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顺德区征地留用地实施办法的意见

顺建函〔2012〕6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区征地留用地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格按照征地发生时关于征地留用地的政策规定落实征地留用地:

(一)2001年10月22日前没有实行征地留用地政策,征地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安排征地留用地。

(二)2001年10月23日至2006年6月30日,征地留用地按照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办发〔20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留用地比例为10%,即中心城区(含大良、容桂、伦教街道)因城市建设征地作工业和商住用途的,按照征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的村(社区)预留发展用地,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有关费用由留用地单位负责。征地作为其他用途可以不安排留用地指标(有约定的除外)。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具体按照征地时由征地和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三)2006年7月1日起,征地留用地按照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理高效利用土地的意见》(顺府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留用地比例为15%,即按照征地面积的15%给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四)征地发生时间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时间为依据。

二、进一步规范征地留用地的选址

征地留用地原则上在被征地范围以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尚未被征地范围内进行选址,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协商确定,并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征地留用地的建设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或土地征收手续)对应具体项目用地或批次用地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征地留用地属被征收(用)土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留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及通平费由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三、合理确定征地留用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

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用途原则上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协商确定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商住(含商品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含商业办公)用途征地留用地的容积率不得高于2.5,容积率按征地留用地总用地面积核算,即按照留用地的总面积乘以容积率核定计容开发总量,高于计容开发总量的征地留用地须整宗办理出让手续(不含集体建设用地),其中超出计容开发总量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基准地价评估价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工业用途征地留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原则上不作限制,下限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强度要同时符合《关于印发顺德区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165号)规定的相关开发指标的要求。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实地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或物业等方式补偿征地留用地指标:

(一)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含3亩)的[允许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留用地实行累积安排使用或与邻近现有建设用地整片开发使用];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或物业补偿而放弃实地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五、征地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或物业方式补偿的,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以下标准协商实施:

(一)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30万元/亩执行。

(二)留用地指标折算物业补偿的,按照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总额置换政府提供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同等价值的商业或工业用途的物业。

六、留用地的管理和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印发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25号)的相关规定。

七、必须根据征地发生的时间落实留用地政策,维护每一阶段征地留用地政策的权威性。

凡是同期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处置给他人用作工业、经营性用途(不含村民住宅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的建设用地都视作留用地,应抵扣相应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留用地指标。对于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可按规定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作为留用地安排,涉及的农用地转用税费按同期有关征地留用地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各镇(街道)要对照每一时期的征地留用地政策对历史遗留的征地留用地全面清理,建立征地留用地台账,征地留用地台账需报区、镇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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