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干事项的通知

中土函〔2014〕2007号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含因转让房屋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再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

  (一)经法院公开拍卖处置后,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到金融机构名下的抵债房地产;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土地登记,因开发需要成立全资企业(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入股到全资企业名下(需承诺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股权不变更);

  (四)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将全部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

  (五)地上房屋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面积大于整体报建面积或最大可建面积的25%;

  (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七)商品房及非单家独户的住宅(含配套商业、车房等)转让;

  (八)开发投资进度超过25%办理转让手续后再转让的。

  四、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的要求:

  (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指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涉及土地交易的税费。

  (二)土地开发投资进度的核算和认定,由用地单位提供第三方机构独立核算结果,提交市国土部门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独立核算结果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书、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等,核算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宗地为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实地已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报建和开发建设情况出具核算结果。

  2.核算结果的总投资额不能低于:(1)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投资额减去出让价款;(2)立项批复中确定的总投资额减去出让价款。同时,结合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设计总平面图核定总投资额。

  五、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执行。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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