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清查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2016〕427号
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查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规划委反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8月11日
关于清查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查我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制定分类研究解决措施,分期分批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查目的
摸清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情况,盘清公共资源家底,制定分类研究解决措施,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利用,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的管理利用水平。
二、清查原则
统一标准、分类摸查;应统尽统、各负其责;分类处理、先易后难;责任明晰、管理到位。
三、清查范围
主要清查我市范围内现存的市属和区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直管公房),暂不涉及中央、省属设施及民营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十类:
(一)教育设施:含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设施。
(二)医疗卫生设施:含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民政设施:含养老设施、残疾人设施,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以及其他民政设施等。
(四)文化设施:含公共文化设施(各类宫、馆、站、室)、工青妇儿活动设施等。
(五)体育设施:含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地等。
(六)旅游设施:含各类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
(八)政法设施:含公安、司法服务设施等。
(九)垃圾处理设施等。
(十)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四、组织体系
(一)成立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广州市公共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清查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国土规划委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该小组不纳入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范围,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建立清查工作例会制度,负责对全市清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做出清查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规划委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委领导担任,人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委抽调组成。
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负责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制发和管理。
(三)成立区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清查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2016年8月)。
印发《关于清查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就清查工作进行培训。
(二)全面摸查(2016年8月一2016年9月)。
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全面摸查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况,填写摸查表(附件1、2)
(三)技术审查(2016年10月一2017年3月)。
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就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况组织初步技术审查,具体包括:项目用地资料是否齐全(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报建相关历史资料是否齐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现状是否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现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是否清晰及是否符合消防验收要求等,同时就总体情况作说明。并于2017年3月30日将摸查表(附件1、2)、初步技术审查的情况等书面、电子版材料反馈至市国土规划委。
(四)汇总造册(2017年4月一2017年5月)。
对反馈的资料进行汇总,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分类并就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项目单位提出的解决意见进行梳理。
(五)调研座谈(2017年4月一2017年5月)。
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召集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进行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同时,由市领导率队赴一些做法较为先进的外地城市进行学习,研究提出我市解决思路。
(六)制定解决方案(2017年6月)。
就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重大问题分类提出初步处理方案以及分工建议,书面征求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
(七)上报审定(2017年7月)。
就全市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摸查情况,分类处理以及分工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推进落实(2017年8月)。
印发实施意见,市相关部门及各区分工推进落实。
六、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规划委:印发《关于清查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无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负责具体清查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组织清查工作培训,工作座谈调研;负责清查反馈资料及意见的梳理、分类及登记造册,制定并上报全市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摸查情况及分类处理的方案,综合汇总报送清查工作有关信息。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抽调人员,协助市国土规划委开展具体清查工作组织、协调、调研和督查;协助市国土规划委登记造册制定并上报全市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摸查情况及分类处理的方案,综合汇总报送清查工作有关信息。
(三)市财政局:负责已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产核资及登记。
(四)市法制办:负责对分类处理的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确保方案提出的措施合法合规。
