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府办发〔200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发〔2001〕13号),现对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固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1、大良区和容桂镇内的村(包括改居委会设置的村),凡未实行村民宅基地固化工作的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后,不再下达个人建房用地指标。具体固化方案由大良区和容桂镇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制定,报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实施。

2、其他镇的村,凡未实行村民宅基地固化工作的,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

(1)对已改为居委会的,按照到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不含道路、绿化等用地,下同)进行固化。

(2)对尚未改为居委会的村,按照到2008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

(3)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名单,要经村委会(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报镇政府批准。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一次性下达建房用地指标,此后不再下达个人建房用地指标。

(4)所固化的村民宅基地,要编制好规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按规划进行建设。

3、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此前已批准的村民住宅小区内尚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必须纳入固化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中,并按每宗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重新修编原住宅小区规划。

4、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顺德市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顺府发〔1996〕71号)中第八条第1款第②、③点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教师、医生、公安干警可以在镇区规划范围外的农民住宅新区安排用地的规定。

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规定

1、已确认为集约工业区和专业市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执行市政府关于集约工业区和专业市场的有关政策。

2、自村民委员会被批准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辖区内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土地用途维持不变。

3、对居委会(包括村改居)辖区内原已核发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证实行换证。

(1)在换证过程中,若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土地确定为划拨国有用地,其土地性质的变更、换证按以下办法进行:

①在原证上注记变更。由居委会负责将辖区内已领取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权属证书的房地产逐宗登记造册,报镇规划建设办(区城建办)预审后,由镇规划建设办(区城建办)统一送市规划国土局核准。凡通过预审及核准的房地产,在原房、地权属证书中加盖“按顺发〔2001〕13号文集体土地转国有”字样的专用章。审核过程中免收任何费用。

②换证。由房地产权属人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换证,并在换发的新房地产权证中注明“按顺发〔2001〕13号文集体土地转国有”字样。换证时免收登记费。未经宗地测量(即原房地产权证中的附图为非电脑制作图)的须进行宗地测量并按规定收取宗地测量费。

(2)在土地换证过程中或在换证后,若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对原属集体所有的工业、商业和办公用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区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如不改变用途的免补地价款。

②对已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村民,其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如发生转移,则按下述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对一户一宅用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只缴交出让金和土地开发金,免补地价款;对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用地面积合计超过80平方米的,对超出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部分,除缴出让金和土地开发金外,还须补缴地价款。

(3)在换证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发展留用地的提留部分

1、取消农村工业留用地指标。

2、今后市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原属村的土地用作工业和商住用途的,分别按用地量的10%给村(包括村改居)、5%给区(镇)作发展留用地;留用地在农地转用和征用时需要缴交的税费,由留用地单位负责。对城郊镇的征地可参照这一政策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发展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执行。

3、留用地的用途根据所征(使)用土地的用途确定[即所征(使)用的土地用作工业或商住用途的,则留用地的用途相应确定为工业或商住用途];留用地的具体位置须依据城市规划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定。

4、留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作为补充原村民住宅留用地;也可用作对原经批准的非集约工业区用地指标填平补齐;以及在年度开发计划指标的调控下,由市、镇土地发展中心(公司)协商收购后,通过招标、拍卖推向市场,发展商贸合房地产业。

四、使用已转为居委会设置的原村土地的补偿办法

今后,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已改为居委会设置的原村的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顺德市农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发〔2000〕20号)所确定的补充标准再上浮15%。若上浮15%后,仍未达到补偿标准上限的,则按上限执行。在本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补偿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五、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1、对于规划搬迁撤并的居住点,要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采取易地置换等方式鼓励村民搬迁到新规划的中心村住宅区内。原居住点用地要进行整治复耕。

2、对非集约工业区用地,可采用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办法迁移到集约工业区,但被置换的土地必须恢复耕种。

3、在整治复耕前,收取耕地开垦费,待恢复耕种并经验收合格后,退回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六、违法用地的处理规定

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要按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我市清查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顺府发〔1997〕5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符合规划的按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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