证金)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区财金事务局预存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
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收取标准:用地面积在50(含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交纳5000元,用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0元计收。
第十四条(使用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现行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办公用途价格标准的3%计收每年的临时用地地价。
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免收临时用地地价。
第十五条(使用期限及续期)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使用,使用者应于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不超过一年。申请续期获批准的,应当续签与续期的临时用地批准书载明的使用期限相同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第十六条(期限届满临时用地及其附着物的处理方式) 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者整理土地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后,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视为抛弃,由区执法大队予以清理,因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第十七条(交还土地及申请验收)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没有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于届满之日起30日内,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交回《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用地蓝线图》、《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临时用地相关批准文件,并向区规划国土局提交《临时用地退地及清场验收申请书》。
《临时用地退地及清场验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临时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编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具体时间;
(三)临时用地的清场完成情况;
(四)退还临时用地的具体时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五)退地清场验收的具体时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组织验收) 区规划国土局收到《临时用地退地及清场验收申请书》后,应当以完成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者整理土地达到约定条件为标准,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退地清场验收,并由区规划国土局向临时用地使用者下达《收回临时用地及退地清场验收情况通知书》。
第十九条(验收结果) 《收回临时用地及退地清场验收情况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临时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编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具体时间;
(三)正式收回临时用地的具体时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
(四)退地清场验收时的土地现状情况;
(五)退地清场验收是否合格;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复垦复绿保证金退还) 退地清场验收合格的,区财金事务局应当在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部退还给临时用地的使用者。
退地清场验收不合格的,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至多可申请30天的清场工作整改期,整改期满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横琴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清场。退地清场的各项费用,从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中支出,支付后剩余的复垦复绿保证金由区财金事务局退还给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金事务局先行垫付后向临时用地使用者追偿。
未按规定时间向区规划国土局提交《临时用地退地及清场验收申请书》的,没收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关联项目验收) 临时用地未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退地清场的,视为临时用地使用者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区规划国土局不予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提前收回)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管委会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公益事业或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区规划国土局送达收地决定30日内自行退地清场,不自行退地清场的,由横琴新区执法大队清理。
提前收回土地后,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外,区财金事务局应当将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部返还给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并在扣除已使用时间内所应支付的使用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临时用地使用者仍有使用临时用地的需要的,由区规划国土局另行安排,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区管委会承担退地清场产生的合理费用。临时建筑无需再使用的,区管委会不再补偿临时用地使用人。临时建筑仍需使用的,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可以迁移的,区管委会负责迁移临时建筑或者承担迁移的费用;
(二)不能迁移或迁移成本过高的,区管委会负责重建临时建筑或者承担重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改变临时用地用途的处理)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的约定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经营性目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区规划国土局有权提前解除《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无偿收回临时用地,并没收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
第三章 临时建筑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申请) 除已取得区规划国土局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应向区规划国土局提出临时建筑建设申请。
临时建筑建设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建设的依据或理由;
(三)建筑所在用地的权属情况;
(四)建筑的功能和规模;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临时)的申请) 已取得区规划国土局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临时建筑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规划国土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后方可建设。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已登记产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需提交临时建筑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需提交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批准原则) 因建设项目施土、项目展示、地质勘查、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的,可以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审批程序) 区规划国土局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临时建筑建设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建设或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并书面函复申请单位。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建成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批前公示或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国土局对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要求所提交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的决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其中: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及附件应包含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及平面、立面,对色彩、结构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书面审查意见应说明未予核准通过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后,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临时建筑工程公示) 申请人应当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筑规划公示牌,接受城市规划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临时建筑规划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许可证编号、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建筑物效果图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建设要求)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原则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有特殊情况报区管委会批准。
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临时建筑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并应处理好场地的截水、排水、排污、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的通风、采光。
第三十二条(相邻关系) 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建筑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建设及使用管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
临时建筑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使用期限) 已登记产权的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每次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因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监管及处罚) 区规划国土局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后应及时告知区执法大队,区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已取得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虽未届满但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需要按期拆除临时建筑但未拆除的,区执法大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不适用本办法的临时建筑) 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
(二)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横琴新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范本为本办法的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施)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样本)
附件: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样本)
合同编号: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天河街36号
由11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41087
传真:(0756)8841981
收款单位: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金事务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横琴支行
帐号:833864063908093001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横琴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管理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将土地提供给乙方临时使用,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提供土地临时使用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对依法取得的临时用地,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临时建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二章 临时用地的交付与临时用地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编号为 ,用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临时用地坐落于 ,临时用地的蓝线图见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临时用地按现状交付乙方,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现状为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的使用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乙方同意按相关规定缴交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的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临时用地价款,缴交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缴纳的临时用地价款和缴交的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支付,甲方不接受以任何债权冲抵。
第三章 临时用地的利用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范围内建造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及使用土地,应符合甲方确定的条件,具体建设内容及规划要求为: 。
第十三条 乙方在利用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人工程,应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的约定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经营性目的;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污染临时用地及周边的环境。
第十五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
(一)乙方违法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公益事业或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乙方应当在甲方送达收地决定30日内自行退地清场,不自行退地清场的,由横琴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清理。
提前收回土地后,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外,甲方应当将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部返还乙方,并在扣除已使用时间内所应支付的使用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乙方仍有使用临时用地的需要的,由甲方另行安排,并规定办理手续。
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承担退地清场产生的合理费用。临时建筑无需再使用的,甲方不再补偿临时用地使用人。临时建筑仍需使用的,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可以迁移的,甲方负责迁移临时建筑或者承担迁移的费用;
(二)不能迁移或迁移成本过高的,甲方负责重建临时建筑或者承担重建的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在临时用地使用年期未满时不需再使用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的,可向甲方提出提前退地申请。经甲方批准提前退地后,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完成退地清场相关工作,甲方退还退地工作完成时临时用地使用年期剩余时间所涉及的临时用地价款和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临时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将临时用地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第四章 期限届满
第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临时用地年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的,应当至迟于年期届满前3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年期届满,乙方没有申请续期或乙方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甲方无偿收回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当将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交还甲方,于届满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用地蓝线图》、等临时用地相关批准文件交回甲方予以注销,并向甲方提交《临时用地退地及清场验收申请书》。
交还临时用地时,乙方同意复垦复绿、整理土地,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后,视为乙方抛弃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横琴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清理,因清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的退还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临时用地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临时用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3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临时用地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临时用地。甲方未按时交付临时用地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人已经支付的临时用地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临时用地超过3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临时用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经批准,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临时用地利用条件的,或将临时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的,或将临时用地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或由其他违法使用临时用地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临时用地,没收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退地清场验收合格的,甲方在30日内如数退还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退地清场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至多可申请30天的临时用地清场工作整改期,整改期满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横琴新区有关部门组织临时用地清场,退地清场的各项费用,从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中支出。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支付退地清场的各项费用后有剩余的,退还剩余的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计利息);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不足支付退地清场的各项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区规划国土局提交《临时用地退地及清场验收申请书》的,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视为放弃,由横琴新区有关部门组织临时用地清场,并没收临时用地复垦复绿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地清场的,视为乙方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甲方不予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业经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临时用地蓝线图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地点:珠海横琴
签订时间: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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