(五)市公安消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委:针对清查梳理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及相应的系统解决处理意见,包括措施、路径、时间表等,确保分类处理方案提出的措施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切实解决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分类处理方案及分工意见,提出本部门工作计划安排,全力推动解决本领域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
(六)市委政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管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负责全面摸查其主管范围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认真填写摸查表,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就摸查情况组织初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内容见第五部分第三点),合理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按照分类解决方案及分工意见,提出本部门工作计划安排,全力推动解决本领域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
(七)各区政府:负责全面摸查本辖区范围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认真填写摸查表,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就摸查情况组织初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内容见第五部分第三点),合理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按照分类处理方案及分工意见,提出本区工作计划安排,全力推动解决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清查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对清查工作负总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间节点,指派熟悉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此次清查工作,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确保清查资料真实准确。
(二)保障有力、措施到位。
各级各单位要对本次清查工作给予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及经费保障,同时要加强对清查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确保清查工作安全高效。
(三)及时协调,加强指导
市国土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清查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清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单位在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
附件:1. 物业情况摸查表
2. 系统物业情况摸查统计表
3.名单回执
附件1
物业情况摸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盖章) | 项目地址 | 填表人 | 电话 | ||||||||
用地情况 | 规划许可批复 文件 | 用地来源批文 |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国土许可批复 文件 | 建设用地通知书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同意使用通知书 | 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出让( ) | ||||||
地籍调查情况 (案号) | 现状与批文红线 是否一致 | 是( ) 否( ) | 用地与相邻宗地 用地界址是否一致 | 是( ) 否( ) | 用地面积 | ||||||
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合同号) | 是否缴齐 | ||||||||||
土地登记情况 (案号) | 产权人 | 用地面积 | |||||||||
其它历史批文(包括市政府、建委等) | 现使用情况(面积) | ||||||||||
规划报建情况 | 建筑年份 | 报建审核意见书 | 规划报建文号 | ||||||||
规划验收测量(案号) | 总建筑面积 | 规划验收合格证文号 | |||||||||
违法建设竣工测量(案号) | 违建情形 | 违建建筑面积 | 是否曾违章处理 | ||||||||
消防情况 | |||||||||||
测绘情况 | 用地测绘(案号) | 图幅地号 | 用地面积 | ||||||||
房屋测绘 (案号) | 图幅地号 | 用地面积 | 建基面积 | 建筑面积 | |||||||
登记情况 | 登记字轨 (或证号) | 产权人 | 共用地面积 | 建基面积 | 性质 | ||||||
房产面积 | 结构/层数 | ||||||||||
备注 |
填写说明:
1.用地来源批文:指规划部门核发的《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XX]城地字XX号、[XX]城地批字第XX号、[XX]年穂城规地(证)第XX号、[XX]穗城规(北片、南片、东片)地字第XX号、穂规地证[XX]XX号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穗规地换证字XX第XX号等;
3.修建性详细规划:指规划部门核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穗规批[XX]XX号、穂规函[XX]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4.建设用地批文:指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穂国土建用通字[XX]第X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征[拨]XX字第XX号、穂国土建用字[XX]XX号)、《同意使用通知书》(房地字[XX]XX号);
5.使用权类型:指土地划拨、出让,如属于划拨类型的,即无须填写出让金缴交情况;
6.地籍调查情况:指测绘部门出具的《地籍调查表》,包括权属界址调查、相邻用地界址是否重叠等;
7.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指原建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合同》(穂建开XX第XX号)及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X号);
8.土地登记情况:指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字XX号,XX特XX号,XX国用XX号)、《用地权属证明书》(房地复字[XX]XX号);
9.其它历史批文:指市政府批示文件,包括公产(含房屋)划拨等相关证明文件;
10.现使用情况:指房屋现状的具体使用面积等;
11.建筑年份:指物业建设时间;
12.报建审核意见书:指规划部门核发的《报建审核意见书》(XX穗城规XX建字第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
13.规划报建文号:指规划部门核发的房屋建设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许可证》(穗规建正[XX]XX号、[XX]建字XX号、穗城规[北片、南片、东片]建字[XX]号、穂规建[XX]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
14.规划验收测量:指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XX]复[XX]号)等;
15.规划验收合格证文号:指规划部门核发的房屋建设验收合格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XX]XX号、穗规验证字X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
