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

穗建住办〔2016〕1711号

各区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空港委,地铁集团、城

投集团:

根据《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市政府在确保完成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同时,应提前谋划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分工

(一)请各区政府按照以需定建、尽力而为的原则,抓紧编制本区2017年棚户区计划任务、公租房基本建成计划,并报送本区新增住房租赁补贴数量。

(二)请市国土规划委编制我市2017年土地出让中配建并可于2017年10月底之前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三)请城市更新局报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

(四)请空港委、市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报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五)各责任主体对于往年纳入建设计划但未开工或未基本建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纳入2017年计划继续推进。

二、关于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编制要求

(一)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详细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建设主体、资金来源、项目供应对象、项目选址、用地报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二)新建项目的开工标准为规划设计的永久工程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

(三)新建、配建开工项目须能在2017年10月底前开工。

(四)筹集(货币补贴)现有房源用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确保筹集的房源和入住对象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应能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合同签订和入住对象核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五)棚户区改造宜以“套”为计量单位,并应明确计划项目户数。

(六)基本建成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详细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建设主体、项目名称、项目选址、住房类型和套数、住宅建筑面积、目前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计划基本建成时间等。基本建成的标准见《关于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建保规函〔2012〕9号)。

请相关单位按以上要求填写《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表》《广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表》和《广州市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并于9月21日前报我委。

附件:1.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表(略)

2.广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表(略)

3.广州市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项目计划表(略)

4.关于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联系人:叶舟,联系电话:8319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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