16.违法建设竣工测量:指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XX]违[XX]号),包括是否曾违章处理等相关证明文件;
17.违建情形:A.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如类型+违建部位=A301);B.指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如类型+违建部位全间=B全间);C.经批准或处罚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筑(如类型+违建部位=C101);
18.消防情况:指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19.用地测绘:指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界线套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界线套图、宗地图等;
20房屋测绘:指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查丈原图》等;
21.登记情况:指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房地产权证》、《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如统字XX号、繁字XX号、稳字XX号等),包括登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属实测或自报、用途、结构等。
22.备注:如有其它补充说明的,可在该栏填写。
附件2
系统物业情况摸查统计表
序号 | 单位 | 所属区 | 地址 | 用地情况 | 规划报建情况 | 消防验收情况 | 测绘情况 | 登记情况 | 备注 | |||||||||||||||||||||||||||||||||||||||
规划许可批复文件 | 国土许可批复文件 | 其它历史批文 | 现 使 用 情 况(面积㎡) | 建筑年份 | 报建审核意见书 | 规划报建文号 | 测量规划 验收 | 违法建筑竣工测量 | 用地测绘 | 房屋测绘 | 登 记 字 轨 ( 或 证 号 ) | 产 权 人 | 共 用 地 面 积 ( ㎡ ) | 基 建 面 积( ㎡ ) | 性 质 | 房 产 面 积 ( ㎡ ) | 结 构 / 层 数 | |||||||||||||||||||||||||||||||
用地来源批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批文 | 地籍调查情况 | 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 土地地籍 情况 | 案号 | 总 建 筑 面 积 ( ㎡ ) | 规划验收合格证文号 | 案号 | 违建情形 | 违 建 建 筑 面 积 ( ㎡ ) | 是否曾违章处理 | 案号 | 图幅地号 | 用 地 面 积 ( ㎡ ) | 案号 | 图幅地号 | 用 地 面 积 ( ㎡ ) | 基 建 面 积( ㎡ ) | 建 筑 面 积 ( ㎡ ) | |||||||||||||||||||||||||||
建设用地通知书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同意使用通知书 | 使用权类型 | 案号 | 现状与批文红线是否一致 | 用地与相邻宗地用地界址是否一致 | 用 地 面 积 ( ㎡ ) | 合同号 | 是否缴齐 | 案号 | 产权人 | 用 地 面 积 ( ㎡ ) | ||||||||||||||||||||||||||||||||||||
填写说明:
1.用地来源批文:指规划部门核发的《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XX]城地字XX号、[XX]城地批字第XX号、[XX]年穂城规地(证)第XX号、[XX]穗城规(北片、南片、东片)地字第XX号、穂规地证[XX]XX号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穗规地换证字XX第XX号等;
3.修建性详细规划:指规划部门核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穗规批[XX]XX号、穂规函[XX]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4.建设用地批文:指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穂国土建用通字[XX]第X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征[拨]XX字第XX号、穂国土建用字[XX]XX号)、《同意使用通知书》(房地字[XX]XX号);
5.使用权类型:指土地划拨、出让,如属于划拨类型的,即无须填写出让金缴交情况;
6.地籍调查情况:指测绘部门出具的《地籍调查表》,包括权属界址调查、相邻用地界址是否重叠等;
7.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指原建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合同》(穂建开XX第XX号)及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X号);
8.土地登记情况:指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字XX号,XX特XX号,XX国用XX号)、《用地权属证明书》(房地复字[XX]XX号);
9.其它历史批文:指市政府批示文件,包括公产(含房屋)划拨等相关证明文件;
10.现使用情况:指房屋现状的具体使用面积等;
11.建筑年份:指物业建设时间;
12.报建审核意见书:指规划部门核发的《报建审核意见书》(XX穗城规XX建字第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
13.规划报建文号:指规划部门核发的房屋建设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许可证》(穗规建正[XX]XX号、[XX]建字XX号、穗城规[北片、南片、东片]建字[XX]号、穂规建[XX]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
14.规划验收测量:指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XX]复[XX]号)等;
15.规划验收合格证文号:指规划部门核发的房屋建设验收合格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XX]XX号、穗规验证字XXX号)及相关证明文件;
16.违法建设竣工测量:指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XX]违[XX]号),包括是否曾违章处理等相关证明文件;
17.违建情形:A.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如类型+违建部位=A301);B.指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如类型+违建部位全间=B全间);C.经批准或处罚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筑(如类型+违建部位=C101);
18.消防情况:指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19.用地测绘:指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界线套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界线套图、宗地图等;
20房屋测绘:指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查丈原图》等;
21.登记情况:指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房地产权证》、《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如统字XX号、繁字XX号、稳字XX号等),包括登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属实测或自报、用途、结构等。
22.备注:如有其它补充说明的,可在该栏填写。
附件3
名单回执
时间: 单位(盖章):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分管领导 | ||||
负责领导 | ||||
联络人(经办) |
注:请于2016年8月18日前将名单回执传真至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艳,电话:020-83334470,传真:020-8318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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